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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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弗朗索瓦基佐 著,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本书中文版本,张清津, 袁淑娟 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12 出版,目录,一、基佐生平及时代背景 二、本书的主要章节和架构 三、基佐关于“代议制”的主要观点 四、基佐代议制历史比较研究的大致过程,弗朗索瓦皮埃尔纪尧姆基佐,Francois PierreGuillaume Guizot(1787-1874),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基佐生平及时代背景,基佐在政治上属于“空论派 ”,空论派- doctrinaire 亦称正中间派,是曾在复辟王朝和七月王朝时期的法国政治舞台上据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政治派别。面对19世纪前期法国异常复杂的政

2、治局面,由鲁瓦耶-科拉尔,基佐,雷米扎等知识分子组成了这一政治派别。以革新和终结大革命为己任的派别,奉行一条介乎民主与保守之间的“中庸“路线,并提出了“理性主权“、“能力合格原则“及代议制政府等政治主张。,他同时也是一个“君主立宪派”,“1789年法国的主流思想和民族愿望,就是让自由制度与世袭君主制联盟。我们身不由己的偏离了我们的意图;我们严重的欺骗了我们自己,在我们冒昧的期翼中误入歧途;但在我们令人疑虑的沮丧中我们也应该同等的欺骗自己。上帝既然允许将他们的过错所导致的负担施加到国民的身上,就不会使他们自己的生活成为他们持久的虚妄和致命的陷阱;我们全部的历史,我们整个文明,我们所有的光荣以及我

3、们的伟大,都敦促和引导我们朝着君主和自由联合的方向前进” 本书P003,序言,基佐同时也是一个政治上的温和派/保守派,基佐的内外政策曾在他执政的前半期获得成功。法英之间保持着良好关系,以退让的办法较顺利地处理了同英国发生的若干外交争执和殖民地纠纷。国内政局也相对稳定,经济一度繁荣,工人运动和共和派运动暂时低落。基佐为此曾高兴地宣称: “起义完蛋了,俱乐部完蛋了,革命宣传、革命精神这个仿佛突然控制了整个民族的盲目斗争精神也完蛋了。”但是,在他执政的后半期,农业危机和工商业危机接踵而至;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的丑闻相继被揭露;人民革命运动和资产阶级选举改革运动再度高涨。基佐政府却仍然顽固地拒绝任何改

4、革,终于酿成了1848年的二月革命。1848年2月22日,巴黎人民拥上街头,高呼“打倒基佐!改革万岁!”的口号,冲向基佐的官邸,执政达八年之久的基佐最后被轰下了台。,基佐是法国史学中“哲学学派”的奠基人,提出了运用综合和分析方法代替过去单纯叙述历史事实的编纂方法。基佐写道:历史发展是有规律性的,“人类的进步合乎规律地进行的情形,象是星球运行一样清晰,而现时代甚至比星球运行还要清晰。人类的历史虽然有许多空白,但是却并不神秘。我有许多不知道的东西,但是我没有不理解的东西。”,目录,一、基佐生平及时代背景 二、本书的主要章节和架构 三、基佐关于“代议制”的主要观点 四、基佐代议制历史比较研究的大致过

5、程,本书是基佐的一个课程讲义,全书的主要结构:,主要的结论、方法及理论,法国/西班牙都不行 只有英国成功 ,结论:简要的归纳,方法:历史 + 比较,历史分四个时期(P013-014) 法兰克人/西哥特人/英格兰人 ,理论:一个“空论派”的理论体系,+,目录,一、基佐生平及时代背景 二、本书的主要章节和架构 三、基佐关于“代议制”的主要观点 四、基佐代议制历史比较研究的大致过程,两种统治学说:代议制政府才是正当的,P068,P238,P198(西哥特人) “统治权理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某种世间实际存在的力量中来寻找统治权,并将它置于这种力量手中,不管这种力量是人民、帝王还是人民领袖。而另一种则

