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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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三个方面理解: 1、自由是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含义及区别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四、划清若干界限 1、包办婚姻与父母主持或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婚姻的界限。 2、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4、说媒骗财

2、和正当婚姻介绍的界限。,包办婚姻酿恶果 一双毙命一双离 1995年,曹芬29岁了,依然待嫁闺中,因为27岁的弟弟曹刚还没成家,家中长辈便想给他们找个合适的人家来个两换亲,这样香火可以延续,子嗣也不愁了。马太28岁了,因为家穷娶不上媳妇,妹妹马兰23岁了,虽有相知的男友,但哥哥未成亲,父母不许马兰出嫁。有人知道了两家的情况,便从中做媒,两家长辈一拍即合,便不顾儿女反对,四人两换亲成婚,并草草举行了婚礼。 婚后,由于缺乏感情基础;两对新人时常因琐事吵闹不休。曹刚是个自卑而性情暴戾的人,1997年的一天,曹刚得知马兰婚前曾有一个男友后,大发雷霆,对马兰又打又骂。倔强刚烈的马兰寸步不让,曹刚便从厨房拿

3、了菜刀,冲马兰一顿乱砍,马兰当即身亡,后曹刚也被依法枪决,酿成了一场婚姻悲剧。,弟弟、妹妹之间发生的惨案,进一步激化了曹芬与马太的矛盾,吵闹、打架不断升级。2001年7月,二人又一次吵闹,曹芬离家出走。2002年9月份,为了彻底从这噩梦一样的婚姻中跳出,曹芬向浚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浚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了案情,做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年仅六岁的婚生女马小芬判给了马太。,买来媳妇又逃走 索要彩礼被驳回 李某系山东禹城市某乡农民,现年42岁。2001年经张某介绍,他与四川省绵阳市魏城镇女青年武某相识,后经张某给付武某现金5000元,2001年8月18日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天武某即离家出走。因此

4、,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现金5000元。 被告武某没有到庭应诉,而是给法庭邮寄来了答辩状,称她与李某登记结婚是受人贩子张某欺骗、监视逼迫造成的。2001年她在老家魏城镇做生意时,结识了张某,张某称其在山东省有一亲戚愿意找四川妇女为妻,武某便信以为真,随介绍人张某一同来到山东。谁知2001年8月17日,当来到禹城市李某家后,武某就被严密地监视起来。第二天,被逼无奈的武某便假意去办结婚登记手续以迷惑李某。当发现李某放松了监视时,武某乘机逃回了四川。,山东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武某登记结婚后,未举行结婚仪式;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现金5000元的主张,李某亦未能举出相关

5、证据。对两人的结婚登记是否为欺诈、胁迫、买卖婚姻,由于女方武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法院难以查清,但考虑到双方结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且被告武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对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法院不予保护。,骗子被骗急昏头 情急竟打110自投罗网 周艳、陈永英与甘祖永、陈二林四人均来自贵州,他们经过谋划,于2002年10月25日窜至邳州,甘祖永、陈二林两人以为妹妹找婆家为名,通过他人介绍将陈永英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戴圩镇一农民,将周艳以4900元的价格卖给邳城镇一农民。 甘、陈二人得赃款8900元后随即逃走,待周艳好不容易从“婆家”逃出,赶至

6、事先约好的碰头地点徐州翔达宾馆时,才发现被二人所骗,这时身无分文、又急又怒的周艳遂打110报警求助。由于难以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终被警方识破其“放鸽子”诈骗的真相。,索要彩礼另嫁郎 法院判决要退还 年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李某经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在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当日,林某提出要钱购买金项链。李某父母便交给其两张定期存单。不久,林某退还了一张存单,将另一张存单连本带息取出了元。订婚后,每逢节日,李某父母常给林某购买衣服。年月,林某又提出要求李某父母再给元的彩礼,遭到李某拒绝。年月,林某在没有与李某家打招呼的情况下便与他人登记结婚。李某父母遂将林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任何人借婚

7、姻索取财物。林某向李某父母索要而取得的存单属不当利益,应当向李某返还。李某父母按农村习俗买给林某的衣服,因不能举证证明系林某索要,可推定为主动赠与。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向李某父母返还元。,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注意区别: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重婚罪、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

8、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以年月日为界,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二)禁止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也称姘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三)禁止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隐秘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夫同日娶两妻”是否走入“法律真空地带” 年月中旬,岁的广西青年

