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毒理与功能检验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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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申报安全性与功能检验,黄 俊 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 2008.6.6,主要内容,一、毒理、功能试验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检验要求 三、功能评价方法和检验要求 四、检验过程常见问题 五、保健食品评审动向,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 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 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GB15193.1-12.2003) SFDA: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中华

2、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保健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必须报批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不得有害健康 功能不得虚假,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保健食品必须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 原料及产品无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 提交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使用的原、辅料不是可用于保健食品和食品的, 参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做安全性试验,如: 动物、植物、微生物,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物料, 采用新工艺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改变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成份。,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安全性评价内容: 来源、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推荐量、毒理学试验 微生物产品的菌种鉴定、毒力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 其他科学文献资料,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试验:申请人送样给SFDA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 试验种类: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 试验项目:毒理分四个阶段试验,功能分27个试验 功能不在

4、公布范围内:自行进行动物和人体试食试验,检验机构对方法和结果进行验证。 营养素补充剂:共27个种类,推荐使用量范围内,不做毒理和功能,做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验与检验: 功能和毒理学试验,按SFDA指定的方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检验机构的责任: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样品的检测:应在保质期内进行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从2005年7月1日起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食品检验有关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1、安全性毒理学检验:

5、 按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的以检验它的食用安全性为目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功能学检验: 动物检验: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保健功能的动物试验 人体试食试验: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按人体试食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包括安全性指标观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检验机构按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4、卫生学检验:

6、检验机构SFDA颁布的或企业提供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进行卫生学及产品质量有关指标(除功效成分和标示成分以外)的测定。,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5、稳定性检验:检验机构按有关标准对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产品质量有关指标(除功效成分和标示成分)在保质期内变化情况进行检测。 6、样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项目检验 7、复核检验: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的复核检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一、对检验样品的要求 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三、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送检样品的要求,对送检样品的一般要求: 1、

7、样品必须是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的规格化定型产品。(至少是经中试的定型产品) 2、送检单位应提供受试样品的配方,及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及相关的资料。,对送检样品的要求,3、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4、送检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 5、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6、提供与申请功能相关的科学文献资料或试制过程的实验参考资料。,对送检样品的要求,不同试验对样品的要求: 一、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 二、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的要求 三、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要求 四、样品推荐量较大样品的要求,对送检样品的要求,一、毒理学检验送检样品要求

8、: 1、送检样品批号:应为三批卫生学检验样品中的任一批样品,同时毒理、功能、人体试验的批号要一致。 2、送检样品数量: 30天喂养样品数量 (推荐剂量60) 2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 90天喂养样品数量 (推荐剂量60) 600动物总重饲养天数 不足2kg按2kg送样。需要增加或减少毒理学试验项目时,适当增加或减少样品量。,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3、液体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产品浓缩液,浓缩液应注明浓缩倍数、样品批次、密度。 4、固体产品要求:样品应先粉碎,过100目筛; 若是去辅料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 5、酒类产品要求:可送定型产品或浓缩液,需要浓缩的样品,乙醇度低于1

9、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恢复至市售产品的浓度,乙醇度高于15%(v/v)时,浓缩后要将乙醇度调整至15%浓度。不需要浓缩的样品,送定型产品。同时还要提供产品的酒基。,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6、益生菌类产品:按保质期分批送样;需浓缩时,最好是提供经低温干燥浓缩的浓缩样品。 7、含大豆蛋白、乳清蛋白产品:应提供30天喂养用量的去大豆蛋白、乳清蛋白样品。 8、高膨胀度产品: 应说明样品的膨胀系数。 9、非水溶性产品:应说明合适的溶剂。 10、推荐量较大的样品: 如达到 6克/日 或 12ml /日以上,已超过动物的灌胃量、饲料的掺入量,考虑推荐量的100 倍用量设计问题,可提供去辅料或浓

10、缩的样品,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定型产品。,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要求,二、功能检验送检样品要求: 1、送检样品批号:应为三批卫生学检验样品中的任一批样品,并且动物功能试验样品要与毒理、人体试验样品批号一致。 2、送检样品数量:样品数量(推荐剂量60) 45动物总重饲养天数 或按简便计法:样品数量每天最大推荐量m倍(小鼠m=200,大鼠m=500)。 3、样品包装要求:应送定型包装样品。液体产品尽可能不要浓缩,固体产品尽可能不要去辅料。,功能学动物试验送检样品要求,4、含糖量超过30%的样品:应说明含糖量,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 5、酒类产品:应送市场销售包装样品,样品一般尽可能不要不浓缩,同时要送

