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型号含716号文100525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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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2010年6月,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主要内容: 技术要求调整 自2010年7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一)的要求;申报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的,扩展和变更涉及的检验项目也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指定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见附

2、件二)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三)的要求,严格进行检验方案和产品的技术审查,并按照要求向指定的检测机构下达检验方案。,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有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加强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检测机构应加强公告产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关检验设备,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现有国家级检测机

3、构经核定的检验能力见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见附件四-今后会根据检测机构能力的变化进行调整),企业可选择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调整后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介绍,有关说明 新调整后的技术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企业按原技术要求申报的检验方案。 已经下达检验方案的,在7月份的产品审查中按照原检验方案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公告内已有产品,变更扩展只要求与本次变化有关的项目提供新增标准、更新标准和全项实施的标准,其它项目不要求。,工信部产业

4、2009716号介绍,自2010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应按照新标准和新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并上传报告,标准已更新和标准未全实施的检验项目的旧报告不能作为视同报告使用。 注:本次技术要求的调整,包括增加标准范围和调整原标准(含变更版本)执行内容两个部分。对于调整原标准执行的内容,请参照最新检验报告格式。,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 及依据标准,新增标准项目: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汽车防盗装置、制动软管、汽车轮胎、LPG/NG钢瓶、滑动门(单列项目)、汽车前后端保护、汽车罩盖锁系统、后牌照灯配光性能、昼间行驶灯、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发动

5、机净功率等。,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 及依据标准,标准变化项目(换版):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灯具、车速表、乘用车制动系统、无线电骚扰特性 、客车结构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等 。 标准执行内容增加: 机动车喇叭耐久性能 、外部凸出物、汽车制动系统 、客车结构、内饰材料、门锁耐惯性力等。,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略。,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略。,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略。,汽车产品同一型号 判定技术条件,2010年6月,目录,1.目的 2.适用范围 3.引用标准 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条件 4.1 M类 4.2 N类 4.3 O类 4.4 专用汽车 4

6、.5 其它规定 5.汽车产品发动机同一型号条件 6.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1.目的,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2.适用范围,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3.引用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注: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厢式货车类别

7、按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平板车、仓栅车、蓬式车特征代号单独制定。,产品名称 结构代号 用途代号 仓栅式运输车 C CY 蓬式运输车 C PY 平板运输车 T PB,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

8、多用途乘用车等;(按照GB/T3730.1中第2.1.1条定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

9、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型;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

10、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介质、布置方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4.2 N类(N1、N2、N3类)载

11、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型;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放宽了对排半驾驶室的要求),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

12、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介质、布置方式) ;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

13、条件,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型; 轴数;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车架纵梁结构,如直梁,阶梯梁,大鹅颈,小鹅颈等; (增加了对车架纵梁要求)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

14、判定技术条件,4.4 专用汽车 4.4.1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放宽了对作业类改装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包括因选装专用装置引起的变化和选装底盘引起的变化等),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4.4.3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

15、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布置位置相同。(加严了对上装部分的要求) 4.4.5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4.5 其它规定 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超限底盘也应单独申报底盘公告) 4.5.3

16、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扩大对危险货物车辆管理范围) 4.5.4 同一型号的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产品,其举升方式和举升位置应相同。(加严了对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的管理)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5.汽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

17、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5.汽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6.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与GB9417关系:要求基本相同 企业自定义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6.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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