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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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 分行政权力运行总体程序及职权目录1.县价格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2.县价格管理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3.县价格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表第二部分 部门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办公室2.行政事业性收费3.服务价格管理4.县价格监督检查局5.县价格认证中心第三部分 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县价格管理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2.县价格管理局工作规则3.县价格管理局岗位责任制度4.县价格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5.县价格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6.县价格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7.县价格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抓好责任分解和落实

2、的实施8.县价格管理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9.县价格管理局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0.县价格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四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县价格管理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县价格管理局绩效考核制度第一部分 行政权力运行总体程序及职权目录 4 县价格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局 长统揽全局行政权力运作,履行全局工作的决定权。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业务、财务、政工人事方面工作副主任科员协助局领导工作,主持办公室工作,负责计生、妇联及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主任科员协助局领导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少儿老龄、纪检工作,参与价格监督检查,协助办公室文字材料工作。服务价格管

3、理权限:湖南省定价目录列名管理的服务价格审理权。价格成本调查队权限:价格成本审核工作。价格监测中心权限: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预警预测工作。纪检监察权限: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和行政监察案件检查权。办公室权限: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价格监督检查局权限: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价格举报投诉审理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权限: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权。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湖南省定价目录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审理权。价格认证中心权限:涉案物价格鉴定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短期培训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中小学校校服价格标准的审理工作。行政审

4、批权限:统一受理和牵头组织办理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审批工作。县价格管理局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一、行政职权共有(5)项1.行政确认权(1)项2.行政处罚权(1)项3.行政检查权(2)项4.行政征收权(1)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7)个县价格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 标 准承办科室备注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审批其它管理服务事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收费办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检其它管理服务事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

5、开随时公开不收费收费办3服务价格登记证(初次)审批其它管理服务事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收费办4服务价格登记证年检其它管理服务事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收费办5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局6价格举报投诉办理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局7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不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局8价格成本监审其他依法

6、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依申请公开依申请时公开不收费价格成本调查队9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依申请公开依申请时公开不收费收费办10价格监测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依申请公开依申请时公开不收费价格监测中心11价格预警预测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依申请公开依申请时公开不收费价格监测中心12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确认权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论证依申请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湘财综200562号;文件0.53%(刑事案件免收费用) 价 格认证中心第二部分 部门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办 公 室一、行

7、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工人事工作;2.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组织协调机关行政日常工作;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财产管理;4.负责修订完善机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督查,考核;5.负责提按、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档案、文件收发、老龄工作和机关后勤工作;6.负责全县价格数的编制和发布;7.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8.负责监督检查价格行政执法;9.负责审核本局价格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

8、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4.其他相关法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办)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负责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教育收费;2.承担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培训班收费及各类学校培训收费管理工作;3.协调、处理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争议。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6.湖南价格监督管理条例;7.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9.湖南省政府定价目录;10.其

9、他相关法规。三、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措施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点:不按操作规则、程序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收受不正当利益,接受审批对象的宴请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办事拖沓,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当事人;风险点:滥用职权,对无需审核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或对需进行审核的事项不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提交虚假材料或规避法律的行为予以默认;风险点:工作效率不高,不按照办事时限、操作规则和程序办理本环节事项,明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碍于友情、亲情等原因,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审核通过或批准。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加强对各环节责任的廉政意识和廉政风险教育。严格

10、执行行政许可法,重点加强内部监督,实行“三误”问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2.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及业务水平,提高工作人员抗风险能力;明确法定程序和法律要求,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办理;3.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的事项、内容和程序。 17 四、主要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初次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向收费办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收费办审核申请表(即时)收费办初拟办理意见(3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补齐资料不符合规定分管领导审阅(1个工作日)不予办理局长审批

11、(1个工作日)办公室打印证件(2个工作日)发证(即时)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以电话方式通知服务价格管理(收费办)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拟定全县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及办法;2.承担游览参观点门票和运载工具的价格管理工作;3.承担有线电视、邮政延伸服务、殡葬服务、环卫有偿服务、垃圾处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电信资费等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4.承担药品、医用材料、临床用血及血液制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和医疗机构价格等级的审核报批,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5.承担全县医疗废物处置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工作;6.承担中介

12、服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强制使用或者指定配套服务的价格监管工作;7.承担修理业服务、集成电路卡、农村经营性服务、广告服务等行业的服务价格管理;8.协调、处理涉及上述管理范围服务价格的纠纷。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4.湖南价格监督管理条例;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6.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7.湖南省政府定价目录;8.其他相关法规。三、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措施权力运行风险表现:1.承办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未按承诺时限办结;违反规定接受申请单位的好处,不按政策规定审批服务性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意识淡

13、薄,越权审批;对需要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环节的审批事项不提请成本监审或价格听证;在听证资料不全或听证人员不够全面的情况下进行冒然进行听证决策。2.监用职权,接受服务对象请吃、请喝、请玩等;对无需审核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或对需进行审核的事项不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规避法律的行为予以默认。3.在审核和批准环节,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送审政策把关不严,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和批准决定;工作效率不高,不按照办事时限、操作规则和程序办理本环节事项。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定岗定责,实施风险管理提升

