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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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 公元),960年赵匡胤建宋 都开封(汴京)1126年金兵占开封 是为北宋(历帝,167年) 1127年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都临安(今浙江杭州)是为南宋(历帝,153年)1279年为元所灭 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建元 都大都(北京 历10帝,年) 1368年为明所灭 顺帝北逃,史称北元,学习重点,宋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 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 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宋元司法机构与诉讼制度的特点,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

2、制度,到了宋时转变为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经济关系、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必然推动意识形态的变革宋学产生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理学思想来源 大致出于三方面: 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 二是佛学中的华严宗和禅宗; 三是道教中的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前所述,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 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 有宋一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

3、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年之久的原因之一,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表现如下:,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1)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使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使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2)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居官者只有官衔地、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使与官相应的职权 。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职,一

4、般指馆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3)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在立法 和司法上目的仍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政出于一、权归于上: 定为祖宗之法,以保长久统治,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到北宋末年) 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在思想上遂由传统的“ 讳言财利 ”向“ 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转变。 诏令称 “ 政事之先,理财为急 ” 民事交往较前频繁和广泛,民事立法有一定发展,另有宽宥罪吏的特别法,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程说:

5、“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今,非义也”。朱熹更明确:“礼字,法字,实理字。”认为“ 正风俗而防祸乱 ”必须以“ 礼律之文 ”为根本,“ 永嘉 ”功利学派则强调“ 以利和义 ”,认为 “ 善为国者,务实而不务虚 ”, 批评程朱理学是“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朝廷对上述思想采 “ 择善而取,为我所用 ” 的原则,在当时司法中,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认为“ 法深无善治 ”,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中尤其如此。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因重视赋税之征,会计立法有所完善 当然随理学渐成为统治者的“ 教条 ”,礼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二、宋

6、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特点: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卷十二篇条 二是宋刑统在十二篇的条中又分为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

7、部分,(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的特点是: ()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新的法典编纂体例,与编敕无实质上的

8、差别,、断例 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例对明清有较大的影响。,、指挥 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 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 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第二节 宋律的主要变化,一、刑事政策主要变化 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二、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中期, 将京城开封府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均加重

9、处罚 此后,宋英宗、神宗相率颁行贼盗重法,五方面奖励告发者,另一方面加重对犯贼盗罪者的处罚,扩大重法地范围,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仗、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 剌配之法剌为剌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赦免死罪者以 “ 剌面、决杖、流配 ” 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剌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凌迟入律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四、民事经济法

10、律规范 土地所有权“垦田即为永业”,“红契”是地主占有土地及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典卖制度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规定“当面署押契帖”订立书面契约、购买权等,五、宋代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地方司法机构: 路立提点刑狱公事 州设专职司法官 县知县,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 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 “ 务限法 ”,对审判、复核案件的期限要求: 以案件标的的大小,将案件划分为大事(二十缗以上者)、中事(十缗以上者)、小事(不满十缗者)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得过25日,中事不过20日,

11、小事不过10日 审刑院复核案件,大事不过15日,中事不过15日,小事不过5日,简要的小结: 宋朝法制的特点 重视法制建设 宋朝民商立法的内容比唐律更加丰富 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 士大夫以积极处世的态度广泛参加法律活动,简要回顾复习一下: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 “ 诸法合体 ” 、“ 以刑为主 ” 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

12、篇内容,(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了突破。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得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 “ 刑统 ” 而不称 “ 律 ”,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 起请条 ”,并总括 “ 余条

13、准此 ” 列于名例律之后 “ 刑统 ”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方面,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另方面,“ 以夏恋情夷,立经陈记 ”明确提出 “ 附会汉法 ”,“ 参照唐宋之制 ” 又行 “ 祖述变通 ”,一、元代主要的法律及基本形式 至元新格首部成文法典 风宪宏纲有关风纪 大元通制由诏制、条格、断例组成基本的法律形式,元典章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共卷,分诏令、对政等类 至正条格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内容有制诏、条格、断例等共余条,元代法律形式深受两宋编敕的影响,内容广泛,具有法规大全的性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府都十分注重以判例断案

14、。历次法典编纂都纳入大量断例,地方也时常收集和汇编断例,致使“ 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 其基本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 ()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这种以临时颁发的政令和以判例为主的法律内容,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很不规范。元代司法主要是依据这些条格断例,致使“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四等:蒙古人 色目人 汉人 南人 、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分级审理 同罪异罚 刑罚野蛮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

15、剥削和压迫 佃户地们低下 封建依附关系强,4、维护僧侣特权和确认蓄奴合法 设宣政院,专理僧侣案件 主人对奴隶可施私刑 驱奴 工奴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的变化 中央设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 刑部主要司法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 宗正府主管蒙古及色目人案件 宣政院为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地方路、府、州、县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直接断案 路一级是重要的审判机关,设总管府审理案件,在审判权限上地方可以处罚杖罪以下案件,徒、流、死由司法监察机构审复,审判无误则移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诉讼制度的特点 诉讼”已独立成篇大元通制诉讼部

16、 诸如原告、被告、书状、刑狱、听讼、问事等均详予规定。 亲嫌回避制度 调解制度 上诉制度 代诉制度,小结 宋代立法以宋刑统结构上的发展变化与历朝的编敕、制例为特征。刑事法方面则有折杖法,剌配、凌迟等变化,并有刑事特别法的颁行。民商事立法则以田宅、钱债交易的法律规范日趋细密而影响于后世。 宋代官制与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均对这一时期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和诉讼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元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一统全国的少数民族统治政权,其立法、司法诸多方面都独具特色。许多制度对以后的明代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特别是法律形式、司法原则诸方面的变化,以及民族、宗教、僧侣特权性的法律规定和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为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内容,思考题: 1、宋刑统与编敕。 2、宋朝法律内容有哪些重大发展? 3、试述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4、简述元代的 “ 四等人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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