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编着廖华等主审刘美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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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规 编 著 廖 华等 主 审 刘美森 出版社,第1章 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目的 掌握法的定义和本质;掌握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熟悉法律关系;掌握法律责任的承担。 主要内容 法的定义、本质及基本特征; 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1 什么是法 1.1.1 法的定义 1)法律的词义 2)法的定义 1.1.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1.3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

2、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1.2 法的产生与发展 1.2.1 法的产生 1.2.2 法的发展 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1.2.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 1.3 法与社会 1.3.1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以社会为基础 (1)从法的历史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为基础 (2)从法的运作看,法的生成和实现以社会为条件,(3)从法的本体看,法的内容和形式被社会所选择 (4)从法的功能看,法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社会诸因素的配合 2)法作用于社会 (1)法确认、维护和调整基本的社会结构和秩序 (2)法调节社

3、会利益及其冲突 (3)法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1.3.2 法与经济,1)法与经济基础 2)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政府必不可少的内在功能。但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介入应当是节制的、有效的,这就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法的约束下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市场进行合理地干预。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凸现出来: 引导作用。,促进作用。 保障作用。 制约作用。 协调作用。 (2)法在微观经济行为规制中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1.3.3 法与政党政策,

4、1)法与政党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1.3.4 法与道德,1)法与道德的联系 (1)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本质是一 致的 (2)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 (3)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互为补充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 (2)表现的形式不同 (3)调整的范围不同 (4)实施的方式不同,1.4 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4.1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2)法律关系的要素 (

5、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4.2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几种“特殊人”的刑事责任,第2章 宪法法律制度,学习目的 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理解宪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宪法基本理论; 国政、政体的有关知识;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 2.1 宪法基本理论 2.1.1 宪法

6、的概念 2.1.2 宪法的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殊,比普通法律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2.1.3 宪法的性质 2.1.4 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现代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 2.1.5 宪法的监督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 2)司法机关监督制,3)特设机关监督制 2.2 国体、政体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1)国体的概念 2)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2

7、.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 (1)法律保障 (2)物质保障 (3)组织保障 (4)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2)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 (1)教育权利 (2)文化权利 7)监督权 8)请求赔偿权 9)特定主体权利 (1)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2)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受到 保护,2.3.2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

8、)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2.3.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3)现实性 4)一致性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2.4 国家机构 2.4.1 国家机构的概念 2.4.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 2.4.3 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9、会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2.4.4 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地位 2)国家主席的职权 3)国家主席的产生 4)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 2.4.5 中央军事委员会,2.4.6 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4.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目的 了解合同的特征和分类;熟悉合同的订立;掌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熟悉违约责任的承担。 主要内容 合同概述; 合同的成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违约责

10、任。 3.1 合同概述 3.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2 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 (2)涉他合同 3.2 合同的成立 3.2.1 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2)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11、,(1)悬赏广告 (2)招标投标 (3)拍卖 3.2.2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1)必要条款 (1)法律规定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3)当事人约定 2)一般条款 3.2.3 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的概念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

12、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3)格式条款的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3.2.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4)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5)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6)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7)无权代理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3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3.1 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13、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界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3.3.2 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3.3 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3.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4.1

14、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2)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3)合同变更的效力 3.4.2 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

1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

16、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能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

17、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18、应遵循其规定。,(2)协议解除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3.5 违约责任 3.5.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19、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责任形式区别开来,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等。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

20、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5.2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

21、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消。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做此分类。 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1)预期违约 (

22、1)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2)预期违约的形态 2)实际违约 3.5.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

23、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是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3)赔偿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3)减轻损失规则。,(4)约定损害赔偿。 4)违约金 (1)违约

24、金的概念和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

25、,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做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极高和极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经当事人请求。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责任 3.5.4 违约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的概念 2)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

26、(2)不可抗力的范围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免责条款,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学习目的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掌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主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4.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4.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1)消费者的含义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

27、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2)经营者的含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4.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4.2 消费者的权利 4.2.1 消费者权利的含义 4.2.2 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和发展 4.2.3 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1)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

28、重权 9)监督权 4.3 经营者的义务 4.3.1 经营者义务的含义 4.3.2 经营者义务的内容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4.4 国家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4.4.1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2)国家对消费者

