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教学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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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8/13,1,土地经济学 教学案例,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 许月明 王军 刘秀娟 赵金龙 何玲 董谦,省级精品课程,2,目 录,第一类 土地保护 第二类 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 第三类 土地权属 第四类 国家工作人员土地违法犯罪 第五类 土地行政执法纠纷案 第六类 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 第七类 土地管理,3,第一类 土地保护,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 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 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 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 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4,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案情介绍】 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

2、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并进行平整场 地,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5,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法律分析】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法,在耕地上兴建砖窑,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6,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案情介绍】 2000年3月初,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属于基本农田)挖建了鱼塘。4月初,顾家店镇土地

3、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强词夺理。随后,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 (兼职土管员),要求其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7,案例之二 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圣保占用耕地较少,尚不构

4、成破坏耕地罪。枝江市土地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填平鱼塘,恢复耕种。,8,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案情介绍】 2005年,某市某镇村民12人合伙开煤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4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3座煤窑。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发现后,5次上窑制止,然而 , 窑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继续做着“发财梦”,至当年7月底,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2.1亩的严重后果。,9,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法律分析】 该镇国土所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请求市国土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8月4日向三煤窑的12名当事人发了土地行政处

5、罚决定书,限其于8月18日前填平井口,恢复耕种,并处罚款3万元。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15天后,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国土局于10月 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名当事人破坏耕地开煤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10,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案情介绍】 甘肃省某村庄林场210亩,多年来村委会将其林场中间空地开垦为集体耕地。后来为便于管理,村上将70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马飞经营,村委会于1995年2月与马飞签订了为期4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因马飞连续两年未给村委会交纳水费,村上多次找马飞协商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故村委会便给马飞停电26天,由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6、(已另案处理)。1999 年承包合同到期后,村上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更多的耕地使用权纠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马飞承包耕种的70亩耕地收回。但马飞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经营耕种,村委会为了阻止马飞继续耕种,于1999年4月上旬在没有耕种的40亩耕地内种植树木。,11,案例之四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法律分析】 该村委会在村林场耕地内栽种树木是极其错误的,并且毁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74条之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罚:限该村委会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材林场耕地内栽种的树木自行处理,并复垦还耕。,12,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案情介绍】

7、 大村乡郑某全家5口人,有砖木结构瓦房74平方米。2005 年3月,郑某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 180 平方米,建造4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所申请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并于8月10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9月,建成砖混结构、有前后4个阳台、外观装饰全部

8、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占耕地227.2平方米。,13,案例之五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法律分析】 郑某在没有获得批准和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上建造住宅。在施工期间,虽经乡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去现场劝阻制止,并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某不听,强行加紧施工,将楼房建成。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14,第二类 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案例之一 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案

9、例之二 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 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 案例之四 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 案例之五 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15,案例之一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案情介绍】 1997年10月,某市纺织公司经理王某以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的名义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其申请,将市规划区内20亩闲置建设用地划拨给其供建设厂房等使用。王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对用地进行少量清理、平整工作外,并未投入生产。次年4月,本市一家建筑公司欲在开发区兴建别墅,王某得知后,主动联系该公司。双方于7月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每亩4万元价格成交。经群众举报,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

10、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所获非法所得8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万元罚金。,16,案例之一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法律分析】 被告人纺织公司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触犯新刑法第 228 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28 条,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因而除对被告人纺织公

11、司经理王某判处一定的主刑外,还应处以4-16万元的罚金。根据新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还应当追缴被告人所获非法所得80万元,并上缴国库。对非法倒卖的土地使用权应收回。另外,某建筑公司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兴建别墅,因非法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17,案例之二 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案情介绍】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属城镇规划区)与原旗粮食印刷厂于1995年3月30日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同,并经公证机关于1995年3月31日公证,房产管理部1995年4月5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一村将原面包

12、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3020.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租赁时间为15年,租金总计14.4万元,当时已划给光明一村2.7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印刷1996年9月18日获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135.8平方米和围墙等。 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承租方顶着不办。1996年5月23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未果。根据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1996年10月2日,恭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第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8,案例之二 租

