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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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与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1 .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 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 一般不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 保险合同法 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 保险

2、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 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 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2 .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 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3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方式 制定单行保险法规 一般立法体例: 列入商法

3、典 纳入民法典 业法与合同法合并立法 一般立法方式: 业法与合同法各自单行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例:制定单行保险法规 我国的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合二为一,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效力是指法律适用哪些人 空间效力即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 束力 时间效力即法律什么时间生效、什么时间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保险法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人效力的立法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结合主义 属人主义以国籍为标准,是指凡是本国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属地

4、主义以地域为标准,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不论其是本国 人还外国人,法律都有效力 保护主义即保护本国利益,是指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 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都将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结合主义是一种折衷的办法,是指以某一原则为主,与其他原则相 结合。近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 护主义相结合 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154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险法的空间效力,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保险法的时间效力,保险法的生效时间:

5、第152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的废止时间 :没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溯及力:第157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的溯及力:一般都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二)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系列法规中的主要项目,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甚至在有些国家保险法就是指保险合同法,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一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的地位并列,二、保险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与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

6、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 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三、保险合同的特征独有特征 (一)保障性 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 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 (二)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三)附合性 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 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 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

7、定,无权拟 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四)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 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五)有偿性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 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 应的代价 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 (六)最大诚信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 其它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合同

8、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 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 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 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 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 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定值

9、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 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 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 金额作赔偿的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 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 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 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三种具体形式,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 超额保险

10、: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限,超过部分则无效,(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 失负责赔偿。属于单一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 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 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 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 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 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

11、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 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 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 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 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 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 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2、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 我国法人 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

13、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高管人员、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 设立程序:申请、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申请开业、批准开业 保险公司的变更:章程、公司名称的修订;资本金构成、营业场所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再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财产保险的当年自留保费、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 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 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

14、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规定: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令为限 个体工商户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核准登记为限 个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具有依法核准的个人合伙文件 法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限 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要求,法律条件,(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5、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 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

16、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如果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来确认,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 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受

17、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 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

18、,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 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 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 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 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

19、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 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

20、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条件, 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

21、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 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 或给付 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 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 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 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11条 :“投保人对保险

22、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 随之失效,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保险条款

23、的类型, 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或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附加的以扩大或限制原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选择条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某种需要选入保险合同内容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19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

24、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关于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 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5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6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 7保险

25、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8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 在人身保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9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

26、价。 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及缴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则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缴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一定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关于保险费, 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 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27、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比率。,10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11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 12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通常是指合同的成立时间 13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投保方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损失施救的义务 提供单

28、证义务 协助追偿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 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和询问投保人的义务 及时签单的义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

29、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收据。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 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对投保申请 保险单的内容要力求完整,文意清楚准确。应包含

30、如下重要事项:即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的义务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1、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 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 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

32、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1要约 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首先应考虑自己需要何种保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进而通过咨询等方式,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

33、种;第二,选择经营稳健、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询问其是否可提供所需的保险险种,并尽量索取有关条款或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第三,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及所需的风险保障。同时可要求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条款,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说明。,2承诺 承诺亦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

34、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承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首先,保险人应审查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及其主要危险情况,并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第二,应审核要约是否符合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是否有特别约定内容;第三,应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额等;第四,作出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3合同的订立一般不是要约与承诺一个来回便可完成的,往往要经过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多次互换角色。需注意的是,要约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只要有新的意见提出,就可视为新要约。但承诺只有一次,一经承诺,合同便告成立。也就是说,要约是可以变的,它是合同双方协商的过程的体现,而承诺是结果,是

35、双方达成的协议。 对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也会提出新的承保条件,成为要约人,投保人则成为受约人。但无论要约人与受约人如何变化,投保人应是最先提出要约的人,而决定是否承保的人或承诺人只能是保险,(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

36、险责任开始,【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五)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 主体合意 客体合法 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2 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

37、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保险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订立后,因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予以撤消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保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承保危险不存在 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不具有保

38、险利益 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牟取非法利益 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偿的,其超额部分无效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 赔偿损失。对无效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 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

39、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转移保险合同一经批准,该保险人不得再订立同类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注意:

40、并不是非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由

41、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 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 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保险期限的变更 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人若要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

42、或费率,须申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获准后将变更的条款作为特约条款,通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又叫背书,是变更保险单上所载某些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

43、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因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

44、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

45、为 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 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原因 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清、不够准确; 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摸棱两可; 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分歧; 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二、纠纷的处理 (一)纠纷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的争议、磨擦直接沟通、友好磋

46、商、消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2 调解与仲裁 调解通常是由合同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由其说明、调停,在并 非一定是法律程序条件下相互谅解,平息纠纷 仲裁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发生的争执、纠纷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亦称 “公断” 3法院审理、裁决 当协商不成或调解失败、仲裁不服时,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在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依法定程序对纠纷予以审查、判别、裁决,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机构,国内保险业务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受理,若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由水陆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涉外保险合

47、同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的诉讼,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各级法院内设的经济审判庭受理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活动与其它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包括起诉、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审判、上诉、再审和判决的执行等几个主要过程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它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

48、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中约定主体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具体条文,是正确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条款的制定权限是通过法律加以确定的。也是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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