6、认为,统治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世间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它不属于任何势力,因为任何尘世力量都不可能完全知晓并不断追求真理、理性和正义这是统治权的唯一源泉,也应该是制约实际统治权的规则。不管政府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第一种统治权理论所建立的是专制政权。第二种理论与所有形式的专制权力进行抗争,决不承认它的合法性真正正当的统治权理论是代议制政府原理,亦即所有的专制权力不论以什么名称和在什么地方出现,都是完全不合法的” P238-239,第二部分第1讲 实际上代议政府依赖于下列一系列思想。实际存在的所有权利要想成为一项权利,都必须根据理性、正义和真理这一权利的唯一源泉来行事。任何个人和任何人类组织都不可能完

7、全知晓和履行理性、正义和真理所要求的东西;但他们有能力发现它们,并使其行为越来越多的与它们相符合。 P058,第一部分第6讲,从统治权正当性的不同来源角度划分,人们必须服从“理性、正义和真理这些上帝法则”,“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为自己意志的赞同就将一个法律强加于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为自己意志的反对就拒绝服从一个法律;权利的正当性存在于他对永久理性之法则的服从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权力行使者的意志之中,也不存在于权力服从者的意志之中。如果哲学家们希望给予权力一个正当性原则,并将它限制在权利的界限之内,而不是将所有的个人意志提高到统治权或与此相当的地位,他们应该让个人意志处于服从状态,并在它们之

8、上设置一个统治权。他们不应当断言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绝对主人,以及任何别的什么人都无权违逆他的意志凌驾于它之上,他们应当宣布,如果没有理性、正义和真理这些上帝法则的许可,任何人都不是他自己或任何别人的绝对主人,以及任何行动、任何一人统治另一人的权力,都是不正当的” P310,第二部分第10讲,统治权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政府的两种分类,我将政府分为两类。首先,有那样一些政府,他们把统治权作为一种仅属于个人的权利。不管属于一个人、很多人或者社会上的所有人;还有这样一些政府,在原则上他们是专制主义的缔造者,虽然事实或强或弱地与这一原则相左;一方面主张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主张绝对的权利,两者都从未完全有效

9、的存在过。第二类政府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之上,既统治权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因为我们不完美的本性不可能完全和持续的理解,并稳定和完好无损地应用正义和理性。 代议制政府正式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我并不是说,它已经以我刚才说的形式,遵照对原则的完全/深刻的理解而建立起来。政府和一个伟大的诗篇一样,不能有一个先验的模式,或根据一个刻板的格律。我所主张的是,代议制政府并不能把统治权天然地授予任何人它所有的权力都用来发现或忠实地实现那个永远约束其行动的法则,只有不断地证明其正当性,获得统治权的权利才能得到认可。 帕斯卡曾经说过,“多元如果不能降为单元,就是混乱。单元如果不是多元的结果就是专制。”这是对代议制政府

10、最令人满意的表述和最精当的定义。 P056,第一部分第6讲,从享有统治权主体的多元或单元角度划分,代议制的三个必要条件和基本形式,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我们可以将代议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形式归纳为三个这些形式是:第一分权(权力分立)、第二选举、第三公开性。 P72,第一部分第8讲 所有的制度、代议制的所有条件都来源于此并回归于此。选举、公开性和责任都是对个人理性的检验,在寻找或行使权力时,它们可充当社会理性的判断仪;它们也是发现正当权力的要素和阻止篡权的措施。 P311,第二部分第10讲,P72,P239242,P311315,代议制是基于分立而平等的权力,代议制政府不论是以前存在的还是现在存在

