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侵犯财产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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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刑法分则第五章共规定了12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二)以挪用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以破坏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 一 抢劫罪概述 (一)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

2、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二、抢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如何理解及认定 “非法占有” 1、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1)不法所有说:强调利用或者处分。 (2)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

3、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2、非法占有的认定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确定抢劫罪中的占有状态形成。 (二)如何认识 “公私财物” 的范围 1、赃物或者其他非法财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抢劫违禁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3、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三)如何理解 “暴力、胁迫” 以及 “其他方法” 1、暴力 2、胁迫 3、其他方法,4、紧急避嫌而抢他人财物,后形成事后故意的如何处理 5、采取暴力手段抢回自己写的欠条,或者强行要求他人打欠条或借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6、夫妻一方指使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认定 7、骗取他人欠条后又

4、当场强行抢回借出的钱,或者付款后伪装强盗进行抢劫的,如何认定 8、抢劫所有权属于自己而由他人合法占有或者行政部门依法扣押财物的,如何处理,9、双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强行抢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或等值的其他财物,如果该行为中所使用的暴力、胁迫导致的后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程度,该强取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三、抢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认定 2、本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四、抢劫罪加重犯的认定 1、如何认定 “户”及其具体形式 (1)公民用于生活的自有私人住宅 (2)公民实际居住的公有住房、通过借用或者租贷而实

5、际用于生活的住宅 (3)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及供生活之用的窑洞 (4)非营业实践的商住两用房 (5)建筑公司为建筑工人搭建的用于生活的临时工棚。 (6)其他用于公民日常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发生在“户外”,同样也构成“入户抢劫”的四种情况 (1)行为人先在“户外”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入户”取财 (2)行为人利用谎言、骗局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当着被害人的面“入户”取财 (3)行为人“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进行暴力强制,使之不能反抗,然后挟持被害人一同到另外地点取财 (4)行为人先“入户”,将被害人引出后杀害,然后再次入户取财,2、

6、如何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 及其范围 (1)公共服务性(2)从事服务为客运(3)正在运营中 3、如何理解 “持枪抢劫 ”(持假枪是否构成加重犯) 4、如何理解 “多次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罪的形态问题 (一)抢劫罪共同犯罪的处理 1、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为两个以上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必须要有共同的抢劫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3)必须具备共同抢劫行为 2 、抢劫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注意对于抢劫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处理,又要同时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协从犯,正确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对

7、于抢劫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六、准抢劫罪的认定 (一)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1、凶器 2、“携带凶器抢夺”?显性携带凶器 七、处罚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 一、盗窃罪概述 (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

8、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凡占有的目的,二、盗窃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电信码号、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3、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盗窃罪的对象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秘密窃取并不以使财务的地理位置发生移动为必要) 4、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违禁品、赃物 5、人体及器官可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中的“非法” 程序意义上的非法(采取不当方式取回自己的财物)?,(1)他人基于合法的理由占有该财物盗窃罪。 (2)他人占有该财物是非法原因 a

9、. 行为人与该他人因共同从事非法活动而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盗窃罪 b.由于他人单方面违法犯罪行为而占有行为人的财物不认定为犯罪 7、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偷走他人的财物后丢弃,如何认定“使用盗窃”行为,8、盗窃被执法部门扣留的自己的财产,是否构成本罪 9、如何理解 “秘密取得” 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的 “秘密性” a.所谓的 “秘密”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愿望和判断 b.所谓 “秘密性” 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而言的。 c. “秘密性” 必须贯穿于行为人取财行为的始终(盗窃罪的秘密性主要是就取财行为而言),(2)“秘密取得” 的表现形式 a. 对有体动产秘密地将犯罪对象转移到行为人的

10、控制之下,并且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b. 对电、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的窃取一般表现为窃用 c. 对不动产一般表现为窃占,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将不动产予以偷偷出租或者出卖,并将收益据为己有 d. 对通讯线路、电信号码的盗用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e. 对技术秘密等具有可复制性的财物采用复印、拍照、抄写、拷贝等手段 10、盗窃他人信用卡使用或者没有使用的,如何处理 11、盗窃存款未取的,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12、盗窃家庭财产或亲属财务的,如何认定 三、盗窃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本罪与盗窃特定对象物犯罪的区别 2、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1、,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取财方法的秘密性 4、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及行为转化 5、利用盗窃手段贪污、侵占公款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与本罪的区别根本在于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财物,四、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接触说 转移说 藏匿说 失控说 失控+控制说 控制说:不论所有人等有无失去控制,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盗财务,盗窃行为即达既遂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1、实施盗窃的场所与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有监控脱离监控的人监控 (1)开放性 (野外、街头) 无监控财物移离原地 便于携带物财物移离原地(藏于身上、包内) (2)自由进入场所(商店、饭店) 不便携带窃出店外 (3)相

12、对封闭,不得随意进出(仓库、居所)盗出有效控制区外,(4)在运输工具上盗窃,便于携带的隐藏在自己身上或将 财物移离原处,置于 自己控制之下,无论 与否脱离运输工具 (5)停驶的运输工具上财物脱离管理人监视或警戒为既遂 2、盗窃的时间与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白天商店柜台内的财物合法控制范围为柜 台,窃出柜台即对财物实现了实 际控制,既遂 (2)晚上商店关门合法控制范围为商店门、窗, 将财物偷出店外,既遂 3、盗窃对象与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体积小窃离原处或携带在自己身上 (2)体积大、沉重之物移离原物的有效控制区 (3)货币窃离原处,(二)在网络环境下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计算机盗窃

13、既遂与未遂的几种观点: 1、提现说 行为人非法将他人账户上的资金划入自己或第三人的账户并提现或者作其他使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入账说 五、盗窃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为盗窃财物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如何认定 2、为盗窃而破坏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3、为盗窃而实施放火等行为的,如何定性处理 4、盗窃后为毁灭证据等实施放火等行为,如何处理 六、其他规定,七、处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14、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 一、概述 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物 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一)民事“诉讼欺诈” 1、类型: (1)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者失误,以被害人已

15、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2、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1)欺骗的对象不同:a.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 b.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 (2)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的认识不同: a.被害人并未认识到行为人在欺骗自己 b.被害人对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清楚 (3)被害人交付财产的主观意志:a. “自愿”交付 b.被迫交付 (4)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根据:a.欺诈 b.利用了证据规则 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建议以“伪证罪”追诉,(二)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 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

16、骗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客体:a.简单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b.复杂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客观:a.犯罪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诈骗罪成立必须具备数额要求,即数额加大 (3)主观:a.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b.骗取非法利益,既包括财物又包括其他利益 2(1)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骗取了财物 a.数额较小招摇撞骗罪 b.数额较大诈骗罪 (2)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止骗取财物 a.数额较小,骗取了其他利益招摇撞

17、骗罪 b.数额较大,骗取了其他利益数罪并罚 三、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控制说(取得说):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为既遂与未遂界限,四、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在其他发票 2、行为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 3、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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