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主要变化及需关注的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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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主要变化及应关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为什么要合并及衔接 纳税人及税率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收入方面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一企业所得税为什么合并?,(一)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政策导致内资企业的负担远远高于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名义税率:33% 实际税率: 内资企业:22%25% 外资企业:11%22% (二)原所得税政策存在巨大的漏洞,给纳税人避税带来了很大的空间。 1.国税发【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达到25%以上的,可以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2.返程投资(企业在英属维尔京

2、群岛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返程投资,享受税收优惠),3.高新区: (1)国家级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不管设立在中国大陆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地域无关。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财税【1999】290号、财税【2000】49号 外购的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但自制的设备不能抵免。 (三)新税法第47条、条例第120条: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以减少、免除、延缓所得税为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特别纳税调整,除追缴所得税外,还要自所得税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追缴入库之日,按日加收利息。且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甲企业与乙企

3、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M依靠向甲企业和乙企业收取管理费维持生存,每年产生大量的亏损。同时,甲企业将成本100元的产品以150元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按250元销售给客户。 以前的税收筹划:甲企业先将产品以150元销售给M企业, 并开具专用发票给M企业,M企业再以200元销售给乙企业,并开具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按250元销售给客户。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收必须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的操控空间减少。,(四)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方向 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扶持国家鼓励类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所得税改革过渡期衔接问题 (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以

4、给予5年的过渡期: 1.原享受15%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适用税率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在此期间,如果企业享受减半征税,则按上述税率据实减半。 2.原享受24%或33%的企业,自2008年起,适用税率改为25%,如果享受减半征税,则一律按12.5%征税。,3.原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企业,自2008年起销售到期满为止,但如果2008年仍旧没有获利,则应当视同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 4.过渡期内,如果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符合条件,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种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 5

5、.过渡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等必须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依据:国发【2007】39号、国税发【2008】23号、财税【2008】21号,(二)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期限后的衔接,1.再投资退税: (1)外国投资者用2006年12月31日前分得的利润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只要在2007年底前已完成投资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的,仍旧可以按原规定享受退税。 (2)外国投资者用2007年度的预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一律不得退税。 依据:国税发【2008】23号,2.预提所得税问题: (1)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业技术或提供

6、资金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如果合同是在2007年底前签订,且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则在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内,可以继续免征所得税。 (2)但如果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变,扩大范围或延长期限,对于新增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以及延期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一律不得享受免征预提所得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8】23号,3.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的免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利润,不管什么时间分配给外国投资者,都免税。 (2)但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一律不再免税。 依据:财税【2008】1号 (三)内资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

7、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财税20081号文) 内资企业的下列优惠政策可以执行到期:,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可以执行到2008年底,未执行完毕的执行到期为止。具体见财税【2005】186号 2.股权分置改革中企业取得的对价(包括现金和股票)免征所得税规定执行到股权分置改革结束。 3.农村信用社减半征税或免税的规定执行到2008年度结束。 4.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按

8、销售收入90%申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满为止。财税【2007】10号 5其他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详见财税【2008】1号 6.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40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发布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注意: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已取消 国税发【2008】52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个例:深圳国税局4月19日请示总局:2007年10月9日前已经批准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继续抵免。 (2)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除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情况之外。,纳税

9、人及税率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纳税人的变化 (一)自2008年起,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法人企业作为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不再执行按是否独立核算判断纳税人的规定。 原规定:独立核算必须具备3个条件: (1)银行开户 (2)独立建账 (3)独立计算盈亏 自2008年起,法人企业所属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律由法人企业进行汇总缴纳所得税。,(二)汇总缴纳的办法: 1.跨省的总分支机构,必须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不跨省的总分机构也必须汇总缴纳所得税,但汇总缴纳的办法由省局规定。 2.汇总缴纳的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计算,财政调库。 3.汇总缴纳的办法(略) (三)纳税人

10、的分类1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1条第2款),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本法。,2、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组成,因此,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人(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人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分得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分类2 1.居民企业 (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

11、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2)按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新增内容,反避税条款)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具有控制权或决策权的机构(条例第4条)。 2.非居民企业 (1)按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思考题: 1、美国花旗银行在成都设立的分行属于实际管理机

12、构还是机构场所? 2、上述分行筹集资金10000万元转贷给英国甲企业,取得利息200万元,这200万元利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预提所得税?该所得税由谁缴纳或扣缴?,(2)按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减按10%) 的预提所得税。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思考题:美国甲企业将其在成都一处房产通过李某转让给乙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该房屋的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 1、转让收入是否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2、应当缴纳