11、的,它是由不同性质的权力组成的,这些不同的权力之间是彼此平等的在当代法国,有三种形式的权力,既国王权力,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三种权力各有不同的来源,它们都是由不同的社会需要所导致的它们彼此独立,谁也无权拥有统治权:它们必须共同寻求正当法则,不管是在事前或事后,只有当它们在联合商议中发现这一原则时,它们才可以拥有统治权。 P57,第一部分第6讲,分权的原则,“政治的艺术及自由的秘密,在于让每一个权力都有它无法压倒的对手。这是一个在中央政府的组织中应该突出的原则,因为只有根据这些条件,才能阻止专制统治建立于国家的中央。” P391,第二部分第18讲 要阻止所有的篡夺正当的无限权力的行为,或至少让这种

12、篡夺变得罕见又困难,就必须中央政府进行分割,其结果必然是,这种分割必须以如下方式进行:由此产生的权力将能够有秩序地共存,也就是说,相互制约、限制,并相互迫使对方来共同寻求指导它们的意志、主导它们的行为的理性、真理和正义。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都不应当使自己凌驾于对手之上,从而摆脱制约;因为这种制度的精粹就在于它们的相互依赖,在于迫使它们努力保证一致性。 P392,第二部分第18讲,选举代表权与公开性,“每个社会中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正义思想和与这些思想相协调的意志。它们尊重人类的相互权利/社会关系及其后果。这些正义思想和忠诚意志分散于构成社会的个人之中,而且由于影响人类道德和理

13、性发展的各种各样的原因,它们在个人之间的分布是不平均的换句话说,必须对分散于整个社会的正当权力要素予以发掘,并将它们组织成一个实际权力;也就是说,凝聚成一个中心,实现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让其占有权力。” P311,第二部分第10讲 我们所谓的代表权无非是达到这样一个结果的手段它不是一个用来收集和计算个人意志的算术机器,而是一个将唯一有权统治社会的公共理性从社会深处提取出来的自然过程。事实上,任何一个理性都无权事先声称它就是社会的理性。如果他这样说,他必须让有能力对它进行判断的其他人的理性相信它。 P311,第二部分第10讲,统治权属于有能力的人,属于精英,在社会中存在两种趋势一种趋势是不平等的

14、产生,另一种趋势是在个人之间维护或回复平等从原则上讲,这两种趋势是同样合理的:其中一个从属于拥有自然优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宇宙的精神和物质秩序之中;而另一个则从属于每个人都有的正义权,该权利要求,任何专制力量都不应当剥夺他在独立地、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所拥有或他将要得到的社会利益。我刚才讲到这两种趋势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原则,是人类得以进步的双重性动因。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是代议制政府的唯一目标:其目的正是发现和集中全国自然的、真正的精英,让他们充职于政府之中。 P388,第二部分第18讲 “只有有了能力才能够授予权利;能力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一个事实,法律不能随意地制造或毁坏它,相反,法律必须努

15、力对它进行精确地识别,并同时承认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这一原则同样将没有能力的人排斥在外,如果接纳没有能力的人,讲导致大多数人的统治,亦即物质力量的通知;将会把部分有能力的公民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讲导致有能力的人之间的不平等,能力最小的人也被说成是足以胜任的,这形成了特权。” P351,第二部分第15讲,P066,P351-355,P364,P388,1830年宪章规定,每年交纳200法郎以上捐税的人拥有选举权,交纳500法郎以上的人拥有被选举权。自由主义者、共和派、社会主义者都要求更广泛的选举权,甚至普选权。基佐坚持纳税200法郎以上才具有选举资格。他说:“先生们,赶快发财吧,到那时候你会成

16、为选民的。”,目录,一、基佐生平及时代背景 二、本书的主要章节和架构 三、基佐关于“代议制”的主要观点 四、基佐代议制历史比较研究的大致过程,历史过程的分析观点和结论,“在成为权利受到正式认可和尊崇的的确定的权利之前,自由毫无意义。而权利即使得到了认可,如果没有坚实的保障,它也毫无意义。最后,如果没有与保障有关的力量在其权限之内加以维护,则这些保障就毫无意义。将自由转化为权利,用保障来维护权利,让那些有能力来维持这些保障的人来维护它这就是朝着自由政府发展的先后步骤。这正是英国在斗争中所实现的进步,我们正要研究这一段历史。自由首先转化为权利;当权利几乎得到认可后,它们又获得了保障;最后,这些保障