14、行政管理效能。2.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问题,依据“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人员责任,完善内部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及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3.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的事项、内容和程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开。四、主要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初次申办服务价格登记审批流程图向收费办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收费办审核申请表(即时)收费办初拟办理意见(3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补齐资料不符合规定分管领导审阅(1个工作日)不予办理局长审批(1个工

15、作日)办公室打印证件(2个工作日)发证(即时)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以电话方式通知。价格监督检查局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2.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3.负责全县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组织实施工作;4.负责价格公示、价格自律、价格诚信等价格公共服务和社会价格监督工作;5.负责价格举报工作,受理查处群众价格举报、投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二、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价格

16、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5.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6.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8.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0.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1.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12.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1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16.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7.其他法律法规。三、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措施权力运行风险表现:(一)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风险表现风险点: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

17、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风险点: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风险点:违反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点

18、: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点: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点: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点:收缴罚没款或者没收物资,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点: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风险点:听证前不按规定时间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听证举行前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导致听证失效。(二)价格举报投诉办理风险表现风险点:接待受理消费者投诉不热情

19、,态度生硬,登记不及时,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风险点:无故不受理、迟办理,造成不良后果;风险点:受理消费投诉工作不负责,资料不齐、记录不清;风险点:调查取证不全,工作不细,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消保维权工作;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礼物、钱物,存在不廉洁现象。风险防范措施:(一)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定岗定责,实施风险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2.深化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抓好机关“三牌一图” (岗位职责牌、温馨提示牌、机关工作人员胸牌、机构示意图)设置工作,增强价格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20、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3.严格执行制定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价格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制度,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水平。4.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理、处罚、听证、结案等法定程序,严格遵守事先告知、亮证执法、集体审案、案件回访及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等价格执法制度,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等情况的发生。(二)价格举报投诉办理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人员责任意识教育。2.设立12358监督岗,强化岗位监督。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4.加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6.严格工作程序,提高规范化水平。7.严

21、格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8.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四、主要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流程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立 案 呈 批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调 查 询 问检 查 登 记检 查 通 知一般程序报物价局备案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风险陈述申辩收缴罚没款风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卷结案归档风险风险风险风险风险调查终结报告风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案审会审议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责令退还多收价款价格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流程图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并做好记录、关注网络、媒体有关价格方面的报道,重视

22、上级交办各项价格举报风险风险风险 符合价格举报违法行为规定的,及时受理不符合价格举报违法行为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15日内告知举报人(有联系方式的)受理举报3日内,提出承办意见,呈分管价格举报工作领导审批直接承办5日内转本局办理风险调查取证对案卷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存档承办单位在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者及转交的上级部门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报价格局分管局领导批准,本局立案查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分管价格举报领导批准,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理由五、管理制度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规范为了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保证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国家、

23、省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规范:一、价格监督检查办案(一)立案阶段1.对县人民政府、县价格局安排的专项或重点检查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网络媒体曝光线索经初步查证属实的案件,以及有关部门或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案件,制作立案呈批表,报县价格局分管局领导同意立案。2.送达价格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二)调查取证阶段3.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价格检查工作,收集与价格违法有关的证据,制作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4.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并于十日内提交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案审会。(三)案件审理阶段5.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案件小组对执法人员提交检查局案件审理

24、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进行预审,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完整、定性不正确、程序不恰当的案件,责成主办人员重新进行检查补证。6.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在收到调查终结报告十日内召开案审会。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7.对涉案金额50万元以内的价格违法案件,由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金额;对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价格违法案件,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提请县价格局案件审理委员审理,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金额。8.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检查人员可当

25、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备案。9.价格异常波动期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或突发紧急情况下的价格行政执法,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处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四)执行决定阶段11.依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费)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难于查找多付价(费)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退还多收价款限期届满三日内,当事人应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市价格监督检查局。12.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26、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县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陈述、申辩的,应在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13.适用听证程序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在听证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证处罚听证通知书。14.对当事人作出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上报县价格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15.县价格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二、办理价格举报1.价格举报工作人员受理来电、来信、来访等价格举报。2.举报人员做好举报登记,并对举

27、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举报受理条件的,来电应登记电话投诉记录表,来信、来访及电子邮件应登记价格举报记录表。3.受理价格举报后三日内,应将价格举报记录表及有关证据材料,呈分管领导审批。接待人员负责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相关信息。4.检查局领导对举报内容进行批示。5.根据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派员对举报案件调查落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6.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人员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回复。7.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分管价格举报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8.凡上级交办的举报案

28、件,办结后统一由价格举报中心归档保存。(一)受理1.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网络举报。2.媒体报道。3.有关部门转交。4.领导交办。(二)审查分类1.直接办理。2.移交检查局办理。3.移交有关部门办理。(三)直接查处1.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2.上级领导和部门交办的群众举报。(四)时限1.一般价格投诉举报,自受理日起60日内办结。2.情况复杂的价格投诉举报,经分管价格举报工作的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3.在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结果告知举报者和交办单位。三、案卷、文书管理(一)案卷管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落

