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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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吴四江 Email:,第一章 概 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及其特点,是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是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活动。,1、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特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二、刑事诉讼法及其表现形式,1、概念,2、表现形式: 宪法

2、; 法律(刑事诉讼法典);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中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条款。,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1,辨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五,诉讼效率,六 刑事诉讼职能,(一)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处于不同地位的诉讼主体为了实现诉讼目的而实行的法律许可的诉讼职责和权能。,(

3、二)诉讼职能的划分(七职能学说) 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三职能学说的缺陷: 诉讼过程的局限性 控告职能的扩张,不能真实地反映侦查的功能; 三职能的划分不能反映诉讼过程的整体性。,4、侦查职能; 5、监督职能; 6、执行职能; 7、预防职能,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1,宪法 2,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2条,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特点 不告不理,法官处于被动地位; 当事人双方诉讼地

4、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司法和行政合一; 实行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法官办案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谁有罪无罪,以解决其争议。),1、内容: 维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地位权利的不平等; 惩罚方式残酷; 在形式上保存了大量的原始习惯的痕迹。,一、奴隶社会的弹劾式刑事诉讼及其法律,二、封建社会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及其法律,特点: 国家主动追究犯罪,采用纠问式的诉讼形式 纠问式诉讼:对于犯罪事件,即使受害人不控告也无其他人告发,司法机关都应根据职权主动追究和审判。 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隶属于行政; 控告方与被告方地位不平等,审判秘密进行; 刑讯

5、合法化、制度化; 实行法定的证据制度。 法定的证据制度: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均用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不得任意自由评判和取舍。,三、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及法律,特点: 司法独立; 实行陪审制; 确立了辩护制度; 奉行无罪推定原则; 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及如何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明文规定,而是由法官、陪审官依自己的“良心”、“理性”来自由判断和取舍。,现代诉讼模式,(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调查取证 (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2,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制

6、度,(三)混合式(折衷主义)诉讼模式 1,保留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2,借鉴对抗制诉讼因素(交叉询问),特点: 以辨证唯物主义作为刑事诉讼指导思想; 建立在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相结合原理基础上的价值观; 以追求再现案件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为目标; 实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结构; 广泛地吸收世界优秀文化,包容一切先进方式的特点,不 断在本土文化上加以更新,借以完善自己,因而具有最大限度的开放性和发展势态的特色,毫无疑问,这将是人类目前最佳方式的刑事诉讼。,四、我国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 公安机关,一、 性质 治安保卫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二、

7、管理体制 上下级领导关系 三、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思考: ,强制措施 ,律师作用 ,看守所地位,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一、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二、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关系 三、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四、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第三节 人民法院,一、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二、组织体系 审级监督关系 三、在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四、审判组织 ,独任庭 从案件范围看,只适用简易程序

8、的案件; 从适用审级来看,只适用第一审; 从适用法院看,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人) ,审判委员会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会议方式评议) 思考:审、判分离,五、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模式:陪审制(英美法系)、参审制(大陆法系) (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条件:满23周岁 2,程序:基层组织推荐、本人申请基层法院、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3,第一审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2)被告人申请 4,陪审员挑选:随机抽取 5,权利、义务:(法官) 6,保障:法院补偿费用,第四节 其他专门机关,一、国家

9、安全机关 二、军队保卫机关 三、监狱 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概述,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条件: (1)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2)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追诉)或被告(被追诉)的地位,享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在诉讼中起重要作用,影响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果。,范围: 1、被害人 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 的人。,2、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3、犯罪嫌疑人 在刑

10、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依法受到刑事追诉的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4、被告人 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指控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二、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 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思考:法定代理人是否属于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 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思考: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区别?,3、辩护人 接受犯罪嫌

11、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4、证人 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条件: ( 1)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能指定,也不能由别人代替;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够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必须是自然人。,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形成书面结论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条件:1、有解决某一问题的专门知识或技能; 2、能公正无私地作出结论; 3、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6、翻译人员

12、 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活动的人员。,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分 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告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诉讼地位 1、诉讼主体(当事人) 2、被追诉者(强制措施) 3、证据来源,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防御性权利 2、救济性权利 3、义务,思考: 1,刑讯逼供 2,超期羁押 3,诉讼权利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庭审质证),第三节 被害人,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当事人地位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思考: 1,“公诉转自诉”强制起诉制度 2,国家补偿 3,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节 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