13、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法律分析】 光明一村与粮食局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的这宗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属于城镇规划区,并且是该城镇的繁华地段。该宗地未经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光明一村 (出租方) 将其所有的面包厂10间厂房及其场地出租给粮食印刷厂 (承租方),实质上已发生了房地产交易行为,即在出租厂房的同时,也出租 了集体土地 (场地) 使用权。此外,粮食印刷厂在承租的土地上 还新建了房屋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擅自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只有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行房地产交易。所以,光明一村出租集体土地 ( 场地 ) 是非法的。,19,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

14、得出租及改变用途,【案情介绍】 1997年7月,河南省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安阳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 1998年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元。1998年9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9月16日、9月17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马某对此十分恼怒,在19

15、98年9月18日,向文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文峰区土地局乱收费和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法院明断。文峰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并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被告,代表政府向原告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20,案例之三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法律分析】 马某的三间住宅位于安阳市的老城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划拨国有土地,马某将自住房变成百货商店,其住房用地变成了经营用地,使该土地发生了增值,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增值的收益应交给国家。其后,马某将自营的百货商店出

16、租给郭某经营,又发生了房地产交易行为。在出租房屋的同时,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出租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出租,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马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21,案例之四 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案情介绍】 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用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多年。1997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

17、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按规划承建,于是镇政府决定收回职业高中临街土地 598.5平方米,以每间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 3000元进行拍卖。各得主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使用年限为70年,未规定土地用途,镇政府并承诺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公证处以此拍卖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为由给予书面公证确认。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总得款97900元。1997年9月,射桥镇政府拍卖国有土地一案被平舆县土管局查处。,22,案例之四 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法律分析】 本案发生在1997年,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一级政府以任何一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违法的,应依法予以查处。,23,案例之五 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县工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计划建立一个中型水泥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与县工业局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1997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原计划建房117间,另建水塔一座

19、和围墙等。但后来由于某煤矿在水泥厂地基下采煤 , 造成该厂厂区地面严重断裂,房屋变形,迫使水泥厂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如期完成厂建计划。适值此时,该县某镇上店村的20户农户组成的汽车联运队正急于寻找停车场地。水泥厂建设停工,双方经协商于1997年12月初签订了买卖房产、财产的合同。上店村的 20 户农民为甲方,县工业局为乙方。合同约定:(1)水泥厂现有房屋97间及未完成的围墙等全部财产卖给甲方;(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将房产等的全部手续清点后移交给甲方,在全部手续清点移交后,甲方将价款 23 万元一次付清。1998年初,汽车联运队在使用水泥厂土地的过程中,被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并查

20、处。 20 户农民用地未成即诉诸法院。,24,案例之五 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法律分析】 根据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县工业局和上店村农民签订的买卖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县工业局应偿还上店村农民价款23万元(不包含利息),上店村农民的汽车联运队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搬出水泥厂。水泥厂困地面断裂不能继续建设的问题另行解决。,25,第三类 土地权属,案例之一 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之二 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之三 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 案例之四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土地所有权丧失

21、 案例之五 新淤出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之六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效力,26,案例之一 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案情介绍】 1983年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设计队工人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1992年时,两兄弟因上山工作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 年秋季,呼中区粮食局第四粮店工人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 年春季,刘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张建东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

22、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年春,刘宝又准备在地里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张建东种上,遂向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被被告种植为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27,案例之一 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分析】 呼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3、,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将原告刘宝 , 被告张建东、张建波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28,案例之二 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案情介绍】 大岭山(牛头山)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境内,东至泉德公路,西至葵山村耕作果园地,南至田地,北至村路,面积为38.9亩。建国前后康美镇园内村的村民虽在该纠纷地葬坟、种树,70年代葵山村的村民也有垦荒种植,但土改时该地的权属并没有确定。 1993年7月间,葵山村引进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平整纠纷地准备建厂房,与园内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均向南安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土地权属归其村集体所有。,29,案例之二 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分

