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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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8/13,1,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 春 生 2014年3月,2019/8/13,2,目 录,一、背景资料 二、修订原则 三、主要变化 四、条文释义 五、附件说明 六、展 望,2019/8/13,3,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

2、,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 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落地拨高,2019/8/13,4,二、修订原则,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2019/8/13,5,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

3、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 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 第五章:附则 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三、主要变化,1.总体结构变化,2019/8/13,6,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 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2. 理念变化,2019/8/13,7,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 (第三

4、十九条),三、主要变化,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3. 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2019/8/13,8,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三、主要变化,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4. 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

5、场检查;,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删除了过于刚性的监检要求,如直线度测量、超声波探伤的现场,2019/8/13,9,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原监检规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释义:本条是本规则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较原监检规的变化是: 1. 将监检依据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中

6、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2.本规则仅适用于压力容器监检。删除了原监检规中的锅炉监检。 3.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监检行为”。,2019/8/13,10,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TSG R0003); (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 (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原监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原监检规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原监检规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2019/8/13,

8、11,第二条释义: 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 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 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瓶监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2019/8/13,12,四、条文释义第1章

9、 总则,本规则第三条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 (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 (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封头; (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第三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为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的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制造监检不仅仅适用于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也适用于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的内涵) 2.保留了原监检规的封头监检要求。(取消制造许可,为什么保留?) 3.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也必须监检。(说明),2019/8/1

10、3,13,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四条 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第四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安装监检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监检合格方可使用,本规则中增加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 传统意义上的安装变化为现场组焊了! 由于医用氧舱制造工序的特点,对于一些大型氧舱(如多人氧舱)的部分工序需要在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完成,医用氧舱的监检分为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医用氧舱的制造和安装过程监检的被监检对象为医用氧舱的制造企业。 本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限定于医用氧舱的安装。,2019/8/13,1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五条

11、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第五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 。 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 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

12、 (1)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2)与固容规、移动规的差异。,2019/8/13,15,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第六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特殊要求。并说明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与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和附件E的关系。 (说明进口压力容器的相关法规现状、检验现状),本规则第六条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A;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B;地下储气井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C;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D;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

13、E。 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监检工作,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8/13,16,三、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七条 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原监检规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

14、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2019/8/13,17,第七条释义: 本条说明了监检性质、目的。由原监检规第四条修订而成。 1. 全世界范围内对承压设备监检的原因 安全可靠性要求高与重要工序实施过程的不确定性的综合要求。 2.质量是制造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企业的主体质量责任 3.引入了“符合性验证”的理念,

15、认为监检是符合性验证活动。 压力容器监检的性质是法定检验。属于“符合性验证”范畴,符合性验证已为发达国家广泛接受。根据“符合性验证”的叙述方式,将监检性质和目的表述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上述表达较原监检规中“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更全面和严谨,理清了法律责任。,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2019/8/13,18,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八条 压力容器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16、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二)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原监检规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2019/8/13,19,(1)监检的目的:验证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2)验证的时机: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中; (3)监检方法:审查、检查与见证。本规则的审查指对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所进行的规定项目的核查,检查是在现场对实物进行的目视检验,或者对某个项目

17、进行的核对或者要求受检单位对其进行的复核(又称事中检查、事后检查),见证是在现场监督其工序的实施; (4)监检内容:包括了影响安全质量的工序及其相关技术资料的审查,结果及对结果有影响的过程的确认; (5)合格评定准则是: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关系的讨论:(1)基本要求与实施途径;(2)符合性声明,GB150-2011。,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释义:本条说明了监检基本内容。由原监检规第六条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监检内容的叙述更全面、更严谨。其内涵是:,2019/8/13,20,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九条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18、监检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第九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监检单位资质与监检人员资格要求。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颁布了TSG 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提出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的分类,并且要求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工作。据此,将原监检规中“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

19、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按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改。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了检验人员资格,并且要求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检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工作。据此,按上述要求规定了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2019/8/13,21,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现场制造(含分片出厂现场组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已在工厂内完成大部分制造过程,采用分段运输到使用地完成

20、最终制造过程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监检机构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对应原监检规 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2019/8/13,22,