13、嫌疑人、单位被告人 1,单位犯罪 2,参加方式: 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身二任”,由检察院确定诉讼代理人) 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独立诉讼参与人,二、单位被害人 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原则的概念 承载刑事诉讼的价值,反映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构架和基本特征,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某个重要阶段,对刑事诉讼结局有重大影响,并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保障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基本行为准则。,二、特点: 1、涉及审判结果; 2、涉及过程的正义目标; 3、涉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刑事诉讼原则

14、概述,三、意义 1、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各项制度和程序; 2、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国家追诉原则 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意志为转移。 惩罚犯罪:无被害人案件、“私了”,二、控审分离原则 1,追诉权与裁判权分别行使 2,不告不理 3,审判对象、范围由起诉确定,三、无罪推定原则 1、概念 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2、含义: 无罪推定适用于被控告为犯罪的人; 被告人未被证实犯罪之前应假定为无罪; 被告人在判决之前享有与控诉人同等的各项诉讼权利,具有诉讼主体

15、资格;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责任,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有沉默权等。,四、公正审判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终结原则,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非强制性 2,保障措施: 权利告知制度、被告人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2,大陆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一旦生效就产生了“既判力”),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 2、基本内容

16、(分工负责) 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3、意义 有利于权责明确,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1、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三、依靠群众 要求: 1、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相信群众智慧、力量

17、; 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思想与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体化;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又是以法律与政策相结合。,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依法办案,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反对特权 2,区别对待(自首),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各负其责 2,通力合作、协调一致 3,纠正错误、互相牵制 思考:1,互相迁就 2,互相扯皮,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 2、基本内容: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权: 是基

18、于公权而设立的,派生于国家主权; 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表现出上下性和单向性,在权力位阶中,监督者必定处于上位,被监督者处于下位,相互间地位不平等。 由得:法律监督权的权威性不容质疑!,公诉权:其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呈明显的对等性和双向性。,可见,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包容的关系。 否则: 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很难保障; 刑事诉讼核心机制控辩平等原则化为虚无。,重塑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充分体现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非兼容性,把法律监督权从检察权中彻底剥离出来,真正形成以公诉权为核心的现代检察制度。 1、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执法机关总体上的法律监督职能,可考虑在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立法律

19、监督委员会; 2、还法律监督与民,即强化社会监督,这应当成为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归宿。,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用当地通用语言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翻译,九、审判公开 1、法律依据(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 2、基本内容 对当事人公开; 对社会公开; 除法庭评议外,审理过程公开; 审判结果公开。,3、例外情况: 一是一律不公开: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二是一般不公开: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意义: 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的透明度,增强

20、审判人员的责任感; 有利于推动各项诉讼原则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 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5,思考:(1)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检法配合不好(证人到庭谁负责),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 2、基本内容 (1)刑事案件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具体体现在: 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明确了控诉方负举证责任; 疑罪从无。,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三、依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

21、任(第15条),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3、为什么说我国只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的吸收? 在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以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人,这一点在法律条文中没有体现,事实也未将被告人是无罪的人,而认为是犯罪嫌疑人; 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警察讯问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1988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市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公安局A区公安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未果。1991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

22、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市A区公安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请示。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你认为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并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解决

23、狄某走私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或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及评分标准(本题13分)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1分)。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分)。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1分),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1分)。 3C法院的错误有: (1)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1分),这样做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1分),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1分)。 (2)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1分),这样

24、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1分),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或答“损害了上诉制度“) (1分)(注:答“违背了二审终审制“的也给分)。 (3)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1分),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1分),损害了刑事诉讼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1分)。,第六章 管辖,一、管辖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国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指审判管辖。侦查、起诉属于诉讼准备。,第一节 管辖概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

25、、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 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划分依据 1、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2、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结合案件的性质、难易或复杂程度,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与公、检、法职责、具体任务相适应,便于有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互相配合、制约,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诉讼延误,对打击犯罪不利的情况。,二、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

26、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145条,第179条,第182条和第270条规定,告诉才处理案件有: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以及侵占财物案。 附:对告诉才处理案件成为公诉案件的必要条件之理解。,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 2、

