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公司法新23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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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有法人资格; 3、依法设立;,二、公司的种类,1、 以 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调整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3、根据管辖系统 本(总)公司和分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公司

2、法是调整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效力范围 (1)颁布时间:1993年12月29日颁布 (2)效力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特征 1、股东责任有限性 2、实行资本金制度,3、股东人数的限制 4、公司资本封闭性 5、出资转让限制性,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设立条件: 1公司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存在一人有限公司 2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

3、定最低资本额, (1)最低3万,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金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4)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要向股东开具出资证明,即出资证明书。 (5)股东出资违约责任;,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

4、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2、审批) 3、登记,三、组织机构,1、股东会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非常设机构,2、股东会职权(P7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报酬; 选举、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

5、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3、股东会会议及其召集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得股东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召集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得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项的决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6、),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由公司章程制定;,(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3至13人组成,董事长1人,可以设1至2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经理都可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董事会的职权和任期(P74) 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制定公司管理制度;,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4、执行董事和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小,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监事的设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8、,可设1-2明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和任期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9、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的限制: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5年;,担任破产公司董事、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至清算完结之日未满3年;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负有较大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者;,2、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共有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赔偿义务 保密的义务,(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有的义务 竞业禁止的义务 禁止非法借贷的义务;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

10、债务提供担保;,(五)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四、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1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股东会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

12、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 (1)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行使,并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2)监事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职工代表,(3)董事会成员3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委派更换,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

13、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成员中指定,未经同意不可在其他公司兼职,六、股东转让(退出机制) (一)一般规定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不受限制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权,协商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二)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

14、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15、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浙江某门窗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2000年5月,该公司的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委任李某为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空白合同书等有效凭证于某铝制品厂签订了购买铝制品的合同。此后,由于市场上铝价下降,李某不愿继续以该价格买入,遂拒绝付款。铝制品厂要求门窗公司偿还剩余款项。门窗公司以李某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

16、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 1、股东人数无上限 2、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承担公司的债务 5、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6、组织机构不同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二、设立,(一)股

17、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设立条件: 第一, 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自然人和法人皆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成立后

18、,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35%

19、,第三, 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设立,依法出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公告招股说明书,制订认股书,第四,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公司名称,组织结构, 第六,住所 (三)设立程序 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三、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性质、地位相同。 将审议事项于股东大会召开20日 ,提前通知股东,不得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每年一次)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20、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大会下列情形之一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议事规则: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

21、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计投票制,(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由5至19名成员组成; 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2、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 同有限责任公司,3、董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参加,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22、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董事可兼任经理,(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职权、组成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权: (1)检

23、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行为; (4)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违法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24、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发行规则: 同次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3、发行方式: 等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4、股票的种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优先股 3)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 4)内资股、外资股,(二)股份转让,证券交易所或规定的场所转让 记名股票:背书转让 无记名股票:交

25、付即可 股份转让的特别限制 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五、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股票上市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

26、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三)上市程序,1、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向证券交易所提请安排上市 3、上市报告,(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1、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至少在董事会成员中占1/3,至少1名为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2、独立董事的产生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3、独立董事任期 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连任,但不可超过6

27、年,4、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导意见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

28、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如以上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

29、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5)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意见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思表示: 同意或保留以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需要披露的事项,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第四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特征 (1)依法向不特定

30、主体发行的; (2)有价证券; (3)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发行债券的条件和限制,发行债券的主体 所有公司 筹集的资金用途限制 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可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再次发行: (1)前一次发行的

31、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将经验证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公司,(二)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及股利分配,1、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10),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2、 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配股利,第五节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一、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与分立的种类 1、合并 吸收合并:加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生成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分立 新设分立

32、:原公司不存在,形成两个以新设公司 派生分立:原公司存在,其公司的部分财产和业务归属于另一新设公司,(二)合并分立程序 1、股东会做出决议 2、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4、登记,(三)合并分立的效力 1、合并效力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分立效力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除外,二、公司的解散 (一)解散原因 1、经营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议决定 3、合并分立需要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33、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概念:中介解散公司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2、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权申报期间不可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第六节法律责任,一、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 1、开办过程中,未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向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章程的定