24、析】 南安市人民政府查明该地在土改时没有给任何一方的农民颁发土地证,葵山、园内两村分别请求将该地的所有权确定归其集体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不充分。1994年8月31日以南政(1994)综349号文(以下简称349号文)作出关于洪濑镇葵山村与康美镇园内村土地所有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确定双方纠纷的8.9亩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30,案例之三 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案情介绍】 1998年11月,江苏省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村民陈锡安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 9808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遭到本村村民居永庆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

25、989年5月5日,龙奔乡政府已向其核发了186345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出面处理。居家也通过咨询知道问题出在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遂于 1999年元月状告高邮市龙奔乡政府违法向第三人陈锡安核发98084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予以撤销,31,案例之三 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只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冲突,就完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未实际使用宅基地多长时间后

26、土地证使自然作废,实施办法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规定:批准后一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从而明确了一年的期限,一年内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证自然作废。,32,案例之四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 土地所有权丧失,【案情介绍】 某市河西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土地2600亩,其中社办工厂使用100亩。1960年市政府为发展本市经济,振兴工业,将该社解体,2500亩土地转给当时的友谊公社,农民全部农转非,原社办工厂被收为市属城市集体企业,1990 年以后,原合作社部分群众要求收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赔偿。,33,案例之四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 土地所有权丧失,【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土地

27、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河西社1960年解体并且人口全部农转非后,即丧失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当时已调整给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归调整后的农民集体所有,即2500亩土地归友谊公杜农民集体所有。,34,案例之五 新淤出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案情介绍】 解放以前,某省S县境内的镇远村农民,一直在大东河北岸耕种滩地。解放后,土改时, 镇远村农民领取了滩地的土地所有证。1952年,因河床北移土地被洪水冲刷拥塌淹没,成为水域。原河床水域变为河滩地,按当地习惯由河南岸农民耕种。到九十年代初,随着河床移动,原发过所有证的滩地又逐渐露出,并可耕种,从而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35,案例之五 新淤出的

28、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分析】 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冲刷造成土地损毁并被淹没,成为水域,该土地所有权消失,因河流改道而于九十年代初淤积形成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使用习惯和历史情况确定。,36,案例六: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分别抵押的效力,【案情介绍】 某市福星公司因扩大再生产扩建厂房,急欲贷款, 2002年2月6日,福星公司与该市神龙支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神龙支行贷给福星公司150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作抵押担保,抵押物办公楼、厂房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16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扩建厂房后,生产能力增强,缺

29、乏流动资金,福星公司又与该市某银行信贷部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信贷部贷给福星公司流动资金80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90万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福星公司无款支付,神龙支行诉至法院。信贷部得知此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37,【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6条有关“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的规定,福星公司以其办公楼、厂

30、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神龙支行时,办公楼、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给神龙支行?福星公司以其办公楼、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信贷部的效力如何?是否为再抵押?神龙支行、信贷部是否分别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六: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分别抵押的效力,38,第四类 国家工作人员土地违法犯罪,案例之一 违反规划批准用地属于非法 案例之二 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案例之三 征地补偿款应及时足额发放,39,案例之一 违反规划批准用地属于非法,【案情介绍】 1999年4月,常林实业公司向西部某市政府提出占用公路旁10亩耕地、建立一个饮料加工厂的要求,并希望能尽快获得市政府的批准。某市政府经研

31、究认为,饮料加工是一个很有前途的行业,既能够安置下岗工人,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又能够给本地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决定为常林公司的创业计划一路开绿灯。针对常林公司提出的厂址要求,市政府集体研究认为,虽然其厂址不在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区内,但这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保护的基本农田,而且数量有限,因此同意了常林公司的用地要求,并批准常林公司使用这块土地,为其办理了征地手续。同年8月,常林公司即在市政府批准的10亩耕地上开始动工建设。 后因当地群众上访,省土地管理局经过多次调查取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 市政府批准常林公司使用10亩耕地的文件无效,常林公司退出非法占

32、用的土地,并负责将已经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继续耕种的状态。,40,案例之一 违反规划批准用地属于非法,【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就此宗地而言,某市政府没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市政府的批地行为属于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非法批地;第二,此宗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市政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常林公司将之转变为建设用地,则属于批准内容违法的非法批地。,41,案例之二