21、第十条释义: 本条由原监检规第三条修订。原监检规没有明确现场组焊(粘接)或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 1. 关于原监检规中监检机构的授权问题。 2. 增加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检机构的要求。 3.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 4.现场组焊(粘接)压力容器的监检机构。(说明目前的问题,原意?),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2019/8/13,23,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当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责; (二)在压力容器

22、的制造、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并且签订监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四)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抽查的项目,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够按时到场; (五)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H)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J),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六)应当监检但未经监检的压力容器及其部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019

23、/8/13,24,三、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应原监检规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原监检规第十九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原监检规第二十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

24、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原监检规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

25、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原监检规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原监检规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2019/8/13,25,第十一条释义: 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受检单位的职责。将原监检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而成,调整了第十九条的文字,使其更加精炼,将进口压力容器的报检要求移至附件D中;保留了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对第二十三条中“可向相应安全监察机构反

26、映”修改成“具有向相应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的权利”,取消“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因为上述规定超出了本规则的范围。 对原监检规第二十条中关于受检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进行较大的修改,主要是: 1.取消了原监检规中关于监检所需的文件清单。 2.要求受检单位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强调监检的实施需要受检单位的配合。 4.增加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监检意见书,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的要求。,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2019/8/13,26,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十二条 监检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质,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27、(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二)向受检单位告知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四)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五)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六)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注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施工的许可条件

28、;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2019/8/13,27,三、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原监检规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原监检规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原监检规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

29、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释义: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监检机构的职责。本次修订将监检单位与监检人员的职责分开描述,由原监检规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修改而成。修订后进一步明确监检机构的责任。主要

30、变化是:,2019/8/13,28,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1.增加了监检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资质的要求。 2.增加了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的要求。 3.增加了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的要求。 4. 保留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向受检单位签发监检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的做法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保

31、留了这种做法。 5.保留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的责任。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对监检员的能力、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次修订要求监检机构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监检员培训,是适应本规则和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要求的基础。,2019/8/13,29,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第十二条注1释义: 新增条款。本次修订对“严重问题”给出了界定。 原监检 “一般问题”和“严重问题” 缺乏定量的判据,进而导致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的界定含糊,出于种种考虑,监检单位很少下发监检意见通知书,但这并不表明不存在

32、问题或者问题都很轻。 经过调研并结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严重问题”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发现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前第1种、第3种和最后1种情况) 第二类是失去了保证产品质量的能力, (如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第三类是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2019/8/13,30,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本规则第十三条 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二)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妥善保管,并且具有保密的义务; (三)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四)发现受检单位质

33、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 (五)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六)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G),负责打监检钢印(制造监检时)。,2019/8/13,31,三、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对应原监检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原监检规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原监检规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原

34、监检规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原监检规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

35、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2019/8/13,32,第十三条释义: 本条按照权力和义务同等原则,规定了监检员的职责。由原监检规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合并修改而成。相比于原监检规,主要变化是: 1.明确要求监检员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将填写项目表的要求修改为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3.根据监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明确监检员的监检行为。,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2019/8/13,33,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本规则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并且与监检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 (二

36、)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三)监检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四)制造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 (五)出具监检证书。,2019/8/13,34,第十四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监检的一般程序。 原监检规第十九条要求受检企业在制造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报检”目的是通知监检机构,便于安排监检人员。本规则修改为受检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受检单位的书面申请、生产计划、安装或重大修理改造的告知函,也可以是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签定的监检协议等多种形式。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后,将制造、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提交给监检员

37、审查。制造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和/或应力分析报告以及三类容器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工艺文件、质量计划,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方案、与修理改造压力容器有关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等。 监检员审查制造、施工的相关技术资料后,确定监检项目并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 由于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检不需要打监检钢印,因此只规定制造监检合格后,监检员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钢印。,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35,本规则第十五条 监检员依据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

38、器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下同)确定监检项目。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不应当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对应原监检规第八条及第十条 原监检规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原监检规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