9、陈世君与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月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时至今日,面对这一建国以来首例一夫同日娶两妻的行为,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却难以给他们定罪。 此行为给法律带来新的疑难点:其一,此行为属非法同居还是属事实婚姻,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管不管得上他们?其二,此行为能不能以重婚罪论处?而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能不能解除他们的婚姻?若要解除,用哪条法律来作依据?,一部分人认为,由于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

10、登记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属道德问题。 一部分人则认为,由于他们联名发出了结婚请帖,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尽管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也可定性为事实婚姻,他们已触犯法律,属法律问题。关于陈、叶、戴三人是否重婚,一些人认为他们犯了重婚罪,其婚姻应该被解除,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另外一些人则反驳,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那么,这重婚罪又从何谈起呢?,“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

11、”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其中,尤其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事实构成要素: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是否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挑战现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二是陈、叶、戴三人在“举办婚礼”后的关系状态,是否按婚姻形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即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三是陈、叶、戴三人的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反映效果,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众基于其

12、“结婚仪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产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知晓,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公示影响。,陈、叶、戴的行为:是否违反 “一夫一妻”制 曹诗权:“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

13、论是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只能与一名异性缔结婚姻,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结婚;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两性关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关系;违反一夫一妻制,根据情形或者承担民法私法上的责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据此,陈、叶、戴三人之间无论是从“一夫同日娶两妻”的结婚仪式上看,还是从随后发生的“一夫两妻”的事实上同居生活关系来看,均是对“一夫一妻”法律原则、婚姻制度和结婚实质要件的违反。 吴晓芳:由于陈某和两个姑娘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妻”,当然也谈不上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则。,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

14、立法意义 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四川首例维护男女平等权案判决 女工胜诉 作为一名在成都空气压缩机厂工作了大半辈子的正式职工,黄永颀于去年年底遭遇了一件寒心事。去年12月8日,工厂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厂清算组突然给以黄永颀为代表的7名女职工发来书面通知,称按成都市破产文件规定,7名女职工属于应当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同时,黄永颀等人还被告知,她们的养老保险也将于该月终止。然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她们却发现:和自己同等条件的男职工并没有接到通知,而是享有双向选择的分流安置权。“同为企业员工,为什么

15、在同等条件下待遇却不同呢?”黄永颀等人因此于去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被驳回申诉请求后,她们将企业告上了法庭,以维护男女平等权。 锦江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结果表明,原告黄永颀等7名女职工将获得与男职工们相同的待遇双向选择分流安置。,针对黄永颀等人维权一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感叹说:“这么多年了,这还是第一例为维护男女平等权而起诉的案件。”他称,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应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不平等待遇时,要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遭遇车祸父母双亡 男女平等遗产均分 原告与两被告是谪亲兄妹,两被告出嫁后由原告一直与父母同住。一家人本也是相亲相爱,

16、相安无事。今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致使父母双亡。经盐城市交巡逻警察大队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10.7万元。在处理完父母的丧事后,面对巨额的赔偿金,兄妹三人产生了矛盾。原告认为老人一直是由其赡养的,两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更何况男女有别,这笔赔偿款应当由其一人继承,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两被告虽已出嫁,但仍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鉴于原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于是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和父母生前所负债务的情况下,按以上原则对三兄妹进行了公平分配。,第四节 反对家庭暴力原则,一、反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立法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17、、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反对家庭暴力原则的贯彻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发生原因及其危害 1、类型: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 2、发生原因:历史文化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自身原因 3、危害:身体伤害、精神紧张痛苦、子女影响,(二)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 婚姻法第43条 (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广州一妇女不堪家暴杀死丈夫被判死缓 被告人邓某,女,四十二岁,一九八九年结婚。二00四年三月左右,邓某在没有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借了人民币两万元给她的同事,由于一直未

18、收回这笔钱,丈夫发现后就经常威胁她并进行打骂,进而逼其离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时许,被害人邓某的丈夫回到家中,因借款和离婚问题与被告人邓某再次发生争吵。当天上午八时许,邓某为结束夫妻长期争执的局面,遂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的浓硫酸泼到被害人头部,继而用菜刀砍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和手部。 邓某的丈夫醒来后夺下菜刀,跑进大厅欲打电话,邓某冲上去扯断电话线,持剪刀继续捅刺,一直把丈夫从房子里追砍到房外的五楼。被害人邓某在医生赶到时证实已死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邓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起因于家庭纠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