29、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2)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4.4.2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含义,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4.5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5.1 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有5种可供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2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损害消费者合法

30、权益的民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a.“三包”的民事责任。,b.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 c.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 责任。 (3)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2)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1)承担行政责任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 (2)追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应把握两项原则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第5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学习目的 掌握旅行社的概念及旅行社的种类和经营范围;了解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旅行社的开办

31、与审批;了解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内容,掌握违法责任;熟悉旅游保险的特点;掌握旅游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和旅行社的违法责任。 主要内容 旅行社概述;,旅行社业务经营及其行政管理制度; 旅游保险。 5.1 旅行社概述 从1927年陈光甫先生创办中国第一家由国人开办的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差不多80年。我国的旅行社行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渐壮大起来。2001年12月11日,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国务院对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我国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陆续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

32、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旅行社管理法规、规范体系。 5.1.1 旅行社的概念,1)旅行社的性质是企业法人 2)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5.1.2 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1)按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的职能分类 (1)旅游批发商 (2)旅游零售代理商 2)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类 5.1.3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条件,(1)场所及设施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

33、场所和经营设施: 具有相对稳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 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有业务用汽车等。 (2)人员条件 (3)资金条件,2)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条件 (1)场所及设施条件 (2)人员条件 (3)资金条件 5.1.4 设立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1)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3)颁发许可证 4)领取营业执照 5.

34、1.5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1)设立条件,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 证书。 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国际、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2)申报审批,2)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 (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管理 5.2 旅行社业务经营 5.2.1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 旅

35、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2)禁止不正当竞争 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与其他旅行社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制造和散布

36、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3)禁止提供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 容的。 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4)禁止虚假广告宣传 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

37、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5)其他业务经营规则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

38、利与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机密。 5.2.2 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按约定提供服务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3)必须履行保险责任,4)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5)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6)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5.3 旅行社行政管理制度 5.3.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5.3.2 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部门,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3)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5.3.3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

39、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的。,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 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

40、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失的。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和未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违反规定设立

41、办事处、联络处和法定代表处等机构。,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或含有淫秽、迷信和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或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擅自使用其他旅

42、行社的名称。 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 宣传。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5.4 旅 游 保 险 5.4.1 保险合同 1)保险的概念 2)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

43、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4.2 旅游保险合同 1)旅游保险,2)旅游保

44、险合同的特点 5.4.3 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2)旅行社赔偿范围 3)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索赔 5)违法责任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45、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 3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学习目的 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熟悉导游证和导游资格证的区分;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熟悉导游人员的三种管理办法;掌握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导游职业等级制度: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的知识、技能等要求。 主要内容 导游概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是旅行社工作人员

46、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的许多义务都是由导游人员来具体完成的。导游人员既是旅行社的形象象征,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象征。因此,对导游人员的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6.1 导游概述 6.1.1 导游人员的概念 1)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

47、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3)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 6.1.2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1)导游资格证 (1)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 2)导游证 (1)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2)临时导游证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3)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1)性质不同 (2)颁证机构不同 (3)领取程序不同 (4)作用不同 (5)期限不同 6.1.3 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雇佣性质划分 (1)专职导游 (2)兼职导游 2)按活动范围划分,(1)领队 (2)全程陪同导游 (3)地方陪同导游 3)按导游证件性质划分 (1)正式导游人员 (2)临时导游人

48、员 4)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划分 (1)中文导游人员 (2)外语导游人员 5)按技术等级划分,(1)初级导游人员 (2)中级导游人员 (3)高级导游人员 (4)特级导游人员 6.2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6.2.1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 2)导游人员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3)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6.2.2 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6)

4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7)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6.3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6.3.1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1)记分管理机构及职责 2)记分管理办法 (1)扣除10分的行为 (2)扣除8分的行为,(3)扣除6分的行为 (4)扣除4分的行为 (5)扣除2分的行为 6.3.2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1)年审管理机构及职责 2)年审管理内容 6.3.3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 1)导游人员等级划分及管理机构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1)特级导游员,(2)高级导游员 (3)中级导游员 (4)初级导游员 3)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1)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 (3)高级导游员 (4)特级导游员,第7章 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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