民法民法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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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子 我国1986年颁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是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 民法被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 认真学习、掌握民法的知识和规定,不仅有助于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目 录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时效制度 (七)合同法律制度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九)商事法律制度 (十)婚姻法律制度 (十一)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定义: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2、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狭义民法:民法通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3、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知识 1.监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父母所在的单位、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2.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宣布失踪后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宣布失踪; 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

4、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宣布死亡。 其法律后果是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宣布死亡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离婚。,案 例 上海某小学,班主任为学生挂雨衣方便,在教室后方的墙上订了一排钉子,一天下课后学生相互推搡,一名学生的眼睛被钉子扎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其孩子的全部损失。 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前往往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监护权已经从学生的家长转移到学校为由,由学校承担责任。,案例分析 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要以学校是否负有

5、管理责任为界限,不适用监护权的转移。 法院最后认为钉子的位置太矮,学校没有尽管理的注意义务,打逗是小学生的天性,小学生是无民事能力人,教师疏于管理,是造成学生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定学校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和精神损失。,案 例 大学实行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因父母不承担学生的学习费用而将父母告上法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看?,案例分析 大学生从年龄结构看大多数学生的年龄都超过18周岁,即达到了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所以父母在学费问题上没有法律义务。这方面的诉讼往往都

6、是以大学生败诉终结。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课外的体育活动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应由大学生自己承担。当然,学校为学生已经上了医疗保险,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额度内予以赔偿。,4.法人 (1)定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条件: A.依法成立 B.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企业法人自批准成立之

7、日起就自然取得了法人资格。,(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贯穿于法人存在的始终。 B.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两种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划分;有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同的年龄人因人的能力的不同而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的不同而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的注册范围的不同而异;在相同的注册范围内,又因法人的活动能力而异。,(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

8、行为的概念 (1)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a.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c.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d.形式合法。,(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默示:推定 沉默,案 例 公民甲承租了乙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并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一年后,双方没有对今后的承租进行约定,甲继续履行原来约定的义务,乙继续让甲居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案例分析 该案件符合民法推定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新的契约

9、,但双方默认以前的约定,法律推定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法律的保护。,2.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0、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注:关于欺诈、胁迫条款的规定,99年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案 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个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此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个老朋友那里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去找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

11、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分析 答案:1)民法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的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59条又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

12、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此之前行为有效。,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权.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最后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

13、人之危,合法有效 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答案:B,3)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追缴恶意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法院应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3.代理 (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

14、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3)代理的种类 A.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B.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C.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指定而进行的代理。,(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条件: a.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条件: 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指定代理

15、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其他原因引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我国民法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1.物权 物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

16、不完整的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内容: 占有:合法占有:所有权人占有、非所有权人占有 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使用:利用所有权物 收益:自然孶息、法定孶息 处分:最能体现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占有的示意图,占 有,所 有 权 人 占 有,非 所 有 权 人 占 有,财产共有权,相邻权,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用益权,按份占有,共同共有,back,2.债权 (1)概念: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当事人是特定的; 债的客体是广泛的,包括

17、:物、知识产权、行为; 债的实现必须靠义务人的履行; 合法、非法行为都可以产生债。,(3)债发生的依据 合同之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引起的。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得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因无因管理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单方面行为之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案 例 我校研究生甲到工商银

18、行取一千元钱,银行工作人员因大意付给了甲一万元,甲窃喜,没有吭声,将一万元钱取走。下班后银行在对帐中发现了短款,经查对,认定了多付款的对象,并在学校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找到了甲,甲以自己非盗非抢为由拒绝还款。,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甲的得利无法律依据,而且不是自己主动所得,按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将利返还给财产所有权人。甲在各方面的劝说之下,最后将多得的款项返还给了银行。,案 例 教师甲国庆节长假期间举家外出旅游,但临行前忘记了关窗,在此期间,其住宅所在地下起了暴雨,雨水将房屋浸泡,邻居乙发现后,设法进入甲的住宅,帮助甲收拾了房屋,避免了甲遭受更大的损失。甲回来后,乙要求甲对自己的

