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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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 特征码 ckgywyKTZdyhPHvOQzgA 【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 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 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 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

2、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 46 号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 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 第 2 页 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 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

3、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 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 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 规划: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 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4、(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第 3 页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规划。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 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 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 易市场的管理。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 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 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 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

5、 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 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 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 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 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 料等。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 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 第 4 页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被委托人应

6、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 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往所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 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 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

7、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 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第 5 页 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 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 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 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 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 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 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 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 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 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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