17、又掌握在了正规的权力手中。代议制因此形成。” P271,第二部分第6讲,法国:法兰克和封建时代,现在我可以大胆地说,在5世纪到10世纪的制度中,根本没有代议政府的迹象。就个人自由而言,我们有时会转到国王的权利,有时转到大地主的主宰地位。但根本不存在以一般法律和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政府组织;所有的制度都是针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只有神职人员还保留着人们有权利拥有正义和好政府的思想,但这一思想并未贯彻到任何制度之中。无论哲学原则,还是任何代议制政府的外在特征,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得到体现。 P159,第一部分第21讲(另参考P043,每个人只代表自己),法国:13世纪以来,市镇失去自由,从13世纪以来,人们

18、或通过议会,或其他更间接的手段,试图将市民们提升到政治生活之中,并将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联系起来的原因。经过三个世纪的奋斗,这些尝试并没有成功。市政体制并没能产出一个符合它的利益并给与他保障的政治制度。在没有权利集中的情况下实现了权利集中。此后市政体系日益衰弱且无力保护自己;它虽然在封建统治之中建立起来,却无法在中央政府面前和在行政君主制之中存在下去。城镇逐渐地、不明不白地和几乎是毫无抵抗地失去了它们古老的自由。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际,所有人都知道,法国的市政体制只不过是个没用的影子,虚弱而没有活力。 P180-181,第一部分第23讲,西班牙,一个完美的法典由西哥特人制定出来,

19、但这些议事会对当时西班牙的许多大事所施加的影响,还不如战神和女神广场会议在法国的影响大。它们拥有古老日尔曼会议的地位,却没有古老日尔曼会议的作用,因为它们不像日尔曼会议那样拥有肉体力量,它们也没有用任何足以正规的力量来取而代之的地位。西班牙拥有一个远优于其他野蛮名族的立法,也许其日常立法也更开明、更仁慈,这归功于它们;但我们要从中找到伟大自由制度的原则和对专制权力进行实质性抵抗的标志,那是徒劳的。 P209,第一部分第26讲,基佐心目中的典范是:英国,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和瑞典向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例证。如果我们着眼与某一个地方,我们将看到这些尝试不仅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而且还保持了历

20、史的连续性;在另一个方面,它们甫一出现,就被扼杀与摇篮之中;在第三个地方,其最终结果导致了政府自身的联合。它们的形式与他们的命运一样形形色色。只有英国仍在不间断地坚持斗争,并最终享受到了完全胜利的成果。 P011,第一部分第一讲,英国:1066-1399间的几个主要因素,英国“诺曼征服”和“撒克逊传统”实际上并非“征服”(P257,P273) 国王的相对弱势换而言之,不是一直强势(P430) 国王在财政上的有求于下(P372) ,没有形成君主极权,奠定了议会制基础,英国传统中的基本精神:大宪章和议会制度,大宪章、牛津条例、权利请愿书和议会制度的主要精神: 1)非经同意不得征税 2)国王不能超越

21、于法律之上 3)国王和贵族具有同侪性,必须受到贵族的监督 4),英国历史家对大宪章有一个共识:“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非经同意,不得征税:欧洲封建的普遍传统,第12条 朕除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唯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赎回朕之身体时所需者。 朕之长子受封骑士时所需者。 朕之长女出嫁时所需者。 为以上3项目的所征贡金之定额,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市之贡金,应依同样规定。 大宪章,第15条,也类似,针对自由民。,国王必须守法,是古老的传统,君王必须遵守法律这一点,本身也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君主加冕之加冕誓言中,亦包括遵守法律之内容即便是有“征服者“之称的威廉,也不