34、价,责令补交,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失败,发起人返还认股人股款和加付利息 4、虚假出资,责令改正,并罚款;严重者,刑事责任 5、抽逃出资,责令改正,并罚款,严重者,刑事责任,二、公司的法律责任,1、使用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责令改正,罚款,严重者撤销登记;刑事责任 2、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3、冒用公司,责令改正或取缔并罚款 4、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5、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停止发行,退还资金和利息,并罚款 6、在法定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 7、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35、,8、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9、不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师,不按法律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 11、清算时,隐匿财产,提供虚假财产清单,偿债前分配财产,三、董事、经理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挪用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2、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3、违反竞业禁止 4、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5、向股东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6、违法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7、清算组违法,四、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

36、证明文件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审批,4、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审批登记的,一、某县茶叶批发市场,集中了51户以批发茶叶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户丁某号召51户经营者成立一个公司,以统一的公司名称对外经营,统一市场策略。2006年1月5日,丁某召集51户经营者,就成立公司的事宜,达成如下共识:,注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起名为云杉茶叶贸易公司,以批发茶叶为主营业务 各户现有的茶叶视为出资,不再缴纳任何资金 推举丁某办理公司申请登记事宜之后,丁某作了一下登记申请工作: 起草了云山公司的章程,自己在章程上签名后,盖了杨

37、某、赵某、徐某等三人的私人印章,将自己登记为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请来了某会计事务所,该会计事务所查看了各户的茶叶后,就立即出具了云山公司实物出资已到位、折合人民币30万元的验资报告 在股东登记栏上,写上了所有51户的名字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了51户经营户同某街道办事处的租房协议,证明有经营场所,二、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10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董事会由3人组成,甲某任董事长。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公司连年亏损,公司董事会却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也未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006年初,股东任某联合该公司另外2名股东(共出资11万元)提议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但由于董事

38、长贾某的阻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于是,任某等股东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三项决议:,1、撤销贾某所担任的公司董事长职责 2、推选刘某为董事长 3、撤销金某(公司职工代表)的监事任职 会后,贾某以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金某也以监事身份是职工推选的,不愿离职 法院审明:贾某任董事长期间怠于履行职责,并以董事长身份干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刘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金某作为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监事,任期未满,三、春韵服装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组建,股东有王某、黄某、李某、秦某、赵某、张某6人,公司经营了一

39、段时间后,发生了下列事件: 1、股东王某因为不满意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杨某。2006年1月3日,王某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1月10日,股东张某表示反对,但不愿意购买王某的股权,1月15日股东李某和秦某表示反对而且都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全部股权,直到2月4日,赵某和黄某没有做出任何表示,2、2006年2月10日,所有股东都受到了法院发来的通知:股东黄某拒不偿还欠某银行的个人债务,法院将依法律程序强制执行黄某在春韵公司中的全部股权。2006年3月3日,秦某表示愿意购买黄某的全部股权 3、2006年3月1日,股东赵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小赵表示要继承赵某的股东资格,

40、可其他股东都表示反对,而公司章程中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规定,4、由于发生上述的事情,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春韵公司分立为春天和秋韵两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表示反对,并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他股东认为这一决议是经股东会做出的,不同意收购李某的股权,五、2006年1月5日,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甲向A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一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内容是提名9名新董事与2名新监事的候选人。由于种种原因,董事会没有收到这份提案。 2006年1月25日,甲即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就提案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向全体股东作了通知。而且在公告中,甲即宣称将自行

41、召集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此后,A公司董事会曾以公司名义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暂缓召开次次股东大会,理由是提案内容与提案程序违法,但被法院驳回。,此后,董事会2006年2月9日公告宣布要主持大会。2006年2月11日上午,纷争双方均出现在B酒店,甲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定在四楼于9点整准时召开。由于A公司董事长乙要求主持甲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后,A公司董事会作出临时决议,决定于10点整在B酒店的三楼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在甲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表决结果时,全票通过了更换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议案,董事长乙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反对更换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006年2月8日,丙等组成的新