39、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36,第十五条释义: 本条为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在原监检规第八条、第十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规定了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本条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包涵了5个方面: 1.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制造技术条件。 2.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3.考虑压力容器制造或者施工工艺。 4.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 5.不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 分别说明之:,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37,1.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设计总图的制造技术条件。 相

40、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 如固容规新材料的使用要求、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设计总图中规定的技术条件是产品检验与验收的依据 。尤其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无损检测比例提高、验收级别的提高、材料性能的提高等。 2.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解释质量计划的定义 GB150.1中规定:包括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和合格指标 3.考虑压力容器制造或者施工工艺,目的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工序实施监检,进而提高压力容器本质安全。 材料种类、厚度、结构的复杂程度不同,其制造或者施工的难度不同。 说明冷、热加工时,选择监检项目,冷加工时,关注供货

41、状态,热加工时,选择测厚监检。 应变强化容器的监检说明关键工序的影响。,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38,4.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 从理论上分析,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好,失效概率低。 人员素质、责任心等影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好坏,因此各制造单位间是不同的,同一单位的不同系统也存在差异。 监检员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是了解的,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是可操作的。 基于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确定监检项目要求监检员要关注单位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使监检更为有效。 5.不低于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及其相关附件的要求。 下料(材料准备)、封头成型、筒节成型、容器

42、组装及焊接、无损检测、必要的热处理、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耐压试验等基本过程,规则对此提出了基本要求。,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39,本规则第十六条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一)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

43、要求; (三)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本规则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则相关条款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此时应当选择B类。,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原监检规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44、,2019/8/13,40,第十六条释义: 由原监检规第九条修订而来。本条为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规定了监检项目的分类。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监检项目由A、B两类修改为A、B、C三类。 原监检规的两个极端,不良印象。 说明目视检查的重要性。注意B类一定要到现场的。 2.确定A类、B类、C类监检项目的原则。 A类,影响压力容器强度、刚度的工序或检验项目。 B类,有可能提高了失效可能性的,如制造难度项目 3.本规则的监检项目设置(A、B、C类)不同于受检单位质量控制点(停止点、控制点和资料审查点)的设置。,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41,本规则第十七条 监检机构

45、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的要求。 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规则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 监检员完成监检项目后,及时填写相关监检工作见证。,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42,本规则要求的监检工作见证,包括: (1)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 (2)记录监检过程中的抽查内容,如:记录已审查的工艺文件编号,记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材料入库编号,记录

46、需要对施焊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焊接接头编号,记录已审查的射线底片编号,记录现场抽查的焊接接头编号,采用批量制造监检方法时记录抽查产品的编号; (3)在监检过程中,监检员对发现问题的记录。如发现不符合设计图样、产品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项目、需要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时; (4)监检员认为需要的记录。如口头向受检单位提出需要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监检工作见证的要求。监检工作见证是考核监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之一,对监检人员、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都是极其重要。 要求监检机构根据监检机构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人员能力、受检单位特

47、点,制定合理、可操作的监检记录形式,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2019/8/13,43,本规则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一)进行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现场组焊、粘接和现场制造除外)时,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见附件F; (二)进行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粘接)、现场制造监检时,根据压力容器制造特点,参照附件F对受检单位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三)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的结果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当发现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问题时,还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授

48、权监检和颁发受检单位许可证的质监部门。,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44,第十八条释义: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检查与评价是监检内容之一。原监检规中在监检项目表中有“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要求,这意味着监检时需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并记录抽查情况,监检员在实际监检过程中,通过监检项目的监检对受检单位在该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水平已经检查了,如射线底片的审查,如果受检单位的评片报告未按质量保证手册的批准程序实施批准,或者出现评定错误,监检员不可能签字确认该项目。但是对每台压力容器填写“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过于繁杂,难以实施。 所以本次修订时将其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检查,监检员通过具体产品相关监检项目的实施而完成,相当于在原监检规中在监检项目表中有“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抽查”要求的内涵。 第二部分是由监检机构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评价,侧重于那些难以结合具体产品进行检查的项目(如整体的文件管理、分包管理、培训管理、体系自身完善等要素),本条规定其实施要求。,四、条文释义第2章 监检的通用要求,2019/8/13,45,本规则第十九条 监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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