19、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邓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丈夫踢破妻子脾脏逼其跳湖 辛小丽今年24岁,出生在卢氏县城郊乡一个小村里。两年前,她与大她8岁的重庆人杨海结婚,后两人在灵宝市区共同经营一饭店。2005年3月26日晚,杨海与辛小丽在家中谈及饭店和离婚问题时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杨海对着辛小丽的腹部等处拳打脚踢。 辛小丽感到腹疼,遂打电话向朋友求助,朋友姜某赶到后,杨海又拿起一根棍子将小丽追打到金水湖岸边。小丽因害怕遭到殴打,跳进金水湖,幸而因身穿羽绒服,在水面漂浮10分钟之久。杨海在姜某等人的劝说下,跳入湖中将小丽救出。小丽被救上岸

20、后,杨海到小丽鼻子上打了一拳后径自离开。小丽随后被朋友送回家。次日,辛小丽仍感到腹痛难忍,即在朋友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确诊为脾脏破裂,做了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其伤情评定为重伤,后经法医鉴定,辛小丽伤残等级为七级。,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海与辛小丽为合法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人杨海却因家庭琐事对辛小丽大打出手,且造成了辛小丽脾脏被切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下岗工人暴戾打走两任妻子 第三任三八节自缢身亡 有过两次失败婚姻的被告人孔维闯系兰考县某化肥厂下岗职工,其前两任妻子无法忍受他的暴戾均

21、离他而去。受害人张某是孔维闯的第三任妻子,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两次离婚的教训并没有使孔维闯对妻子有所爱护,收敛其粗莽行为,仍是经常用拳脚“礼赠”妻子张某。,3月5日凌晨,在遭受孔维闯无端殴打后,对丈夫的暴虐感到失望的张某决定离家外出打工。可张某万万没有想到,尚未踏上打工路,却被逼上了黄泉路。3月6日,孔维闯在杞县汽车站找到正准备去东莞打工的张某,强行将其拉回家。在回家途中,孔维闯又强行将张某的衣服扒掉扔在路上。返回家后,孔维闯连续两天用白皮电话线和棍棒、皮带对一丝不挂的张某进行侮辱和毒打,致张某遍体鳞伤(经法医鉴定有三处均已构成了轻伤),逼其交代和谁相好,为什么私自外出打工。3月8日上午

22、,不堪丈夫百般折磨的张某以自杀的形式,结束了她年仅37岁的生命。,庭审当天,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以大量的事实证据,阐述被告人孔维闯以残忍的手段对其妻进行虐待,导致妻子自杀死亡,认为应以虐待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维闯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从轻处罚的辩护。被害人的父亲也出庭参加了附带民事诉讼。 合议庭从维护妇女权益出发,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孔维闯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赡养费2364.37元,共计1.67万余元。被告人孔维闯当庭没有提起上诉。,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亲生母亲虐待女儿致死案 三、保护老人合法权

23、益 两儿子遗弃亲生母亲案,第六节 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原则的概念及立法意义 指有计划地调整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二、计划生育原则的内容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三、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首例生育权纠纷案 47岁的王明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丽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她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明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必须为他生子。同年8月10日,杨丽给丈夫写了一张保证书:“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孕生子,如违反,赔偿

24、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丽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明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为他生子,否则支付赔偿金78500元。,在法庭上,杨丽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

25、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王明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生户“抗拒执行领刑一年 1998年2月,安徽省东至县瓦垅乡瓦垅村章冲组村民刘中结与其妻生育一男孩。2003年9月3日,双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胎。200

26、4年8月5日,东至县计生委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4880元。因刘中结一直未付该款,2005年1月7日,计生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1月12日,东至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及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责令他们于1月15日前履行完毕。此后,刘中结夫妇不但没有主动履行,而且还采取躲藏的方法,妄图逃避法院的执行。,2005年9月12日,根据他人举报,执行人员终于找到了刘中结本人,并查明:2004年12月16日,刘中结夫妇将自有的一栋房屋,以340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并于2005年2月7日前,3次收到售房款32000元,且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家庭经商等活动。鉴于被执行人刘中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裁定,执行庭当天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期间,虽经执行人员反复劝说、教育,刘中结仍然抗拒执行,并扬言“大不了坐十五天牢,法院就得放我回家”,气焰十分嚣张。,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东至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中结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中结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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