42、董事会进驻A公司,导致原董事会无法正常工作,六、天南贸易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募集设立海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起人在认购350万元股款后,开始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为了节约资本,决定由他们自己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并宣称,只要交付股款,公司就立即交付股票。公司律师指出了这种做法违法之处。在律师的指点下,该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每股面值为10元,共65万股,每股的发行价格为15元。但是,股票代销即将期满前1个月,还有20万股没有售出,于是,公司决定降价,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代销期满,仍有3万股没有售出,证券公司将3万股

43、股票退还给海丰公司,对这退回的3万股股票,公司的6位发起人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股票价格变动一事引起了股东们的争议,在价格变动前购买股票的股东纷纷要求退股,七、秦山股份有限公司由王二、李四等5为发起人设立,共发行股份800万股,每股10元,共筹集资金8000万元。2004年3月公司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2006年初,由于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公司股票的价格从每股20元跌到10元,接着 1、郭某是公司的原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2万股,3个月前辞职。2006年1月15日,郭某因家中有急事,为了迅速抛售自己持有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外,私下协议,将自己的股票全部转让给股民张三,2、2006年2月,公司董事会

44、为了提高公司的信誉,推动本公司股票价格回升,促使公司效益转好,决定用公司的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董事会决定委托其他两家公司用3000万元现金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这样一来公司股票的价格一下子涨到了25元 3、2006年2月12日,董事王二与李四签订了下列协议以及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王二将所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李四;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规定:在王二办理辞职期间,由李四代行王二股东权利;辞职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即王二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和王二授权李四代行其股东权利的委托书,2006年3月,在股票帐到20元的时候,股民黄某从某证券公司购买了公司记名股票500股,可不幸的事,家中发生火灾,5

45、00股股票全部被烧毁,八、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为非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的负债高达3000万元。2004年公司重新选举了公司董事长,并聘请精通管理的人士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过2年的经营,公司共盈利1000万元。2006年初,公司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报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包括: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为记名债券,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年利率为5%,以后将随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同比例变化,公司债券在三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为了节约发行费用,公司将成立债券销售部自行出售

46、债券。在这当中,也有董事提出,公司虽有盈利,但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尚不足以支付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董事会认为,现在公司急需这笔资金投资,如果投资成功,那么公司就有能力支付这些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所以公司必须要先发行这些公司债券,有了资金才能抓住市场机会,刘某急需一笔钱投资,欲将其持有的建业有限公司的记名债权转让给他人,刘某和吴某两人是好朋友,刘某找到吴某,想把自己持有的建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吴某,他俩商定了价格,签订了买卖协议,在吴某家中,刘某交付了债券,吴某付清款项 由于市场形势变化,刘某投资遭到失败。刘某听说建业公司的债券价格上涨了几倍刘某向法院起诉,诉称自己

47、托吴某保管自己持有的债券,而吴某却持为己有,要求吴某返还债券。吴某向法院辨称,债券是刘某转让给自己的,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一、山东某县汽车改装厂与江苏省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由于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其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后,该金属机电化工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一分为三,即“某金属材料公司”,“某县机电设备公司”“某县化工轻工公司”三家公司。,新成立的三家公司对债务分割达成协议,即由机电公司偿还某县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对山东某县汽车改装厂所欠的货款。但是由于机电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该欠款,汽车改装厂遂对其他两个公司提起诉讼。,二、2004年5月,13家

48、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饮料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类饮料。2005年夏 该饮料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该公司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议, 决议开展出租车业务。2005年8月,该饮料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前者购买汽车15辆,共计价款120万。,签约时,饮料公司应汽车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出示了公司章程。由于饮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在付款期限到来之际,无法足额支付价款。双方遂发生争议。,三、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某信托投资公司邀请17家法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海南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7家法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支付了200万元股金以及筹备费用3万元。但是,海南省工商局未对该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失败。,该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委会未退还某信托投资公司200万元的股金,后该资金由建行信托处理。此后建行信托被撤销,其金融债券债务和非金融债权债务分别由海南省分行以及海南某实业公司接管。该海南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建行海南省分行、海南某实业公司返还其投入的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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