22、例外: 还有一件最重要的事情需要说明一下。一般被称为守教者的爱德华(963978,英格兰国王975978)的法律中,关于国王的义务有一条极卓越的法律。其中规定:如果国王不履行义务,“他就不能继续保持国王的称号“。为了避免理解不透彻,它还引了因此被废黜的法兰克王契尔配利克作例子。根据这条法律,昏君是可以被惩治的。守教者爱德华的无刃剑就是它的一个象征。这剑加冕时通常由宫廷伯爵在仪仗队中肩负。我们的历史学家马太巴利说:“这就是象征宫廷伯爵在国王违法时有权依法约束国王。“很显然,用剑惩罚就不外乎是死刑了。贤君爱德华所定的这条法律以及其他许多法律,都由征服王威廉(英格兰国王10661087)在就位后四年

23、于威廉姆一次全民议会上用最庄严的誓言承认了。这时,不仅铲除了他任何征服者的权利(如果他对我们还有这样的权利的话)而且是让他也服从这一条法律的裁决和审判。他的儿子亨利耶宣誓遵守爱德华的各条法律,其中也包括上面这一条。也正是由于这样,亨利才在自己的哥哥罗伯特在世时被选为国王。往后每一个国王在加冕前都要作同样的宣誓。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版)p169172,国王若行暴政,就不再是国王,“国王只有在行仁政的时候才是国王,如果施行暴政蹂躏子民,就成了暴君在执行法律时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大于国王,但国王如果犯法就应当像最微贱的平民“ 13世纪,亨利 布莱克顿在英国的法律与惯例(转引自弥尔顿) 詹姆士一

24、世在1609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有这样的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的王国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既然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王国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因此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每一个有道的国王都必须遵守他根据他的法律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因此,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一旦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了。”-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版)第十八章p122123 克服暴政弊害的办法应以公众的意见为准,而不能以若干个人的私见为断。特别是在一个社会有权为自身推选统治者的情况下,如果那个社会废黜它所选出的国王,或因他滥

25、用权力行使暴政而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这个社会也不应为了这样地废黜一个暴君而被指责为不忠不义,即使以前对他有过誓效忠诚的表示也是如此;因为这个暴君既然不能尽到社会统治者的职责,那就是咎由自取,因而他的臣民也就不再受他们对他所作的誓约的拘束。所以罗马人废黜了他们以前承认为王的傲慢的塔尔基尼乌斯,为的是他和他的几个儿子都很专横跋扈同样,继其父维斯巴西安及其兄泰塔斯这样一些最温和的皇帝而登位得多米希安,也因鱼肉臣民为罗马元老院杀死:他对罗马人所做的一切侵害权利的行为,都被元老院英明地和合法地加以废除,并宣布无效。-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论君主政治(商务版)第一篇第六章p5960

26、如果有人用杀死暴君的办法来解放他的国家,他是值得赞扬和奖赏的。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版)彼得朗巴德嘉言录诠释p152,贵族监督国王:大宪章中最长的一个条文,第61条 朕为荣归上帝,郅隆邦家,并为泯除朕与诸男爵间之意见起见,既作以上之让步,深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兹再赐与彼等下述之保证。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举男爵25人,此25人应尽力遵守维护朕所颁赠彼等并以本宪章认可之和平与特权。如朕、朕之法官、执行吏或任何臣仆,在任何方面,对任何人有所违犯或破坏任何条讲和条件而被上述25男爵中4人发觉时,该4人应至朕前(如朕不在则至朕之大法官前)面折朕之错误,并奏请立即改正之。如朕、或朕不在国内时朕