33、 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案情介绍】 某市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1998年初,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优惠的地价政策,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落户。 1998年6月,某市与一投资企业签定了投资建厂的协议。该企业负责人向主管土地工作的某市副市长李某私下提出,为了灵活地处置企业土地资产,吸收社会资金,减少企业负担,增加流动资金周转,建厂所需40亩土地由市政府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该公司,土地出让期限为50年,作为回报,可以委任该副市长的一位兄弟担任企业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同年8月,市政府将本市郊区某行政村一般耕地40亩征用为国

34、有土地,然后以每亩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该企业使用。而该市平均每亩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为5万元。该企业由此获得了该4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向副市长李某兑现了所许下的承诺。由于出让地价较低,造成被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元无法按时足额发放有关农民无法妥善安置,因此影响了当地农民的生活,引起群众上访。不久,该市所在的地区行署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副市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2,案例之二 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法律分析】 本案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案件。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私舞

35、弊,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的罪名,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43,案例之三 征地补偿款应及时足额发放,【案情介绍】 1992年,国家在修建京九铁路时,将山东省定陶县杜堂乡崔庄行政村村民崔某的一座砖瓦窑征用,并按当时的山东省有关征地补偿规定,给崔某补偿款6000元,由定陶县土管局支付。按征地协议,该局将款支付杜堂乡政府。两年后,崔未收到此款,便前往村委、乡政府询问,乡村负责人说不清楚。在多次询问未果的情况下,崔某到县土管局查问,被告知已

36、于1993年付给该乡。崔某在多年催款不成的情况下,于1998年7月以乡政府为被告,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乡政府归还其征地款及利息。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原告的私有财产砖窑场被征用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乡政府长期拖欠崔某的补偿款于法无据。判决乡政府归还崔某6000元征地补偿款及利息。,44,案例之三 征地补偿款应及时足额发放,【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为弥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而支付的费用,是对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补偿。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依照法律规

37、定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45,第五类 土地行政执法,案例之一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案例之二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不能倒置 案例之三 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无效,46,案例之一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案情介绍】 龚兴仁于1985年11月1日在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集镇购买了一幢房屋,1986年、1992 年,又先后将该房改建、扩建为二层、三层楼房。丰城市土地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原告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便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书,限龚兴仁在9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房。丰城市土地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龚兴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龚兴仁为此以丰

38、城市土地局为被告,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土地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7,案例之一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等权利,同时还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照该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48,案例之二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不能倒置,

39、【案情介绍】 河南省某县大星乡郭庄村农民王建,对自己前宽后窄且面积较小的宅基地颇为不满,于 1996年1月填写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该申请书经某县土地局批准同意,后因群众举报该村乱划宅基地,经某县土地局查实,不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条件。 1998年春,王建在本村西北角属耕地的低洼地上拉土建房,同年11月,群众举报王建私自抢占耕地建住宅,某县土地局进行调查后,于1999年1月5日向王建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2日向其送达陈述、申辩通知,限其在2月4日8时到土地局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然而2月3日土地局制作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王建十日内将新建房屋自行拆除。王建不服,诉至

40、该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土地局的处罚决定书。,49,案例之二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不能倒置,【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0,案例之三 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无效,【案情介绍】 1991年12月19日,某镇政府以村民申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井房一间为由,对申某罚款200元。1993年2月,申某经批准建成2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1993年5月,邻居姜某经批准在申某原住房地

41、基上建筑,申某以姜某建房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进行阻拦。1993年8月3日,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姜某施工场地支持姜某建房,与申某发生冲突,双方均有人身伤害。镇政府工作人员即将申某井房推倒,1993年8月4日,镇政府向申某送达镇发(93)0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某所建2间三层楼房超批准面积22.79平方米,决定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22.79平方米的建筑物,同日,镇政府派人拆除了申某新建楼房南头1 间宽3.2 米、长4.85米的三层楼房,所拆除的面积为18.29 平方米。申某对此不服,遂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51,案例之三 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分析】 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