27、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刑事案件。 思考: 1,公诉案件中发现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 害人直接起诉;其他类型自诉案件随同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中发现公诉案件:另案移送 3,公、检交叉的公诉案件:以主罪确定机关,另一方配合,第三节 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纵向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8、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刑诉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而言,属于侦查部门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坚持“平级移送审查起诉,平级起诉”的处理原则;而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由下级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则应按照“平级移送审查起诉,逐层上报提起公诉”的原则来处理。, 级别变更: 一是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是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29、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对审判级别管辖的反思:,1、法理学评析: 刑诉法规定的第20条23条例举情况,可能使被告人连上诉权都丧失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犯何罪”、“可能判何罪”,违背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2、现实评判: 级别管辖在侦查阶段没有体现出来; 无期徒刑、死刑仅是刑罚种类而已,以此作为划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后果;,级别管辖与诉讼效益原则相背离; 法院的级别管辖并不等同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素质差异,不同级别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意义应该是一样的,提高第一审管辖的法院

30、的级别并不必然导致诉讼质量的提高。,犯罪地法院管辖,以更为适宜原则为例外,最初受案法院管辖,以必要原则为补充,地域管辖的确定,三、地区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再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原则,(二)专属管辖 解决在特殊地区进行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 2、铁路运输法院,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针对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情况而设置的一种确定地区管辖的方式,,值得探讨的两个问题; 1、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应该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享有提出申请异议的权利,如果申请被本院载定驳回,被告人可以上诉。,2、区

31、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为了平衡内地与港澳司法管辖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司法管辖冲突的案件时应遵循犯罪地管辖为主,优先受理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对于犯罪行为仅发生在港澳或内地一方的刑事案件,应采取绝对的属地管辖原则; 犯罪预备地与实施行为地分别发生在港澳和内地时,案件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港澳和内地均为犯罪行为实施地时,应由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应由最初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案情介绍: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员张某,因工作需要于1998年12月初调至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1999年6月张某承办一起抢劫案。张某在审查此案过程中,

32、发现该案是自己在公安机关工作时承办过的案件,曾经对被告人王某多次进行审讯,于是,张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向院长提出申请回避对该案件的审理。法院院长经研究决定后,根据法律规定,同意张某的申请,将此案交给其他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问题:张某的做法是否正确?该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案情介绍:2001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魏某(男,37岁,原某县武装部干部)怀疑张某曾经在领导面前说过自己坏话,于是邀请张某乘坐其驾驶的面包车前往某处,行驶过程中魏某问张某是否在领导面前说过自己的坏话,张某拒不承认,魏某恼羞成怒,举枪向张某左腿射击,然后离去。张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

33、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以自己没有犯罪,原认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等理由提出上诉。某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合议庭以原判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院长认为原来的合议庭熟悉案情,能提高诉讼效率,于是令原来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重新审理该案。 问题:请问本案原审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案情介绍:张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等32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

34、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务、盗窃以及行贿等罪行被梅河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张某等人黑社会组织形成于1998年,涉案90余起。其中,自1998年黑社会组织形成以来,打死打伤50余人,毁坏财物价值20万元,持有大量枪支弹药,而且经常在市区进行抢劫、敲诈勒索10余起。2002年11月张某被抓获,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脱逃,被公安部列为A级逃犯。被告人张某之所以能够脱逃,是因为其父原系梅河口市前身梅河口县的副县长,该市的现任公安局局长是其原来的部下,在对该案进行侦查期间,该市公安局长多次为被告人通风报信,干扰公安机关办案。事发后,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令梅河口市公安局长在对被告人张某等人犯

35、罪一案的侦查中回避,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侦查(本案梅河口市公安局长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文暂不涉及) 问题:本案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第七章 回避,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得参加案件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二、回避的意义 1、有利于公平合理的办理案件,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因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2、可以消除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思想顾虑,便于他们行使合法权利,便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可以促使司法机关认真负责,依

36、法办案,充分体现我国诉讼民主性和执法的严肃性。,第一节 回避概述,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适用对象,一、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办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法律对回避问题的特别规定: 刑诉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三、回避的对