13、企业所得税还是预提所得税? 3、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预提所得税=1000*10% B预提所得税=(1000-200)*10%(2008年度选择) C预提所得税=(1000-200-55)*10%(2007年底前选择)(55万是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4、税款由谁缴纳或代扣代缴?,注意:自2008年起,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原则上不得扣除任何的成本费用,但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境内的资产,允许按减除转让资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减除。,二税率 (一)基本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预提所得税税率:20% (二)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20% 注意:

14、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属于国家非限定发展行业 (2)年所得不得超过30万元 (3)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4)其他企业职工人数不得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15%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且对产品或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列举的产品或服务,具体名单见国科发火【2008】172号 (3)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4)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得低

15、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20000万元,不得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得低于3%,(5)科技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研发人员不得低于10% (6)经省级认定机构认定,认定机构设在省科委。 3.预提所得税税率:1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条例第9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本期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确认或扣除;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在本期收取或支付,也不得确认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

16、思考:甲企业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还本付息。银行利率6%,贷款当年应当确认利息费用=1000*6%*8/12=40万元 借:财务费用4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40,答案: (1)如果发生在2007年底前,不允许扣除。 国税函【2003】804号 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增2007年度所得额40万元,会计上一定要备查,但以后年度支付时,纳税调减支付年度的所得额40万元。 (2)如果发生在2008年度,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注意,以后年度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的凭证,应当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所得额,重新计算2008年度应当补缴的所得税,按

17、下列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2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重新计算公积金和公益金,(二)新税法强调,在确认收入或费用时,必须遵循确定性原则。凡估计的收入或费用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思考:甲企业对房屋进行评估,增值1000万元。当年按评估增值增提折旧80万元。 借:固定资产房屋1000 贷:资本公积1000 借:管理费用80 贷:累计折旧80 问:10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80万元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屋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是否缴纳房产税?,答案: 1、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不需要

18、缴纳企业所得税,因系评估增值,系估计的收入。此处需注意,不是任何单位将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的,一般来讲,只有国家统一布置的清产核资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时,资产评估增值才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 2、 80万元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该部分支出对应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对应的折旧支出也不认可。 3、房屋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需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008号:按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的,其房屋原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 (一)新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二)变

19、化 1.与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比较: 应纳税所得额(22)=收入总额(6)-各项扣除(12)-弥补亏损(1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8) 2.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下列收入不征税: (1)财政拨款:仅限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 一般工商企业,原则上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另有规定。详见国税函【2008】159号,(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批准的标准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府性基金:企业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征税,但如果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开具在

20、销售发票上,则必须按价外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0000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到期,乙企业违约甲企业将订金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10000 问:这10000违约金甲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答案: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细则: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前提必须是交易实现。 思考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10

21、0件商品,不含税价款100万元。 但乙企业支付了98万元后,余款不再支付,甲企业同意。 问:甲企业应当确认收入98万元还是100万元?,答案:100万元。 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只要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就应当按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权责发生制),至于减免乙企业的债务,系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思考题: 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当于2008年5月1日付款,逾期付款的,支付违约金20000元。但乙企业逾期10天付款,甲企业为了以后的合作,没有索取2万元的违约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甲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认2万元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正确?,(4)其他经国务院确定的不征税收入。 财教

22、【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条例第28条。 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 (2)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家处于特定目的予以免除。,收入方面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一)技术转让所得: 条例第90条: 自2008年起,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 与原规定财税【1994】1号比较,变化: 1.原规定免征额30万元。新税法提高到500万元。 2.原规

23、定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应当全额征税,新税法减半征税。,思考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开发一项技术(软件),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开发费。问:乙企业取得的1000万元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案: (1)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受托方乙企业所有,乙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甲企业所有或双方共有,则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企业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二)股息、红利、捐赠收入 1.新税法第26条:自2008年起,企业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红利),免征所得税。从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采取税收饶让原则,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不需要补税。以前需补税。 2.条例第83条:自2008年起,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原则上有关免税;但如果股票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则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自2008年起,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会计对跨年的分期确认租金收入,税法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4.接受捐

