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大学教师分流与多元升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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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的大學教師分流與多元升等,楊瑩 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本文部分內容曾於2014年3月30日發表於廣州大學主辦第四屆兩岸教育政策學術研討會。 後經收錄於蘇州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4年第1期 (總第2卷第2期),頁115-120。,台灣高等教育發展現況 (1/3),就教師人數、職級與最高學歷而言最高學歷而言: 2014學年度,公立大學校院高職級 (職稱) 教師多於私立大學校院,一般大學校院多於技職大學校院。 就專任教師最高學歷觀之,教師教育程度已有提升,絕大多數專任教師均已具博士學位。,台灣高等教育發展現況 (2/3) 大學校院具有博士學位專任教師所占比率(%),台灣高等教

2、育發展現況 (3/3) 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級專任教師所占比率(%),台灣實施大學教師評鑑、教師專業發展、 教師分流及多元升等的歷程,2005年,2005年修訂之大學法規定,各大學必須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及訂定教師評鑑辦法。,教育部透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實施,要求大學必須建置提升或協助教師專業發展之單位,或提供教師專業發展輔導服務。,教育部發布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教師多元升等試辦學校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引導大學將教師職涯發展與學校人才培育方向相結合,鼓勵大學實施教師分流,並推動教師多元升等。,2013 年,教育部推動多元升等制度目標1/3,6,教育部推動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2/3),7,教育部推動

3、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3/3),8,大學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教師法第9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條 自1991學年度起迄2014年,共計授權國立臺灣大學等61所學校自審 自2006學年度起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審以學位文憑送審 自2007學年度起授權大學自審以專門著作送審講師及助理教授 近4年著作送審通過率 專任師資結構人數 制度運作,一、相關法令,二、授權自審推動情況,三、授權自審標準,2014年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高校分布,資料來源:王淑娟(2014),迄2014年,教師升等送審著作類型,資料來源:王淑娟(2014),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1/8),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

4、分析 (2/8),20072012學年度大專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3/8,20092012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4/8),20072012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5/8),現行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學位(文憑)送審:碩士(講師)、 博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非學位送審: 1.專門著作 2.技術報告 3.藝術類作品(分為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電影、 設計、民俗

5、藝術七類) 4.體育成就,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17,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6/8,現行審查意見表: (一)評分項目(理工醫農類科)甲表,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18,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7/8),現行審查意見表: (二)審查意見(理工醫農類科)乙表,19,教師升等制度實施現況及問題分析 (8/8,現行審查評定基準: (一)專門著作: 1.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2.副教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3.助理教授: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 力者。 4.講師: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6、。,資料來源:王明源(2014),多元升等制度PATHWAYS,教育部推動多元升等制度實施策略,各類型升等制度間得相互轉換,惟轉換機制則由各校自行訂定,20,教育部核定2013學年度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試辦學校通過28校名單(申請校數共41校),教育部推動高教分流的政策,22,1.政府管理偏重防弊,且學校欠缺自我課責。 2.教師升等過於單一,未能兼顧各校教師專長特色。 3.課程教學偏重學術研究導向,人才培育同質性高。,1.大學管理分流:擇定績優學校,試辦人事財會、招生收費等自主項目,並輔以資訊公開及內控機制,賦予辦學彈性。2016年至少擇定20所大學參與試辦。 2.教師升等分流:透過多元升等制

7、度,同等尊重教學和研究的成果,並賦予學校自主審查機制 。2016年至少80所大學試辦。 3.課程學位分流:在學術型課程外,增加實務型課程,以推動學位分流。2016年至少有40所大學推動。,2014年起進行:大學管理分流(3年20校)、 教師升等分流(3年80校)、 課程學位分流(3年40校)。,教師分流?,教師分流及多元升等案例,台灣高校教師評鑑辦法有教師分流之案例分析,一、2013年前即有教師分流制度之高校 (一)長庚大學 (二)高雄醫學大學 (三)中國醫藥大學 (四)台灣大學 二、2013年後增加之案例學校 (一)東海大學 (二)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分流案例長庚大學,長庚大學之教師評鑑是依其

8、教師適任性評量辦法辦理,該辦法所 稱之教師評量,分成研究型及教學服務型兩類。 依規定,該校非學院類教師、以及學院類符合下列各條件之教師,得選擇以教學服務路徑受評,其餘教師則依研究路徑受評: 1.滿五十五歲及正教授年資七年以上教師。 2.擔任二級(含)以上行政主管三年以上教師。 3.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達全院之前25%、或曾獲教學優良獎項者。 長庚大學規定,所有教師之評量項目均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項; 但權重不同。 1.研究型教師之評量教學占30,研究占60,服務占10。 2.教學服務型教師之評量教學占60,研究占20,服務占20。 至於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項目之評量標準,也依研究型及教

9、學服務型教師分別訂定詳細的不同計分標準。,教師分流案例高雄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也在其教師評估準則中,將該校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而各學院(中心)得自訂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占權重,權重總和為100%,惟每一大指標所占權重不得低於20%。依規定,該校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綜合型:該校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 2.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各學院(中心)自訂的教學型教師比例 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惟人文社會科學院所屬中心之教學型教師比 例以不超過50%之教師為上限。 前述教學型教師之申請及認定,由各學院另訂之,

