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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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解 读,张时飞,【简要背景】, 许可办法共6章31条2940个字。 从制定到出台,费时1年多。 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部内外征求意见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次。 共涉及国务院27个机构、37个地方民政部门。收到意见建议150多条。 千锤百炼 字字千金,【基本框架】,第1章 总则 5条 第2章 条件和程序 9条 第3章 许可管理 7条 第4章 监督检查 4条 第5章 法律责任 3条 第6章 附则 3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解 读 - 立法依据,1.老年人权

2、益保障法: 第4章,第43-45条 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适用范围】,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养老机构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解 读 - 地方经验,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1): 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0): 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

3、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2008): 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07): 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解 读 - 地方经验,河南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2): 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2): 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按

4、照其登记性质分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与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解 读 - 域外经验,日本养老机构大致分为社会福利设施和收费养老院。收费养老院包括护理型、住宅型和健康型3种。2006年修改的老人福祉法,对服务事项的规定改为下面4项中的任何1项即可:饮食;护理;洗涤、清扫等家务服务;健康管理。 香港安老院条例规管的是为年满60岁的人士提供住宿照顾而设立的安老院。 台湾老人福利法把老人福利机构分为长期照护、安养和其他机构3类。,概念界定,定义视角 存在的困难 1.总括 本质特征或核心服务 2.总括 + 列举 列举不全或界定不

5、明 3.总括 + 列举 + 排除 边界不清或不必要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解 读 - 内涵外延,总括 + 排除 养老机构的核心服务是:同时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仅是延伸服务。 养老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 养老机构包括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解 读 - 依据和理由,排除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直接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39条。 排除互助型养老场所,主要基于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典型养老场所是农村幸福院。

6、,解 读 - 农村幸福院,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2)第3条规定: 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管理部门】,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解读 -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1款: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条对民政部门管理职权进行了区分。,【基本原则】,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7、公正原则。,解 读,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公开是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 除依法保密的外,公开包括规定公开和行为公开:许可机关做出的各种规定必须让公众知晓(第21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行为,均应通过公开文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人了解。,【设立条件】,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设立条件】,(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

8、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解 读 - 细化项,办法所列6项条件,4项源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其他2项为细化。 第(二)项细化: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必须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的要求。 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解 读 - 细化项,第(五)项:床位数在10张以上。 有人特别是民政部门的同志提出10张床位要求过低,至少应在30或50张以上。理由是:形不成规模效应,影响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确定10张床位数门槛被视为制度创新亮点之一。主要

9、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现实需要。二是域外经验。 。,解 读 - 现实需要,我国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如果床位门槛设置过高,很可能将一些有志养老服务、但目前资源有限的申请人拒之门外,既不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也不利于增加养老床位制度供给。,解 读 - 域外经验,2006年4月前,日本规定收费养老院入住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此后修改为有1个老年人入住就可以申办。 香港安老院条例规定:惯常有超过5名年满60岁的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住宿照顾即可。,解 读 - 立法建议,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明确资金额度和人员数量,以确保养老机构运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经研究论证,意见未采纳。理由是:我国幅员广阔,各

10、地差异较大,开办养老机构所需资金、人员数量等差距较大,一旦规定具体明确,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举办者、许可机关】,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解 读 - 举办者,一是规定了养老机构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不是完全民事行

11、为能力人。,解 读 - 许可机关,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 三是确立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地域管辖原则。以拟设养老机构住所地为关联点,由住所地民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实施许可。,立法建议,1.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该提供无犯罪记录。直曰为国际经验。 2. 申请人是组织的,应该具备法人资格。地方立法有此规定。,【许可权限】,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

12、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解 读,1. 顺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许可权限主要放在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和中山、东莞等不设区的地级市。 3. 设区的市可以委托其市辖区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特殊情形】,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解 读 - 1,为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能会兴办具有实务培训和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它们在兴办资金、机构性质、建设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特殊性,办法将这类养

13、老机构的管辖作了特殊规定,即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许可,国务院投资兴办的,由民政部许可。 同时还规定:经过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的委托,省级和市级可以具体承担许可工作的相关事宜。,解 读 - 2,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涉外管辖】,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