25、赠收入的确认时间 思考题: 甲企业由于受地震灾害损失严重,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2008年9月乙企业捐赠给甲企业一批货物。甲企业直到2009年2月份才收到捐赠的货物。 问:甲企业应当将捐赠收入确认为2008年度收入还是2009年度的收入?,答案: 应确认为2009年度的收入。 条例第21条: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税法的规定是为了与合同法相统一,根据合同法: (1)公益性捐赠合同具有不可撤消的特点 (2)非公益性捐赠具有可撤销的特点,在实际交付捐赠资产前,捐赠方可以随时取消捐赠。,(二)视同销售行为 思考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

26、用,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 1、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有两项:一是抵债、二是捐赠。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细则第4条规定对自建自用固定资产及利用不动产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征收前提是已实现的土地增值,自建自用的固定资产未实现土地增值。 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自建

27、自用固定资产未界定为视同销售行为,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单位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关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差异 (1)原规定(财税【1996】079号)强调“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新税法取消了“自产”二字。 (2)原规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将货物用于上述项目一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题: 1、甲企业将自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成本800万元,同类货物售价1000万元。 问: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采取买一送一方式促销,所送的商品是否属于

28、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3、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应客户的要求,全部开具了普通发票。购物卡金额共计1000万元,客户消费200万元。国税局要求对没有消费的8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 4、商业企业赠送的购物券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案: 1、应按照同类货物售价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970 贷:库存商品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008年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未变化,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变化。 2、采取买一送一方式促销,2006年以前根据财企【2003】095号:企业将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属于赠

29、送。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原则上不应该缴纳增值税。但自2006年10月15日起,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商总局、公安部2006年第18号令商业企业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实际上是预收款销售,购物卡不等于提货单,只有当货物发出时才确认纳税义务,故国税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但企业行为违背了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商业企业赠送的购物券只是商业折扣的符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可以税前扣除。,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

3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1)境内企业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再补税。(如果母公司适用税率高于子公司适用税率) (2)新增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款,使得内、外资的政策趋于一致。,关于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一)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 1.新税法第8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发

31、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 (2)取得收入:原规定“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新税法取消了“应税”二字。 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扣除。 (3)有关: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如:贿赂支出、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学费等。注意: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原则上不能扣除,但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签订的是互保协议,则在互保协议约定的担保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扣除。,(4)合理: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经营常规。 2.新税法第28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32、失及其他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新税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重复扣除: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 (2)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实现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但享受所得税抵免后的设备仍旧可以按原值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3)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倍扣除: A必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置工作。 B月均安置残疾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且月均安置残疾人数不得低于5人 C,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 E支付给残疾人

33、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F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必要的设施。 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1.销售成本: 包括销售产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期间费用 3.税金: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扣除。其他税金都可以扣除。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车辆的成本,通过折旧扣除,不得直接扣除。 4.损失:凡按规定必须报批的损失,应当报批后才能扣除,未经批准的损失,当年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永远不得扣除。 5.其他支出 (三)扣除凭证的合法性(会计实务中关注)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00

34、00元。到期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合同到期时,乙企业违约,将违约金1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问:这10000元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案: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但因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可以据实扣除,但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同理,收到违约金的单位该收入也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1、合同只能作为业务发生的证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购销业务必须依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扣除,而应当取得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收条扣除,但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 3.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只能开具

3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4.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租赁和住宿等业务,应当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 注意: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承租解放军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的同时,如果取得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其支付给解放军单位的租赁费,也可以扣除,不需要地税局的发票。后营字【2005】1295号,4.境外发票: 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稽查人员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

36、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支付给境外的款项应当依据付汇凭证作为证明。 5.个人的发票 (1)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2)但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个人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可以扣除。具体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注意:公司的电话费用可据实扣除,个人的电话费用必须作为职工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37、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对职工的非货币性奖励也应作为职工薪酬计缴个人所得税。,6、发票开具要求 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发票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名称的,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销售清单的,一律不得扣除。注意:很多企业购买大额办公用品(1000元以上)时未开具清单,税务稽查时一律不得扣除;部分企业将购买的礼品、食品、高档茶叶在办公费用中列支,税务稽查时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7.个人的车辆用于企业经营 (1)个人名下的车辆的所有的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但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A下列与车辆使用直接