27、之大法官,不于自面折日起40日内改正该项错误,该4认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该25名男爵得与全国人民以其权力对朕施抑制与压迫(即夺取朕之城堡土地与财产或以其他法),至该项错误已照彼等之意见改正时为止。对朕施抑制与压迫时,朕之身体及皇后皇子与公主之身体不得侵犯。错误改正后,彼等应与朕复为君臣如初。英国任何人民愿与诸男爵取一致行动时,应宣誓服从上述25男爵之命令,并尽其权力与彼等同施压制。朕对任何人之宣誓,应公然允许之,并不得阻止之。再者,国中所有人民不愿对该25男爵宣誓作压制之行动者,朕应以命令使其宣誓。上述25男爵中任何人亡故,离国或因他故不能作上述之行动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选举其他男爵以代之

28、,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复次,上述之25男爵于进行委托执行之事件中出席讨论,并对于某事发生争论时,则出席男爵之过半数所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认为与全体所同意者同为有效并有拘束力。上述之25男爵应宣誓竭诚遵守以上之规定,并尽其权力使全国遵守。朕不得由本人或由本人或由他人从任何人取得任何物,使上述之任何物权与自由权有所消失。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作为无效,朕并不得利用之。,议会一直存在,历史悠久,议会一直就存在在萨克逊族统治时代,议会经常被称为“贤人会议”。亨利三世王朝(注:英格兰国王12161272)第五十二年(当为1267年),马桥法和其他大多数法令都公开召集平民与贵族出席会议。爱德华三世(注:

29、英格兰国王13271377)的市场法的序言,这里面就把这种平民称为“郡县要人”,也就是“来自各城为全郡服务的人。”下院的成员正是这批人,而不是贵族,同时也不可能是贵族。此外还有一本比这些法令更古的书叫“议会会议法”。其中说国王与平民在没有封疆伯爵与主教出席时也可以召开议会并制订法律,但国王和封畺伯爵与主教没有平民出席时则不能召开会议。这事的理由是这样的:在封疆伯爵和主教没有出现以前,国王就和人民举行议会和全民议会。同时,贵族只代表个人,而平民则代表本选区。因此平民便被认为是以全国的名义出席的,在这个名义下他们就比贵族更有权威、更高贵、事事更应占先 。一切权力的源泉一向是来自人民,现在也是一样。

30、在这里你就可以看出议会的真正起源是什么,它远比萨克逊民族的有史时代早得多。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版)p165,续上,“现在不妨谈谈萨克逊人。由于他们的法律一直流行到现在,所以我就不打算引证它的实例。请你记住萨克逊人士从日耳曼人那里分枝出来的。日耳曼人从没有赋予君主以绝对和无限的权力,有关政府的重大事件他们经常开全部落会议。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出议会甚至在萨克逊人的祖先之中就已经具有极高的权威了,只是没有这个名称而已。这种会议一直到爱斯伯特(中世纪英国肯特郡王)时代还仍然被称为“贤人会议“。据毕德(中世纪英国伟大历史家)说,爱斯伯特“通过贤人会议根据罗马人的陈规制订法律“。因此,诺森伯利亚

31、王 埃德温和西萨克逊王英纳都是与“贤人和人民长老举行会议之后“才制订新法律的。毕德还说,阿尔弗雷德(849899,韦塞克斯国王871899)所制定的其他法律“也是通过贤人会议制定的,国王也都表示要服从“。 我们还有一本很古的法律书籍叫“司法宝鉴“。这书第1章第2节中告诉我们,从前萨克逊人征服不列颠后便拥立国王,但要求他们宣誓愿和一切臣民服从法律的审判。阿尔弗雷德王时代所订的一条法律,规定议会每年在伦敦开会两次,必要时还可临时召开。这条法律以后由于不用而逐渐松弛了,到爱德华三世(英格兰国王13271377)时代又两次重新申令实行,于是又得到重视。另外还有一个叫“议会会议法“的古代典籍说:“如果国王在议会没有解决原先召开时规定应办事务而解散议会,就犯了伪誓罪,并可认为是违背了加冕誓言。“英王的加冕誓言永远被我们的法律家认为是最神圣的法律。“ 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版)p169172,以上只是简要概括,细节太多,不一列举,交流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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