14、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 读 - 1,本条所规范6种情形:1.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独资设立;2.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组织和个人合资设立;3.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与中国的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4.港、澳、台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设立;5.港、澳、台组织、个人以及华侨和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设立;6.港、澳、台组织、个人以及华侨和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设立。 以上6种情形由省级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经省级民政部门的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以实施许可。,解 读 - 2,第1款中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

15、括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地级市、地区、盟和自治州。 第2款除外规定,主要考虑到,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中国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投资者。,许可权限路线图 - 1,民政部许可权限:国务院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省民政厅局许可权限:涉外养老机构;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民政部委托许可; 设区的市民政局许可权限: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省民政厅局委托许可(包括涉外养老机构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地区、自治州、盟民政局许可权限:省民政厅局委托许可(包括涉外养老机构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许可权限路线图 - 2,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局许可权限: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16、;省民政厅局委托许可(包括涉外养老机构和省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不设区的县级市民政局许可权限: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设区的市辖区民政局许可权限: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委托许可。 直辖市的区民政局许可权限: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 县民政局许可权限: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委托许可注意事项,1. 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 2. 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3. 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经过委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引起行政争议,委托机关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由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筹建指导】,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解 读 - 1,为贯彻中央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吸收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相关规章经验,办法不对养老机构筹建设定批准环节。但考虑举办养老机构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办法创设了筹建指导制度,用提供行政指导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所需咨询等服务。,解 读 -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10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18、。,【设立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设立申请】,(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设立申请】,(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19、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解 读 - 1,这条是与第6条对应设置的。条文中八项文件、材料是为证明养老机构符合第6条所规定设立条件。 第(一)项是一个许可申请,具体格式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项是证明申请人是合法设立的组织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是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是自然人的,应当证明18周岁以上且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解 读 - 2,第(三)项符合登记规定的名称相对复杂些,需要分情况审核:拟进行民非登记的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拟进行工商登记的

20、养老机构名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名称预核准,拟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四)项规定要审查是否经过建设部门、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同意。主要查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 。,解 读 - 3,第(五)项主要查验能够证明是自有产权的房产证,或者是能证明拥有一定时期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六)项主要是提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第(七)项主要是

21、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其中验资证明主要指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养老机构兴办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项是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新的文件、材料项目预留出制度空间。,立法建议,在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租赁合同要明确年限,如5年等。但鉴于房屋租赁市场签约惯例,如北京房屋租赁一般为一年一签,规定了五年租赁合同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意见未采纳。 有人提出第(八)项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嫌疑,故采纳相关建议,增加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字样。,【设立许可】,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

22、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解 读,该条主要是对许可期限、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的规定。 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确定20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 二是规定了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两种方式。 三是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要及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依法登记和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解 读,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养老机构除获得民政部门许可外,还须进行民非、事业

23、单位或工商登记。 二是在养老机构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设立许可与依法登记孰先孰后?,本条进行了模糊处理。主要考虑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经与工商总局有关通知口头确认(下一轮改革,有法律依据的和关系人民生活财产安全的事项,仍然实行前置许可),理应许可在前,依法登记在后。但考虑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势和现实状况,故对孰先孰后采取了技术处理,为接续改革留下了空间。,【设立许可证】,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

24、民政部门统一规定。,解 读,本条主要是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正副本和式样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民政部关于下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换证与延续】,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解 读 - 有效期,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存在分歧。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还是规定了有效期。主要理由包括: 一是实践中多数许可都规定了有效期。如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25、二是行政许可法并无对规章设定许可期限作出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 三是实践中不乏在规章中设定许可有效期的案例。如新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 读,本条是对设立分支机构许可程序的规定,体现了鼓励、扶持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指导思想。但由于民非单位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出于维护法制统一的考虑,本条还作了除外规定。,【许

26、可事项变更】,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解 读,本条规范已准予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由于内、外部各种原因,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养老机构应当履行的手续。 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变更的,养老机构到原许可机关,就变更事项在设立许可证上做出相应修改。 养老机构如果变更住所,就必须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因为住所是确定监管部门的关联点,住所变化,将导致监管部门变化。住所变化,通常会涉及收住老人的安置,因此作了严格规定。,【终止情形】,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