10、並經院級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3.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含)以上主持中央研 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教師分流案例台灣大學 (1/2),台灣大學是以教師評鑑準則為全校教師評鑑之母法,該校各學院或單位均需以此母法為依據另訂其教師評鑑辦法。 台大醫學院教師之評鑑是分三組進行: 第一組:基礎醫學組含基礎醫學各科、藥學系、臨床藥學研究所、光電生物醫學研究中心、醫學工程研究所(具醫師身分之教師)、癌症研究中心、毒理學研究所、分子醫學研究所、免疫學研究所、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腫瘤醫學研究所、臨床基因學研究所、腦與心智科學研究所及轉譯醫學學

11、位學程。 第二組: 臨床醫學組含臨床各科、一般醫學科、牙醫學系及臨床牙醫學研究所。 第三組:醫事相關學組含社會醫學科、法醫學科、護理學系、物理治療學系、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及職能治療學系。 同時,該院規定社會醫學科、藥學系、臨床藥學研究所、腫瘤醫學研究所、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及轉譯醫學學位學程參與臨床服務之教師,經醫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同意,可選擇列臨床醫學組或醫事相關學組。,教師分流案例台灣大學 (2/2),除醫學院外,台大文學院所訂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也規定,文學院教師評鑑分一般教師、語言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者三類。其評鑑之項目及其所占百分比為: 一般教師:研究60%、教學30%、服務1

12、0%; 語言教師:研究20%,教學70%、服務10%; 擔任教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研究20%,教學50%,服務占30%。 台灣幾乎所有醫學大學或一般大學醫學院之教師評鑑機制均針對臨床醫學教師另訂有其評量或升等辦法。 而且各大學校院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為教師或藝術類科教師時,也均係參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2013年之後 東海大學,東海大學在其新修訂之教師聘任及服務規程中即明定:為建立教師分流制度,體育室、通識中心及英語中心所屬編制內專任教師,得申請為教學型教師, 且教學型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十二小時,上限為十八小時。其餘有關待遇、福利等權利義務事項,比照同級職之專任教師辦理。 惟另依該校教師

13、評鑑準則之規定,教師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目。但教學型教師之評鑑範圍不含研究項目。 東海大學專任教師之評鑑責成由各學院負責。依該校規定: 1.一般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之任一項目皆達一定水準、且四項目 評鑑之加權平均成績達七十分者方為符合標準; 其教學權重應介於3060%,研究權重應介於2060%, 服務權重應介於520%,輔導權重應介於520%。 2.教學型教師之教學權重應介於4070%,服務權重應介於1530%, 輔導權重應介於1530%。,2013年之後中國醫藥大學 (1/2),中國醫藥大學在2013年8月另新訂了該校教師分流升等實施辦法。 依此新法之規定,該校教師

14、分流升等之類型分為教學型、研究型及並重型等三類,其中,教學型及研究型教師數分別須少於該職級人數之1/3。 此三類型專任教師升等時各類型之規定分別為: 一、以教學型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一)申請升等前3年內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者。 (二)申請升等之前3年度教學評估原始成績排名順序於全校教師前1/3者,且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每週授課時數(含認列)至少為該職級規定之1.2倍,且大學部授課時數至少 達該職級規定之1/2。 2.申請升等前3年內曾擔任過班級導師。 以教學型教師升等時,其主論文須達9篇(專書或教案亦可認列)。送審前五年內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

15、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ACI、THCI core、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篇數須達5篇(專書或教案經審查後可認列)。,2013年之後中國醫藥大學 (2/2),二、以研究型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一)支領國科會彈性薪資或屬校院互聘非醫事類教師者。 (二)升等之前3年度研究評估原始成績排名順序於全校教師前1/3者;並符 合下列各項規定: 1.每週實際授課時數(不含認列)至少2小時。 2.申請升等前3年內曾指導學生參加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 教師升等時其主論文,須為送審前5年內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以第一作者或通

16、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ACI、THCI core、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篇數須達15篇且5年內h index10,RPI100。 三、以並重型教師申請升等教授者:上述一、二項以外之教師。 教師升等時其主論文須達9篇。送審前5年內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ACI、THCI core、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篇數須達5篇且5年內h index6,RPI75。,結 語 (1/2),迄今已有若干試辦學校遭遇下述問題: 1.學校定位 (研究型教師vs.教學型教師) 多元

17、升等降低學校學術水準? 標準難訂,難以把關 2.角色衝突(單位主管vs.基層教師) 院長及系所主管:升等門檻應嚴謹,例如: 副教授僅限於學術研究升等 教學實務升等總成績之計算,學術研究配分比例不宜太低 技術應用升等技轉金的門檻應提高 基層教師:放寬技術升等或教學升等資格條件 降低教學實務升等、技術應用升等門檻條件 增加教學實務升等或技術應用升等之評量方法,結 語 (2/2),為確保大學自主,教育部教師多元升等政策之推動,是以試辦計畫交由各校自行規劃修改既有之教師升等制度來進行。 各試辦學校要推動此項多元升等新制,就必須先從修改教師聘任、評鑑及升等相關法規著手。 因教師分流與多元升等相關規定之修改對教師權益影響極大,各校在修法之際,勢將面臨兩大問題: 需在既有的著作審查方式外,另在取得學校多數教師同意下,摸索建構不同類型教師分流與多元升等審核之最適機制。 必須考慮適用對象範圍,是否僅適用於新進教師或全體教師。 因教師教學項目的評鑑應該還包括同儕評量,一旦教師分流之後,不同類型教師在學校任教面臨之問題不僅是升等而已,尚包括教師之聘任及評鑑,以及不同類型之教師是否可互評? 各大學究竟是否能夠將教師作適當的分流與多元評審,以及授權自審之後是否能堅持嚴格把關教師資格之審核,誠為目前台灣高等教育值得重視之課題。,報告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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