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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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 务 培 训,一、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二、深化改革与政策导向 三、内控机制与主体责任 四、采购程序完善与规范 五、几个工作中实际问题 六、集采目录情况的介绍,以采购法为核心、实施条例为配套、结合相关部门规章、意见办法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合同法。 部门规章:财政部18、19、20、74号令。 规范性文件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

2、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的公告 (是指财政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法规及文件:市政府26号令、工作要点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362、366等。,二、深化改革与政策导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贯彻落实“放管服”

3、的要求,将部分政府采购管理权限下放至主管预算部门,明确财政“研究政策、制定规则、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的定位。 主要举措是简化进口产品审核程序,在采购预算编审指南申报,年初对进口产品审核事项实行一揽子批复,执行中无需再逐一报批,预算主管部门年底备案一次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把关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扩大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增强预算单位自主选择权,200万以下不再审批。 允许各预算单位在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政府购买服务、自身需求等特殊性采购项目,实施一次性招标采购流程,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 推进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

4、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的通知,强化预算单位在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政策功能落实、内控机制建设、采购信息公开等五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约谈辅导工作机制,指导预算单位做实基础工作,推动“事责、权责、钱责”相一致。,二、深化改革与政策导向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政策层面:2014年出台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服装、印刷、金属护栏、办公家具等该市监狱企业的主打产业进行针对性支持,提出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定向采购等措施,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同时将相关企业分别纳入了政府采购集采目录中办公家具、印刷定点生产企业,方便采购人。 组织协调:建立对接机制,组织

5、主要采购单位和监狱企业开展供需双方会谈,介绍监狱企业生产情况,沟通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了解监狱企业的重点产品品类、生产能力等情况,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的方式,安排监狱企业承接部分采购项目。 采购效果:2015年,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活动财政安排预算8623万元,专项用于首都综治办制作首都志愿者服装等保障品。今年,5所监狱顺利承接了北京市民政局所属市老龄协会、人社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教委、民政局所属第三福利院、北京市交通委宣教中心等单位的多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合同金额900多万元。 社会意义: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保证社会稳定,进一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所面临的困难,解决监狱企业所面临的生产项

6、目“零、散、小”,促进监狱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二、深化改革与政策导向74号令引入主管预算单位的概念在于明确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原本就是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在采购管理方面也应负有责任,这有利于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74号令第七章附则,对主管预算单位进行了解释,即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74号令赋予了主管预算单位两项权利: 所属单位申请转变采购方式,应由主管预算单位先行把关后方可报财政部门。 把对技术复杂、特殊,专业性强的项目,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专家的交权利给主管预算单位。,三、内控机制

7、主要内容,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 1.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

8、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三、信用记录主要内容,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

9、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

10、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

11、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

12、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

13、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完善验收方式。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非招标采购流程介绍 非招标采购基本流程:论证编制谈判文件抽取评审专家 组建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完成相关采购流程 74号令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

14、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

15、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四、相关采购文件的完善招标文件、委托代理协议、工作规范,1、合二为一, 2、投标人应答索引表 3、信用记录声明 4、取消模糊不清容易引起争议条款 5、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增加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

16、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6、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的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和采购人。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法律责任: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7、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需求、中标结果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人受理并负责答复;对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中心受理并

17、负责答复。虽然代理协议中有明确,这里要告知供应商。 8、集成资质,保证金,业绩与奖项,标后复核与终止协议等。,五、几个问题工程项目、重新评审、评审报告与采购货物不一致等,就目前集采目录而言,未纳入目录内,某安防工程项目,采购事项涉及改造、安装、监理等采购内容,重点是避免工程扩大化和规避政府采购。 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竟谈和单一)。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

18、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五、几个问题重新评审,区别重新评审的不同情形,保证评审组织工作的合法依规 1、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

19、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

20、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五、几个问题重新评审,上述错误可以是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自行发现,或者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后发现,也可以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来讲只适合后两种。 重新评审与复核的区别是两者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 错误的纠正,经重新评审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采购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G:非招标、磋商及条例2016-2017年集采目录.doc,祝大家新年好 谢 谢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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