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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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问题的提出,福建保安搜身、超市 搜身; 私人电话号码进黄页事件; 自然人遗存的法律地位; 居民楼顶建造移动电话基站之争; 住宅小区宣传栏的设与废之争;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谁做主之争; 城管执法成本谁支付之争; 动迁主体地位的认定; 紧急救助利益的法律地位。,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概念: 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配和交换关系。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 范围: 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等,以下关系哪些由民法调整?,房屋买卖 土

2、地租赁 损害赔偿 遗产分割 动产占有 财产所有 男女恋爱 超生罚款 税款征收 结婚离婚 子女收养 父母子女 远洋运输 好意施惠 土地批租 商标注册 专利转让 更改姓名 国债发行 股票发行 法定继承,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民法的概述,(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

3、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的概述,(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的种方法。,民法的概述,(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才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

4、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二)民法是私法,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私法;产生平等对立关系的为私法。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和利益。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动。

5、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 国家干预私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立。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3、由民法调整 4、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主

6、体成立的三要素: 1、意志(理念); 2、载体(外部实存); 3、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人的资格)。 民事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物)。 特点:客观性、效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适法性 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之力。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

7、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状况。 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3、为法律所规定。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自然事实 (一)状态(如占有) (二)事件(果实分离) 1、外形事件(出生、死亡、成年、患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康复、生死不明等) 2、内心事件(知、不知、善意、恶意等) 3、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事实的分类,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

8、表示: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事实的分类,二、行为 (二)违法行为 1、违约行为 2、侵权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 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事实构成,事实构成的概念:事实构成,又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 事实构成的类型:行为与事件的构成;行为与行为的构成;事件与事件的构,民事权利的性质,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由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限度。追求自由

9、是人的本性,但是,人是群居类动物,任何人均不能为所欲为,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该自由活动的范围就是权利。 权利,即自由。,权利的内容,本体性权能 救济性权能 处分性权能 保全性权能,权利的分类,一、基于权利主体分类:身份权与非身份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基于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基于权利内容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能权、 四、基于权利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期待权、抗辩权 五、基于权利相互关系分类:原权利与救济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的竞合,一、概念:数个权利具有同一目的,各权利之行使发生同一后果,其中一个权利的行使

10、,其他权利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的,谓权利的竞合。 二、依据:权利的竞合基于法规的竞合 三、关于权利竞合的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四、权利竞合的立法例:禁止竞合;允许竞合;有限制地选择诉讼模式 五、权利竞合之后果: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行使;区别权利聚合与权利竞合,权利的行使,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权利行使的限制,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物权优先权,权利的维护,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

11、侵权行为、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民事义务概述,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特征: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受法律之强制;义务自主或法定。 种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不履行义务之后果,(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 特征: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

12、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之含义,作为一种职责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如民法通则中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为一种债务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为债务。如 票据法中的票据责任。 作为一种债的履行保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债的担保。如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作为一种不履行民事义务后果意义上的责任,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发生与终止:始于出生(与母体分离,保有生命);终于死

13、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时应当考虑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 四、关于劳动、婚姻的权利能力发生时间。,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胎儿权利能力附条件:附停止条件;附解除条件。 胎儿权利能力及于范围:概括主义立法模式下,及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个别规定立法模式下,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及于个别民事法律关系。诸如:继承、受遗赠、未来抚养费赔偿、接受赠送等。,自然人遗存保护,一、自然人之遗存:物质上的遗存(尸体、遗骸、骨灰);精神上的遗存(名誉、荣誉、姓名、肖像、隐私) 二、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理论根据:1、

14、自然人权利的延伸说;2、遗属的权利说;3、死者权利与遗属权利的结合说;4、法益说 三、保护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范围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自然人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资格。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备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及精神正常。 具有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条件:1、年满16岁;2、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3、精神正常。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的条件: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精神正常,或者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满十岁的人或者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自然人的住所,住所: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场所。 自然人以

15、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为住所。 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与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为住所。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监护,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照顾、管教、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或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具备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宣告失踪,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16、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2、没有音讯的状况持续一定的时间;3、厉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4、法院公告查找(公告期间3个月)。 效力: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撤销:1、条件:失踪人复出或知其下落;失踪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代管关系消灭;财产移交;报告工作情况。,宣告死亡,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没有音讯满一定期间(一般为4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事件发生起满2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

17、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无须经过一定时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分四个顺序,前一顺序未申请,后一顺序不能申请);4、法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间1年;因以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3个月 )。,宣告死亡,效力:与自然死亡效力相同,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有行为能力的,其所实施的行为有效。 撤销:1、要件: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或知其下落;被宣告死亡的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根据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配偶未结婚的,原婚姻关系恢复;子女未被他人收养的,父或母子女关系恢复。,一、法人的概念,自然人以外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法人是享

18、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的团体。 【自然人以外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 【在罗马法,国库、行政区域、城邦、寺院得为私法上权利义务之主体;中世纪后商事团体(公司)及公益事业团体之兴盛。】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组织(团体);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2)独立的财产; (3)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4)独立承担民事

