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市户籍管理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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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市户籍管理工作计划 特征码 mBNspyoyTQrRTWHnthbr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 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 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 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 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 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 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 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 上

2、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 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 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 屋使用证 。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 、 劳动合同 、 养老保险手册 、 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 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 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 第 2 页 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

3、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 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 (男,22 岁;女,20 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 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 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 房 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 、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 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结婚证 、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 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 准迁证明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 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 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 5 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 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新生婴儿一 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 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 第 3 页 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 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 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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