27、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解 读 - 1,第1款规定了养老机构终止的原因,包括自行解散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同时规定终止必须把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这就意味着养老机构在法律上已经丧失提供养老服务的资格。 第2款明确了进行清算的要求。由于相关登记法律、法规中,已经有对清算的具体规定,该款只是原则性提出。,解 读 - 清算,清算一般包括三步:第一步是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对养老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28、以及代表养老机构参与相关民事诉讼活动等。第二步是组织清算。主要是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将养老机构的全部财产作价现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债务。第三步是制定清算报告。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织要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停止服务】,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解 读,本条是关于暂停和终止服务的规定。由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直接影响入住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养老

29、机构因为分立、合并、改建、扩建、解散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必须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并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解 读,本条是关于设立许可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许可机关实施许可遵循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是对许可机关提出要求:及时在官方网站、当地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取得许可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

30、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解 读,本条是关于许可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不收费原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许可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事项有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变化情况。二是养老机构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三是许可机关实施设立许可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设立许可撤销】,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31、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设立许可撤销】,(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解 读 - 1,本条的制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69条。 第一款规定了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为的监督,体现了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如果民政部门在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准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设立的,就会

32、导致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从而威胁信赖保护的实现,必须予以撤销。其中,滥用职权是指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养老机机构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解 读 - 2,第二款规定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的,也要撤销。欺骗手段是指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造成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过产生错觉,骗取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贿赂手段是指申请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或者资格,却通过向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金钱、财务等

33、方式,取得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三款体现了与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衔接。民政部门撤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将撤销情况告知登记机关,以便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的撤销和注销手续。,【设立许可证注销】,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设立许可证注销】,(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解 读 - 注

34、销,本条规定了许可机关注销许可的6种情形。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撤销和撤回是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三种必备手段,容易发生概念混淆。具体含义为: 1.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通常是工商、民非登记的必要环节,标志着经行政许可的特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结束终止,而不论是因为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是被许可人主动想结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解 读 - 撤销,2.撤销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其事由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中为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 撤销许可的情形具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

35、准予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等情形。另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解 读 - 撤回,3.撤回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二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撤回主要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养老机构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才撤回行政许可。,【举报处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解 读 - 1,本条

36、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65条,旨在借助广大社会力量,实现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从事许可事项服务活动的有效监督。 根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养老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的活动,都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包括发现养老机构未取得许可就从事本应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的活动,或者养老机构虽然取得许可,但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服务等活动的,都有权反映和举报。,解 读 - 2,行政机关接到反映和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核实指养老机构是否已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和养老机构所从事的服务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处理指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5章法律责任一章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养老

37、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解 读 - 1,本条制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80条。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许可证。许可证一旦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就违背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初衷,使行政许可的服务活动失去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可能还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解 读

38、 - 2,关于3万元最高罚款数额。不少人认为过低,不能产生威慑力。但只能维持现有的表述。理由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擅自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 读 - 1,制定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是指许可机关有权责令改正,违反治

39、安管理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养老机构由于违反养老服务协议和由于过错侵害老年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 读 - 2,需要强调的问题:一是上述三种责任赔偿的主体都是擅自举办养老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不是宣布停办养老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二是民事赔偿范围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通常具体数额要由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定。,解 读 - 3,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40、、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许可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 读,制定依据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80条,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的行政法基本精神。包括两个层面的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即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是刑事责任,即上述行

41、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解 读 - 过渡条款,本条主要解决现有合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和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养老机构如何按照本办法办理许可手续问题。分三个层面作了规定: 一是总要求是现有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获得许可。 二是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整改,主要包括光荣院、部分民办养老机构等。,解 读 - 过渡条款,三是考虑到多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囿于编制限制、资产产权不明晰等多方面原因,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整改需要较长时间,经过征求部内有关司局意见,本着分类指导原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整改期限放宽至两年。,【适用例外】,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实施日期】,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解 读,办法于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8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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