19、责任。,法人的本质,(1)拟制说(萨维尼); (2)否定说: A、目的(无主)财产说; B、享有者主体说; C、管理者主体说。 (3)实在说: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法人的法律要件,(1)依法成立;(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的种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以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 【强制权;纠纷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2)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以法人的构成基础为标准】 【他律与自治;有无意思机关;设立人取得社员资格;设立人的数量(一人公司);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遗嘱)

20、;变更与解散能力之差别】,(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以法人存在的目的为标准】 【有公利目的与不分配利益与个人;公益法人也可有营业收入;财团法人无社员,故性质上不得为营利法人】 【中间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成立解散 (2)范围: A、性质上的限制:人身权(名称权、商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受遗赠,担任指定监护人)。 B、法律上的限制: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1、C、目的上的限制: (3)差异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始期与终期、实现(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雇佣人责任 V. 法人因过错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职务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S106;121;122),其他,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合并(新设与吸收)与分立(创设与存续) 【后果:变更、成立、解散/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被撤销、解散、破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必然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3、属于合法行为。

22、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一定民事后果内心想法的外部表露。以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与契约) 分类意义:前者依一方意思发生效力;后者依合意生效 2、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 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分类意义:责任、效力、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关系对行为的影响力不同 6、主行为与从行为 分类意义:从行为与主行为共命运 7、独立行为与附属(辅助)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不独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属于满足他行为生效要件的

23、补充行为。需要他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行为是“基本行为”或“待补行为”或“被补充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8、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为内容,后者以发生财产关系变动为内容 9、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分类意义:后果不同 10、处分行为与义务行为(负担行为) 分类意义:前者直接使权利移转、变更或消灭,后者产生处分权利的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1、处分行为与管理行为 分类意义:后者属于改良财产、保存财产 12、财产给付行为与非财产给付行为 前者:增加他人财产的一切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他物权的设定与移转、债权的让与、为他人设定债权、免除债务; 后者:抛弃 13

24、、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 分类意义:行为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生效要件:1、关于法律行为内容的生效要件:内容确定、内容可能、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方法合法;符合真意;3、满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确定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行为。 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或智力不相符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形式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符合行为

25、人的意思,行为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享有变更或撤销权;变更或撤销权行使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变更或撤销权未行使的,该行为效力不变。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而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附款中条件的特点:条件是意定的;条件内容合法;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条件种类:解除条件与停止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1、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1)不得擅

26、自变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2、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如为停止条件,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如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如为停止条件,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由不确定变为确定。,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与否限制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关于附款中期限的特点:期限是意定的;期限之约定不得违法;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期限一定能

27、到来。 条件种类:解除期限与延缓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限到来后的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概念: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种类:无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适应的行为;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等 效力: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回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或个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概念: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种类:因欺诈或胁迫所进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

28、公平的行为。 效力:变更行为内容的,发生变更之后果;撤销行为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变更、撤销行为均有溯及力。 变更、撤销权行使之限制:除斥期间。,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三面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当事人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归属关系。 特征:1、代理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人决定效果意思有自由裁量的余地;4、行为后果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

29、规定; 指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有关单位的指定; 意定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授权 授权的性质:单方行为、无因行为 授权的效力:代理权的发生 授权与基础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因基础关系而发生,但基础关系的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不影响授权的效力,复代理,概念: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本人之名义与第三人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本人的代理制度。 复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由代理人选任。 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但本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或则事出紧急为本人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除外),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有复任权。 复代理发生后,本代理不因此消灭;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代理行

30、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 代理人应妥善选任复代理人,并监督其行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代理,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行为时,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只约束行为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行为时,不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本人不履行义务,本人享有介入权;代理人因本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而实施所谓的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 未经授权、代理期间届满后、超越代理权限等无代理权而为之代理行为,均为无权代理。 后果:1、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催告,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

31、所进行的行为;2、本人有权追认,有权拒绝追认;3、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该制度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 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2、具有代理的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 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后果:产生有权代理之后果,本人之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效,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经历一定的时间,便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特征:1、时效制度是一种强行规则;2、人身关系不能成为时效的客体;3、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基础;4、须有时的经过;5

32、、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分类: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1、尊重一定的事实状态,维护久已形成的社会关系;2、在权利上“睡眠”法律无保护必要;3、避免年深日久举证困难;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诉讼时效,概念: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经一定期间后发生胜诉权消灭的后果。 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 关于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1、诉权消灭主义;2、权利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债的履行期届满之次日;2、附停止条

33、件的债务,条件成就时之次日;3、附停止期限的债务,从期限到来时之次日;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以及加害人时起算;5、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从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加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准备期后;6、不作为之债,从债务人作为时起算。 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时间 事由 效力 适用 中止 最后六个月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时效期间暂停进行 一般、特殊、 中断 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 起诉、请求、承认等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般、特殊、 延长 时效期间完成后 特殊情况 时效期间延长 一般、特殊、最长,民事责任概述,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

34、后果。 特征: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是一种不履行民事义务所生之法律后果;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分类,1.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2.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3.致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与致人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

35、过失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纵然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也因对其行为负责。该归责原则适用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雇主责任等。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让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在既不是过错责任适用对象,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适用对象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发生;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6、4、行为人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 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数加害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的,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则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 加害人不明的责任,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场所主人的赔偿责任; 饲养之动物伤人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 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边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 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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