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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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许霆案件及其中的反思?,1,2,3,4,Contents,许霆案件经过,一审结果及争议,二审结果,许霆案给我们的思考,2006年4月21日夜,24岁的山西小伙子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简称ATM)取钱。他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一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000元钱供其支取,同时只扣除账户里的1元钱。于是许霆反复操作,在不同时间先后取款171笔,合计取款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得知后,先是用自己合法持有的储蓄卡以类似方式取款8千元

2、,后提供资料出钱找人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假名“刘阳”办理了该银行的储蓄卡,又取款1万元,合计取款1万8千元。之后两人携款逃跑。 2006年11月,郭安山投案自首。虽然ATM机器里少了这么多钱,但是银行在几天后才发现少钱了才报警。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一年,2007年5月,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视屏:今日说法,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3、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Title,2007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个普通公民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以非暴力的方式拿去了不属于他的钱财,就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法律太严苛了。本案之所以发生,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4、,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无期。,各方评说许霆案,各方评说许霆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对象构成要件乃是:非法占为己有的他人财物必须是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许霆多次利用信用卡套取的钱款显然不属于他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因而,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以侵占罪处理本案当然不恰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教授:,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

5、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就不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律师声音,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按照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起刑点就是无期徒刑,甚至可判死刑,而如果对许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轻很多,

6、一般判刑3至7年。,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有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通公司)也有责任,且许霆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处理。,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93.8%的受调查者认为,银行应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有网友称,对于许霆取款案,如果有一点基本的人道关怀,或者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和在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即

7、使以盗窃定罪,也应该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逐级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在,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做,甚至在判决中都没有详细阐述定罪量刑的理由,证明了法院和法官的价值取向或者还有更深藏于背后的权力与权利的博弈。或许,许霆的行为触及了金融安全秩序这根高压线,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民众声音,“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死刑过重!”,“秘密窃取吗”,“银行过错说”,1,2,3,4,5.一审争议,侵占还是盗窃?,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

8、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非秘密窃取!,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秘密窃取!,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

9、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银行过错说,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 支持方: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 反对方:但银行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死刑过重!,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多人的同情,很多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无期。 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

10、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不赞成无期徒刑。视屏,6.二审结果,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

11、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8年3月),7.许霆案带给我们的反思,一、人性和人格的弱点 作为一个已成年的公民,当许霆在无意中发现ATM取款机出故障后,没有立即向银行告知取款机出现问题,而是直接利用此漏洞获取不正当钱财,这是人的贪念在作祟。 二、银行在对待AT取款机存在管理上的漏 洞 银行的疏忽使得ATM取款机发生故障,并在出事的23个小时内银行没有发现这个情况,也没有一个报警预设系统,更没有银行人员在监控室内对一个连续取钱这么多次的人产生警觉和怀疑。以至于有这么多客观因素存在,使让人感到有机可乘,这几乎等于银行在诱惑他人犯罪,可谓是让犯罪在“天

12、时地利人和”的背景下产生。,7.许霆案带给我们的反思,从一审到二审的判决结果中,许霆由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为什么这两个判决定刑的量跨越如此之大? 法理学提到,法律原则对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而现在的自由裁量权却快要被法官垄断。法官判案不是基于法律原则而是依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7.许霆案带给我们的反思,尽管对许霆犯罪的定性在法律上并无问题,在情理上却让民众似乎难以接受,事实上,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他仅仅是一念之差,贪念所致。 我们可以横向地进行一番比较,原中行广东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4.82亿美元,并携款外逃。然而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不过被判

13、12年;另外,湖北咸宁某银行职员胡某盗取储户28万元存款,也仅以贪污罪判处3年。,7.许霆案带给我们的反思,以上两案影响之恶劣是许霆案所无法比拟的,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不能不令人感慨。这种极大的反差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我们的法律也有不足之处,甚至已经造成了这样明显的不公平,从而引起了社会上有正义感的人士的极大愤慨。,由许霆案带给社会的探讨和反思还在继续。从整个案件的发展及人们和社会对其的关注程度,可以看出人们为了这个以的不断追求和对司法须更加完善的迫切要求以及社会对司法公正审判的监督作用。德国人耶林曾说过:“法是不断的努力,这不单是国家努力的,而是所有过敏的努力。”所以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我们需要做到:公律要良法、司法要公平、普法要广泛遵行。,公律要良法、司法要公平、普法要广泛遵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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