19、劳动付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遭到甲的拒绝。,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无因管理之债。乙管理他人事物无法律依据,且是为 了保护甲的财产不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行动,甲应当支付适当的酬金以祢补乙的劳动付出。 乙的行为如果使甲遭到了比暴雨浸泡更大的损失,乙的行为 则应为侵权行为。 如果甲外出前将住宅的管理事宜委托给乙,甲回来后拒绝支 付一定的费用,则甲乙之间构成了合同之债。,案 例 大学生甲的电脑发生故障,于是将电脑送到某家电服务部乙处修理,电脑修好后,甲因经济困难无钱付款,于是家电服务部将甲的电脑扣下。电脑服务部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案例分析 甲乙之间因修理电脑形成了维修服务合同,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

20、的维修服务的义务,甲在电脑修好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甲不能支付报酬属于违约行为,乙扣留甲的电脑属于债的担保中的留置,所以乙的行为合法。甲如果不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维修费用,乙可以将留置的电脑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支付维修费用外,余款应退回甲。,(4)债的担保 保证:由第三人保证。 抵押: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保证。 定金:由当事人向对方提供金钱保证。 留置:由当事人占有对方财产的保证方式。 质押:由当事人交给对方财产或权利的保证方式。,3.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特征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财产内容,即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

21、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2)人身权的种类 人格权:是静态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人身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身份权:是动态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包括: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继承权等。,案 例 某甲欲到公园游玩,发现公园门票涨价,甲气愤之余沿着公园的围墙行走,发现围墙并不牢靠,于是在一无人之处用脚将围墙踹开钻了进去,此举恰巧被正在公园内的游客拍照下来,几天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登在了报纸上

22、并遭到了报纸的谴责。于是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拍照人和报刊一并告上了法庭。,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媒体刊登甲的肖像是否构成侵权。我国法律规定,判别是使用他人肖像否侵权,关键在于在使用他人的肖像中是否营利。游客和报刊使用甲的照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谴责不道德的行为,没有营利,所以游客和报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

23、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 (1)过错原则:多数的民事责任适用这一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无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即民法所规定的八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 执行公务造成的侵权; 不合格产品造成的侵权; 物体倒塌、坠落造成的侵权; 建筑施工造成的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侵权; 环境污染造成的侵权; 被监护人造成的侵权; 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 (3)公平原则:是指: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而得不到赔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般由受益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案

24、例 某甲经过高层住宅楼下时,被从高处落下的花盆砸成重伤,但楼上的住户无一人承认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甲将造成伤害地点上方的全部住户告上了法院。甲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案例分析 甲所受到的伤害是高层建筑跌落物造成的,法律上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应由伤害地点上方的全体住户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在伤害事件中自己无过错,否则必须承担或分担伤害的赔偿责任。,案 例 女大学生甲晚自习后回宿舍,在一段无灯的黑路上遭到持刀歹徒的拦截,此时从这里经过的学生乙奋不顾身用自己的身躯护住了甲,歹徒将乙刺伤后逃掉,此案一直未破。甲的人身伤害由谁来补偿?,案例分析 从本案分析,甲与乙都没有过错,因而

25、不适用过错原则,也不适用特殊的侵权责任,即无过错原则,但乙的伤害不补偿显然不公平,按照公平原则,应由受益方甲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给予乙适当补偿,待破案后由歹徒承担责任。,3.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等价补偿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允许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4.民事责任分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构成条件: 行为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 违法合同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和后果; 行为人有过错。,(2)侵权的民事责任 构成条件 有损害的事实; 行为具有违法性; 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小知识 甲乘坐

26、出租车,路上出租车与一辆大卡车相撞,发生车祸,甲被撞伤。经查,大卡车负全部责任。甲可因何理由起诉? 民法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起诉。 如果选择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那么起诉的对象将是出租车司机。如果选择侵权的民事责任,则起诉的对象是大卡车司机。 假如第一选择被告没有能力的支付全部赔偿金,受害人可以另行以第二选择继续进行诉讼,由另一被告支付赔偿金。,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十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小知识 违反合同的支

27、付方法: 违约一方应首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但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祢补对方损失,违约一方应继续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数额之和应等于对方的全部损失。 如果违约金大于对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大于的部分。,(六)民事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概念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 的问题。我国民法采用的胜诉权消灭论,即诉 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分类 (1)

2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a.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的;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物品被丢失的。 b.长期诉讼时效:220年 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c.最长诉讼时效:20年,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的时候算起,但超过20年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期限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因法律事由而中断,这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原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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