38、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燃油费;路桥费;美容费;财产险;修理费等。 B下列与车辆本身有关的费用应当由车主负担:折旧;养路费;强制性保险;车船税;道口费等。 C租赁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9.发票的入账时间: (1)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账户。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规定,责令改正,将收入回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作为偷税行为处理。 (2)成本费用类发票必须在取得的当年入帐。 当年:1月1日次年纳税申报结束前。税务稽查时将根据成本费用的归属期进行纳税调整

39、。 如:李某2008年1月10日报销差旅费10000元,其中6000元属于2007年12月份的发票,4000元属于2008年1月份的发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000 贷:现金10000 税务处理: 在对2008年度所得税检查时,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所得额60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6】079号:企业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当年扣除,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 财务账务处理时既应关注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与入账日期避免流转税风险,同时应重点关注年初年末跨期入账的成本费用避免企业所得税风险。,10.发票的印章 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40、国税发【2006】156号),新的要求是发票全部加盖发票专用章。注意:取得的发票如果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稽查时视同白条处理,作纳税调增处理。 11.通过银行支付的费用必须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不能取得该票据的,一律不得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7】108号 12.自2008年8月1日起,企业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税函【2008】417号 五、主要扣除项目的标准 (一)工资薪金: 1.自2008年起,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没有限额的限制。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41、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应注意其合理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应当与其提供劳务配比合理。,即将规定:(目前税务稽查时已采用该办法核定工资薪金支出) A国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超过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没有任何限制。 C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15倍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思考题: 税务稽查时对职工薪酬的认定是以计提数(权责发生制)还是以支付的金额(收付实现制)为准?计提数与实发数

42、差异如何处理? 应付税款法,新准则递延所得税 2.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人员的界定 (1)凡与本企业具有雇佣关系或任职关系的员工; 雇佣关系的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A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 B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 (2)虽然与企业没有合同关系,但由企业直接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应当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按人工费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在建工程),不得全部计入期间费用科目。 3.自2008年起,原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办法取消,原效益工资企业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继续存在的效益工资企业

43、,应付工资结余可以继续挂账,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在以后年度补发工资薪金时,应当纳税调减补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经职工大会提供,企业拖欠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工资结余中列支: A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B内退人员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C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财企【2008】34号 注意:如果效益工资企业发生改组改制或增加股东或者产权转让,应当将应付工资结余转作资本公积,不得转作个人股本。,4、关于股份分红的税收筹划: 甲企业2008年度实现税前所得120万元,计划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10个股东。 股东税后收益=120*(1

44、-25%)*(1-20%)=72万元 筹划:每人每月发放工资10000元。假设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可能要调增)。 全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0*12=14.70万元 税后收益=120-14.70=105.30万元 股东增加的收益=105.30-72=33.3万元 同时,由于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如果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增加,股东增加的收益金额更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谈谈,目前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需要。,(二)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1.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45、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2)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 (3)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4)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5)企业年金: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注意:企业不得同时扣除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 (6)生育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7)失业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8)工伤保

46、险: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依据: 财税【2001】9号、国税发【2003】45号、国发【1998】44号、财政部令第41号、国发【2000】42号,注意:自2008年3月7日起,企业按县以上规定的标准支付给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属于生育保险费性质的津贴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 2.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规定:目前没有规定。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据实扣除。 (2)特殊工种人员包括: A电动作业 B切割

47、作业 C金属焊接 D起重机械作业 E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F登高架设作业 G锅炉作业 H压力容器操作 I制冷作业 J爆破作业 K矿山通风作业 L矿山排水作业 M其他经贸委批准的特殊工种人员。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3.保险费用扣除的原则: (1)具有强制性或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扣除。如交强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不得扣除。 注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不得扣除;但随差旅费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差旅费的杂费,可以扣除。 4.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5条:企业按规定为职工

48、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规定: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的12%。详见建金管【2005】5号 5.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一律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变化情况:外资企业原规定“三险一金”计入福利费,自2008年起也计入成本费用。 (三)借款费用 1.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利息,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一律在本期扣除。 (2)合理: A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B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

49、除。注意: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原国税函【2003】1114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规定已作废。,思考题: 1、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甲企业将银行贷款的一部分转贷给乙企业使用,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 问:甲企业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答案: 1、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利率可以税前扣除,非金融机构应当包括个人。 2、甲企业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属法人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应缴纳营业税。 3、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将向银行统一贷款后转贷给下属企业使用的,只要不提高利率收取利息,则所收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注意:如果提高利率收取利息,则所收取的利息应征收营业税。,(3)资本化: A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 B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生产需要经过12个月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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