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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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什么?What is criminal law?,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机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刑法适用上一律平等 罪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这三大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刑法的基本原则,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的体系,总则 刑法总则编学说上一般又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前者规定了关于犯

3、罪检验认定的实体要件,后者则规定了刑罚的范围与内容 分则 刑法分则编列举了诸如盗窃、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份;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等,犯罪论,何为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4、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论,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传统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客观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犯罪构成要件,主管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保护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

5、质。 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行为损害的客体来给犯罪进行分类、确定罪名和处罚。,犯罪客体,盗窃普通财物,构成何罪? 盗窃枪支弹药,构成何罪? 盗割通信电缆,构成何罪? 偷剪国防通信线路,构成何罪?,犯罪的客观要件,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体现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表面上是静止的行为,而正是由于静止状态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不作为的构成 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的某种行为的义务 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客观要件,某甲有80岁的老母,某甲自己生活富足,但他对老母亲却不管不问,后来老母亲因冻饿而亡。对于他母亲的死亡,甲即没有任

6、何积极的动作,也没有打骂,也有积极伤害的举动,甲是否应对其母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上例中,如果乙是甲的邻居,乙也知道该老太太没人赡养,照料生活,她非冻死不可。乙同样没有对老太太采取任何积极的救助。赡养等举动,那么乙也构成不作为犯罪吗?,犯罪的客观要件,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义务 2,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危害结果 结果是指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的危险状态 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客观要件,甲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的同

7、学,此后七八年没有失去联系,一日,甲在大街上遇到乙,2人都激动得不得了,甲像以前一样高兴得锤了乙2拳,哪知道乙当场就痛苦地蹬腿、口吐白沫,被甲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乙近年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由于遇到老同学甲一时激动,又在甲锤打2拳的外力下,当初发作。此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联系?甲应否承担责任呢?,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即对违法行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 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心智正常者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 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能力的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者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主观方面,刑法 第

8、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形式(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认识到行为及结果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

9、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因素,+,意志的因素,=,罪过形式,犯罪的主观方面,养花专业李某为了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网,白某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某动物园的一位饲养员某甲,一天清晨起来给老虎打扫卫生,由于马上就要开馆了、时间比较的紧,他匆忙的打扫完就走了,出门时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了出来,将一名游客咬成重伤。那么对于游客的重伤,管理员的心态是什么?,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10、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具备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违法事由是法律赋予行为人因为某些特定原因所为构成要件行为而得以免于构成犯罪的理由 阻却违法性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侵害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危险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针对无辜的第三人 总结:以为是坏人,确实是坏人(而加以伤害),是正当防卫 以为是坏人,其实是好人(而加以伤害),是假想防卫 明知是好人

11、,迫不得已(而加以伤害),是紧急避险 义务冲突:必须为履行重要的义务而放弃不重要的义务 自救行为:要有度 自损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犯罪论,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态 预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遂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论,共同犯罪

12、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共同犯罪,刑罚论,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财产刑:罚金、罚款、没收、没收财产,生命刑,生命刑,死刑适用的限制 1,条件的限制,最有罪行极其严重者才适用死刑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适用程序的限制: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自由刑,管制 3个 月到2年(3年) 拘役 1个月到6个月(1年

13、) 有期徒刑 6个月到15年(20年) 无期徒刑,财产刑(附加刑),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资格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

14、导职务的权利。,刑罚论,量刑制度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首 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15、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分则,分则规定了436个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 我国刑法规定了十类大罪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 第八,贪污贿赂罪 第九,渎职罪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复合行为):行为面对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失去财产的管领能力-行为人当初取得财务 抢夺:行为人对他人所有、

16、管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被害人未及抗拒-行为人取得较大数额的财务,刑法分則(盜竊罪),盗窃罪的核心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人发现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可见,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普通类型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特殊类型 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性行为,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故意杀人那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1,甲欲使乙在跑步是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7、 2,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去散步,因为下雨时候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人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处于愚昧无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行为的违法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 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杭州

18、飚车案,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也认为,说胡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没有根据。尽管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对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有可能要进监狱也是有认识的,理智的人不会轻易做这种选择。就本案而言,也看不出胡斌有放任撞死人结果发生的内在动因。另外,还应当看到,任何人驾车到公共道路上行驶都有撞死撞伤人的危险,但只要他遵守交通规则,就是法律所允许的。“飙车实际上就是超速驾车、违章行驶,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有关行政法律给予行政处罚;发生了撞死人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

19、罪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罚。,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业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初将行人丙撞死,并致使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促乙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是由于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甲、乙够不够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與危害公共安全罪,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席间饮用了大量白酒。下午,他驾驶别克轿车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市区方向沿成龙路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

20、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孙伟铭不仅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迅速倒车,从比亚迪车右侧超出,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车上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随后,孙伟铭驾车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再与奥拓车后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擦刮及一辆QQ车相撞,直至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1、刑法第18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拾遗,民事法律行为之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法律行为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并不强调合法性,法律行为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强调),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2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一般有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显示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此给该当事人造成损害,行政法,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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