37、象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受指派或聘请的勘验、检查人员的回避 问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7、监狱的管教人员。,思考: 律师的回避问题,(二)提出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建立庭前声明制度)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4、法定回避。,(三)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员: 1、 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一)提起回避的时间 在侦查阶段,申请回避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侦查终结之前提出; 在起诉阶段,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应于提起公诉之前提出; 在审判阶段,,

38、法官回避制度中若干问题的对策,2000年的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突破点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形; 2、增设了“凡在一个审判过程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3、明确禁止离任法官或者现任法官的亲属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4、规定了回避制度审理案件的法律后果。,(一)该规定的缺陷: 1、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2、对非合议庭的庭长、院长是否回避未作明确规定;,3、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设置便利的条件; 时间短; 收集证据难; 当事人难以了解法官的基

39、本情况。,(二)完善回避制度的构想 1、强化合议庭的庭审功能,避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 取消院长、庭长的案件审批制度,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权于合议庭; 充分发挥庭审功能。 2、向社会公开回避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公开或逐案公开法官的一些自然情况。,案情介绍:1998年10月,某维尼纶厂分厂原车间党支部书记谢某和本厂综合经营办公室主任刘某串通,倒卖次废聚乙烯醇40吨给市物资回收公司经营部,由本车间发货,综合经营办公室开具发表。刘某等从银行骗取现金5000元,加上其他销售货款,凑足现金1万元,转手交给谢某侵吞。厂里发现谢某倒卖次废产品后,开始进行追查,但谢某财迷心窃。继续串通有关人员

40、,多次倒卖废聚乙烯醇,共17吨。从中贪污7000元,此外,他还勾结市物资回收公司工作人员,以车间收取“包装费”名义,开白条收据,从该公司骗取现金3000元,并从中得到赃款2000元。 此案侦查终结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理前,二名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二名被告人称:我们不知道检察院就可以聘请律师,检察院没有告知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法院通过信函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领导答复:负责起诉本案的工作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人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问题:如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一、

41、辩护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或辩解,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依法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第一节 辩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辩护的特征: 1、辩护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是针对指控而言的; 2、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基本诉讼权利,为法律所规定,受法律所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3、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4、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二、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

42、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地处理;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和上诉; 4、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刑事诉讼教育任务; 5、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民主性、保障刑事诉讼文明。,意义从深层次方面分析,还可得: 1、律师辩护是保持控、辩平衡的前提; 2、律师辩护是法官保持中立的前提和实现居中裁判职能的保障。,一、辩护的种类 1、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行辩护与他人辩护; 2、依据辩护人参加辩护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3、依据是否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化分为强制辩护与非强制辩护; 4、依据辩护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律

43、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 5、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多少不同,可分为多人辩护和一人辩护; 6、依据一个辩护人负责为同案几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可分为共同辩护和个别辩护。,第二节 辩护的内容,二、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限制性条款(刑诉法第32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非法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44、、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有权依法同在押的

45、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有权依法收集调查证据或申请收集调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有权依法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

46、人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7、辩护人其他权利。,现状: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严重缺失,与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极不相适应: 1、会见难;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 3、调查取证难; 4、阅卷难; 5、采纳辩护律师意见难; 6、辩护律师的人身自由面临严重威胁。,建议: 1、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确保律师的阅卷权; 2、赋予辩护律师在场权,独立的上诉权; 3、赋予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 4、取消审批制度;等等。,(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忠于职守,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的义务; 2、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义务; 3、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 4、保守秘密的义务; 5、辩护律师应遵守律师法中有关执业纪律和职业要求。,四

47、、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思考:为什么辩护人不是当事人?,思考:为什么辩护人不是当事人?,1、辩护人因指定或委托而参与的,权利职责来源于委托或指定,而当事人是为自己的权利而辩护; 2、辩护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或申诉权等; 3、诉讼结局与辩护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当事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辩护人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不是直接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概念 :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48、项法律制度。,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特征: 审定主体的特定性; 受援阶段的有限性; 受援对象的特定性; 援助形式单一性; 律师援助的义务性。,3、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法院被赋予法律援助的审查指定权; (2)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一律适用法律援助,只有符合“经济困难”和特定情形等条件之一者,才可能适用刑事法律援助。具体而言,有如下: 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被告人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以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案情介绍: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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