29、实。结案后由分管局长负责。组织各业务室完备手续,于15日内交局办。局办验收合格后归档。(二)文书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局里的有关规定执行。1.文稿草拟前,拟文单位要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后指定拟稿人。文稿拟好后送所办核稿,核稿后送有关领导会签、签发。2.文件传阅要认真、效率、安全。文件只能竖传,不得横传,以免文件丢失。3.文件领用、借用,要健全手续,明确责任。4.公函、报刊由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领取、分发,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更不得私自拆阅公函、私拿公费报刊。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15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价格举报工作由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第三条 举报中心工作主要职责 (一)接待、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信访人反映的价格情况以及提出价格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或投诉请求。(二)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按照规定提出直接受理、移交、不予受理等分类处理意见。(三)负责价格信访、举报件的移送、转送。(四)依法办理应由本级举报中心直

31、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或价格信访。(六)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七)收集、综合、整理价格信访、举报信息及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价格信访、举报热点、难点等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价格举报中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八)负责价格信访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四条 商业零售、银行、电信等行业及私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价格收费问题举报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15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条 价格举报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一)接待。举报工作人员对群众来电、来访应热情接待,详细询问,了解举报的对象、事由、有关证据等

32、内容以及联系方式。群众来访、来电属咨询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应热情解答,需解释的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业务科室咨询和解释。(二)受理。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做好价格举报记录表,并附有关证据;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三)呈批。价格举报受理后3日内,应将价格举报记录表及有关证据材料,呈分管领导审批。(四)移送、交办。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直接承办。(五)调查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实行一人主办,二人以上承办,并严格按照价格法、价格

33、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价格执法职责。(七)办结。价格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后,应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举报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结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需立案检查的,由举报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八)反馈。举报人有联系方式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并作好答复记录。(九)存档。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案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价格收费举报件执行信访条例规定。第七条 价格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一)受理。举报工作人

34、员收到信访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价格、收费举报和信访投诉、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建议、意见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移交、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等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按投诉请求、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意见等进行分类登记受理。同时,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场答复或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

35、事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事项已经被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呈批。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信访件3日内,将登记、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包括信访事项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含委托他人举报的委托函),呈分管领导审批。(三)办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投诉请求、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建议、意见的,分别办理。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无法律救济渠道的,按投诉请求处理。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意见办理。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信访

36、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材料(委托他人举报的,应当要求被委托人提供委托函)。信访人不能证明信访件与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按照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意见办理。对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告知信访人如何处理反映的情况,是否采纳建议,如何改进工作等。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转送、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举报工作人员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按部门单位职责分工承办,并办妥交办手续;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60日内办结并提交办结报告,提供的办结报告

37、,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结案。(四)反馈。承办人员应当在价格举报信访件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即: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举报中心举报值班及文明服务(一)工作日实行正常值班,节假日、黄金周及重大异常情况时实行应急值班。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值班;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和节假日、黄金周及重大异常时期值班另行安排值班。下班后可以实行举报电话转移呼叫值班

38、。(二)当日值班人员应做好与次日值班人员的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情况记录,并对重要事项予以提醒。(三)价格信访、举报值班应做到坚守岗位,热情接待信访举报人员,及时处理举报信函、邮件;对咨询政策的能答复的应及时给予解答,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行为举止得体,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主动倒茶让座;询问、回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准确,认真作好记录,做到优质服务。第九条 举报中心应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要建立值班台帐、举报记录台帐;做好举报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综合价格举报信息及工作情况,定期对举报热点、难点等信息进行分析

39、研究,对价格信访举报中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第十条 举报中心保障机制(一)人员保障机制。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到举报中心工作。(二)应急保障机制。为举报中心提供接待群众价格举报的场所,并配置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工具,确保应急机制能快速反应。(三)举报奖励机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一条 价格举报工作纪律(一)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信访举报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

40、,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价格信访、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三)值班期间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岗串岗闲聊;举报电话响铃三声内应有应答。举报值班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落实值班情况。(四)价格信访、举报案卷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毁举报材料。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由局班子成员定期轮流安排在举报中心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第十三条 建立价格信访举报考核奖励机制,增强价格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信访举报工作中有泄密、玩忽职守

41、、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价格监督检查局当场处罚制度为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依法行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确保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价格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2、:(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四、实施当场处罚,价格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好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没款金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报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备案。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办案制度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办案行为,确保监督检查规范化、程序化,依据行政处

43、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县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实施的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进点检查前应明确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三、检查办案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同意的不得单独办案。办案时须出示证件,注意办案文明用语,文明办案。四、案件承办人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取得全面证据材料;查询、查证材料要按案卷制作规定请被查单位加盖公章。五、抄录的数据、样张及文字材料一律用碳黑水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抄录材料两页以上应有被查单位负责人逐一签字盖章。六、案件承办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的处罚意见,并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七、提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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