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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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论,主讲:邵华,行为义务论(行为非结果论),一、什么是行为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不向我们提供特殊场合下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而是告诉我们特殊的判断是基本的,一般的准则来自它们,而不是相反。它提出了确定什么是正当的方法,即通过弄清楚具体事实,根据“直觉”或某种“决断”,来决定应该采取什么行动。行为义务论并不提供准则,至多只是提供经验的准则。,二、问题 A 是否有一种独特的官能,能够直觉到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正当的? B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某种情况下应该做什么的判断往往不一致 C 每种情况是否都是独一无二的?,反对行为义务论的理由 以直觉、良心、信念或爱判断行为对错是很不可靠的。如果没有普遍

2、准则,那么对于人们为什么采取这个行为而不选择那个行为,永远提不出理由。这种情况往往使我们无法解决道德的争端,也导致对道德思考能力的不重视。我们的行为需要道德准则的指导,道德教育也需要运用准则 特殊的道德判断并非像行为义务论所设想的那样是独一无二的,而是包含着普遍性。在一种境遇下采取的道德判断,在任何相似情况下也适用。特殊的道德判断可以通过推理来论证。,准则义务论,一、什么是准则义务论 行为的正确或错误依赖于它符合或违背一项或多项非目的论原则 准则义务论可分为一元论的和多元的。一元准则义务论认为存在一个基本的非目的论原则,从这一个原则中可以派生出所有其他的道德原则。多元的准则义务论认为存在着多种

3、相互不能通约的道德原则。,神命论,一、定义 义务最终根源于神的命令,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就是上帝的意志或法则。正当或不正当意味着上帝的命令和禁止。 二、批评 对神的存在缺少证明。 即使有神存在,如何判定它的命令就是道德的?如果正当的事独立于神的命令,那么神命论就难以坚持。 在应用神命论确定应当做什么事时,可能类似于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或义务论。 如果神法包括很多戒律,那么仍会面临着它们之间的冲突问题 做上帝命令我们的事情,是否从道德观点出发?,康德主义,一、基本立场 伦理学的目标是要为道德规则建立一个终极的基础,这个最终基础不是上帝、也不是良心、直觉或功利,而是纯粹理性。建立在纯粹理性之上的道德原

4、则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因为任何理性存在者都会接受这些原则。,二、特点 (行为的正当性)道德是以一切理性所共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当且仅当一个行为合乎道德原则才是正当的。 (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我们的动机。一个人不仅根据义务行动,而是出于义务而行动,这样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 (自律)当人按照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的道德原则行动,他就具有自律的意志。他律不仅包括外部的强制力,也包括自己的欲望,按照幸福或自爱原则行动都是他律的。,三、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是判定一个行为准则是否为道德准则时的基本原则 绝对命令:“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普遍法则公式)

5、 对绝对命令的解释 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者始终希望自己所遵循的准则在类似情况下为所有人所遵循,绝对命令的特点:绝对命令是派生出一切道德准则的基础。只有当一条行为准则合乎绝对命令时,才能成为道德准则。 绝对命令作为终极的原则,本身不包含内容,而只是一种形式的原则,只是提供了使一个准则成为道德准则的逻辑形式。,、道德准则的测试 “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公式) 测试包含两个层次,首先将行为的准则设想为普遍的自然法则看会不会产生矛盾,如果产生矛盾就说明它不能够作为普遍自然法则,因而不能通过测试;对于能够设想为普遍自然法则的准则

6、,还要看我们愿不愿意它们成为这样一种法则,如果不愿意也说明它不能通过测试。这两个评判的层次对应着两种不同的义务,前者是完全的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后者是不完全的义务即广义的义务。,五 绝对命令的其他表达式 “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Menschheit),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能只是用作手段。” (自在目的公式) 你要如此行动仿佛你是目的王国中通过自己的准则而制定规律(法律)的一个成员(目的王国公式 你的行动要使自己的意志能够认为自身通过其准则同时制定普遍规律(自律公式),6 、义务体系 对自己的完全义务 人对作为动物性的自己的义务:(禁止)自杀

7、、性愉快上的自取其辱、因使用享用品或者哪怕是食品方面的无度而来的自我麻醉 人对纯然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的自己的义务:(禁止)说谎、吝啬、阿谀奉承 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 在发展和增强自己的自然完善性方面,亦即在实用意图上对自己的义务 在提高其道德完善性方面,亦即在单纯道德的意图中人对自己的义务,对他人的爱的义务(不完全的义务) 行善的义务、感激的义务、同情的义务 (与之相对立的恶习:妒忌、忘恩负义、幸灾乐祸) 对他人的敬重的义务(完全的义务) (伤害对他人敬重义务的恶习:傲慢、毁谤、嘲讽),四、问题 例外情况或义务冲突问题 普遍化标准是不充分的,罗斯的多元准则义务论,一、行为的特征 道德上中性的特

8、征。 道德上对的特征。 道德上错的特征。 判定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是否要去做,必须综合这些特征进行考量。,二、显见义务和实际义务 A.显见义务是具体行为在道德上对的特征,它不同等同于实际义务。实际义务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定的义务。 B.如果在实际情况下,没有其他显见义务和某个显见义务相冲突,则它就成为那个实际情况下的实际义务。 c 如果在实际情况下,适用的显见义务不只一条且彼此冲突,我们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那么实际义务就是我们最应当选择的义务。 D 如果在实际情况下,适用的显见义务不只一条且彼此不相互冲突,我们的实际义务可能是包含各种显见义务要素的合成的义务。,三、七种显见义务: 忠诚:

9、如果过去对他人有所承诺,就有遵守诺言的义务。 补偿:这是对过去错误行为的回应,如果伤害过别人,就应 该做出补偿。 感恩:别人曾对我有帮助,我对施恩者具有感恩的义务。 正义:如果某人得到不应得的东西,我们就有义务阻止这 类行为。 仁慈:如果对我们的损失不大,我们有义务去帮助他人 自我改善:每个人要增进自己的德行和智力,改善自我条件。 不伤害他人:我们不希望被别人伤害,因此也不应伤害别人。,四、对实际义务的判定 显见义务是自明的,我们可以直接知道行为是否具有显见义务;一个行为是否是实际义务则是非自明的,而是要评估该行为的全部特征。 一个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是:它具有一个显见义务的特征,而且没有其他的显见义务比这个显见义务更严格。 批评: A.缺乏一种统一的、连贯的、成体系的系统。 B.直觉主义的不确定性 C.考量显见义务的“严格性”往往根据行为的结果,义务论优缺点,优点: 肯定了道德活动的内在价值,把道德活动本身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缺点: 难以证明行为或行为准则的道德性。 割裂了道德和利益、情感之间的关系。 难以解决道德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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