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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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相关问题讲解 20012-3-21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与内容 范围: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 内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一)适用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公益建设项目(按 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 (三)审批标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计划审

2、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 ,建设单位备齐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后,依 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和论证,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 面决定,并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附件;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载明理由,告知相应的救 济权利。 分级审批规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 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 建设项目,向本

3、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 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2、具有测绘资质部门实测的1:500或1:1000地形图; 3、大中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 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作出的选址论证(用于组织专家

4、进行技术审查); 4、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 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相关文件(主要指与 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 (六)注意事项 1、一般会有一个预选址过程 2、可与设计条件同时核发 3、涉及土地等多方面的协调及政府决策, 需要大量前期工作 4、有效期(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 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 准文件,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 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规划条件审批管理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5、城乡规划法第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三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十五条、四十八条 (三)审批标准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 (四)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国

6、土部门、县区政府或 规划部门、园区)备齐文件资料后,经 窗口(科室)受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依法制发建设项目规划条 件通知书及附图;申请不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载明理由,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五)申报材料 1、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建设项目,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建设申请; (2)具有测绘资质部门实测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 份(附电子版图纸); (3)相关文件(主要指与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会议纪 要等)。 2、有国土部门或县区政府、规划部门申请的建设项目, 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具有测绘资质部门实测的1:500或1:10

7、00地形图2 份(附电子版图纸); (3)县区规划部门的初步意见 (4)相关文件(主要指与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会议纪 要等)。 (六)注意事项 1、规划条件的依据(控规、技术规定、相 关规范) 2、规划条件的内容(强制性、非强制性) 3、规划条件的变更(条件、程序) 4、与土地处置的关系(改变性质、增加容 量) 5、有效期问题 有效期规定 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 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 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 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

8、国有土地使用权划 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 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 部门通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一)适用范围 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需要办理土 地证的项目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三)审批标准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 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

9、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备齐文件资料后,经窗口 受理,在3(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 许可证证件及附图、附件;申请不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并载明理由,告知相应的救 济权利。 (五)申报材料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以下 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10、 (3)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可由规划窗口提供); (4)界址点成果表及规划用图2份(附电子版图纸); (5)相关文件(主要指与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会议纪要 等)。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交以下 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界址点成果表及规划用图2份(附电子版图纸)(如依 据规划方案出让的,需附出让的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文件(主要指与项目相关的领导批示、会议纪要 等)。 (六)注意事项 1、对土地出让合同的核定 2、建设项目名称的确定 3、联合摘牌项目的审批 4、附图及附件 5、新老用地分类的衔接 6、有效期(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在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且未 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 可自行失效 )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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