42、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在本案中,申某未经批准修建井房,后又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土地,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这些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都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但是,某镇政府作出拆除非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强行拆除该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地建房及超过批准的面积建房,则不属于合法权益,镇政府对这部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2,案例四:郑州市政府占用村民土地 村委擅改补偿标准,【案情介绍】 “郑州市

43、政府修路,占用我承包的土地,我没啥说,可村委会为啥不按市政府下发的补偿标准补偿呢?”29日,家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的张丙义诉说了他的困惑。 据张丙义介绍,年月,他承包了村里亩土地,并且签订了年的承包合同。年月底,市政府要修建城东南路,需占用张丙义的部分土地。“村民自觉让出被占用的土地,村里张贴了市政府下发的年号关于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张丙义说。 在修路过程中,张丙义承包的亩土地被占用,“地里种的是枣树,还有两眼浇地用的机井,按照市政府号文件规定,对地里的附属物进行补偿,我可以得到多万元,而村委会却按自己制定的标准,每亩只按五六千元补偿,为啥这么做?”张丙义非常疑惑。,53,【分析

44、】 该村村委会主任帖彦学称,村里的补偿规定是根据市政府号文件制定的,因为在承包土地的村民中,地里有附属物的只占到,在执行村里标准进行补偿的时候,另外的村民都是同意的,对于的人来说,是吃了点亏,“但如果对他们进行附属物赔偿,那么以后肯定有不少村民会在地里乱搭乱建,今后土地按政策进行综合利用,那么卖地的钱还不够地里附属物的赔偿呢,大多数老百姓也得不到什么实惠”。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晓明说:“在上级文件总的指导精神下,召开村民大会后,村委会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在规定调查期限内,土地上存在的附属物应该合理赔偿,村主任说为保全村民的利益,而牺牲村民利益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和市政府下发的文件有

45、较大出入。”,案例四:郑州市政府占用村民土地 村委擅改补偿标准,54,案例1 老百姓2007年别急着买房,可信吗? 案例2 :国土资源部下达土地从紧安排用地政策 案例 3:深圳多方联手整治土地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第六类 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55,案例1:老百姓2007年别急着买房, 可信吗?,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 “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新浪网2007-3-13 报道:上海证券报撰文说:广州市政府表示官员:“中低收入的市民不要着急(买房)”、“按照中央

46、的要求,广州市政府会全力以赴地把这个房价压下来”。而青岛市的房价涨幅在调查的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曾名列首位。政府官员表示“青岛房价不能降,高房价能提升青岛形象。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必须有所作为”。为此,青岛市采取了许多措施。 比如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在给开发商留下不超过8%的利润空间的前提下,核定出该普通商品房项目价格。项目建成后不管市场价格,56,如何,开发商都必须低于限价销售。青岛市计划,“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所有2.77万户居民房价的住房问题。 问题:根据所学土地经济学知识,评价广州和青岛对中国2007年的态度和措施的差异。,案例1:老百姓2007年别急买房, 可信吗?,57,

47、案例2 :国土资源部下达土地从紧安排用地的案政策,国土资源部下达200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计划坚持从严从紧安排用地的原则,有保有压。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将用地总量维持在2005年的水平,但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继续加大。 国土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在贯彻土地利用计划时仍将 根据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05年全年共批准建设用地1

48、4.93万公顷,全年核减建设用地4631.9公顷。从总体上看,2006年全国计划安排与各地强劲的用地需求相比,仍然是适度偏紧的计划。,58,问题: 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采取适度偏紧的安排计划。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继续加大。请问其经济学依据是什么?,案例2 :国土资源部下达土地从紧安排用地政策,59,案例 3:深圳多方联手整治土地 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据介绍, 深圳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至明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由市国土、规划、工商、地税、银监、发改、贸工、监察、财政、审计、国税、房屋租赁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共13个部门

49、联合行动,打击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将从五个方面重点展开: 一是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哄抬 房价、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功能、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合同欺诈、恶意违约、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二是查处拆迁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经纪机构欺诈客户、挪用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行贿等行为;,60,三是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办理、索贿受贿等行为; 四是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及时曝光;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管理环节,进行整改,完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问题:对土地违法违规的各种现象进行经济学分析;深圳市政府打击土地违法现象的依据。,案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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