11、该产品的酒基。应说明乙醇含量,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 、其他类别产品的要求:参照毒理学试验送检样品要求,但尽可能送原样。,功能学评价人体试食试验,人体试食试验送检样品要求: 1、样品必须经毒理学试验安全无毒,不含兴奋剂或违禁药,经卫生学检验合格。 2、提供定型包装产品。 、样品数量:人体推荐剂量试食人数服用天数2,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四个阶段内容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LD50、MTD)。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Ames、微核和精子畸形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 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12、),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一、送检样品的原料和辅料的情况 1、原料:形成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和配方的初始物料。辅料:生产保健食品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2、保健食品原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限制使用的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准许使用量。,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3、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食物成分(中国食物成分表)。 食物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已经卫生部批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名单物品(GB2760)。 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名单物品(GB14880)。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51号文87种)。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51号文114种) 。,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4、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

13、原料: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共59种。 5、保健食品配方中原料数量: 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 名单物品总数不得超过4个。,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二、不需要进行安全性毒性试验的产品: 1、普通食品或卫生部51号文规定的药食同源原料的产品,以传统工艺生产,且以传统方式食用 2、以上原材料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 3、营养素补充剂,其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需要做毒理试验,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物品则需做。,毒

14、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三、使用51号文规定的114种可用物品(名单),需要进行的毒性试验: 1、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需要进行到第二阶段毒理学评价。 2、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的生产工艺,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做急性毒性、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做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四、原料和产品需要分别做毒理试验的: 1、包括51号文规定的名单以外的动植物或其提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新原料) 2、新原料:参照新资源食品评价。 3、新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需做第一、二阶段或第三阶段毒性试验。,毒理学

15、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该原料已做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能证明该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其一致的: 毒理试验到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 有多个国家较大人群或广泛食用未发现毒性的: 毒理试验到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 只有少数国家和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 毒理试验到第三阶段或第四阶段 无食用历史的:需要做到第四阶段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可评价的27项保健功能: 1.增强免疫 2.辅助降血糖* 3.辅助降血脂*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耐缺氧能力,14.对辐射危害

16、有辅助保护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分* 23.改善皮肤油分*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 *需人体实验),保健功能项目的科学依据,调节生理功能:减肥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调理亚健康状态:增强免疫力功能。 减缓或预防疾病的发展:辅助降血脂功能 、辅助降血压功能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辅助降血糖功能。 减轻有害因素的影响: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

17、护功能。,保健功能项目的科学依据,促进体内有毒物质的分解与排泄:促进排铅功能。 改善营养素的代谢:增加骨密度功能。 帮助应对激状态适应能力: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 帮助恢复机体的异常状态:通便功能、改善睡眠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功能 。,动物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一、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1、实验动物的数量: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2、动物级别:清结级、SPF级动物。 3、分组要求:设3个剂量组,1 个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 4、对照组设置的要求:当样品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设载体作为对照,动物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二、对实验剂量、

18、给样方式和实验时间的要求: 1、给药剂量必须在毒理学评价确定的安全剂量范围之内。 2、要有一个剂量相当于推荐摄入量的5倍(大鼠)或10倍(小鼠)。 3、最高剂量不得超过推荐摄入量的30倍。 4、实验时间:一般为30天,已达30天而实验结果仍为阴性时,则可终止实验。 抗氧化试验可以延长至60天。 5、给样方式:经口给予受试样品,首选灌胃。如无法灌胃则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计算样品的给予量。,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三、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样品的来源、组方、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要有详细说明。 2、提供与试食试验同批次样品的卫生学检测合格的报告。 3、受试样品须经过动物实验证实,具有需验证的保

19、健功能。 4、原则上应在动物功能学实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5、受试样品必需经过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提供同批次样品的毒理学试验确认安全的报告。 6、对照物:可以用安慰剂或空白对照,还可用阳性对照物。,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四、试验前的准备: 1、试验方案经本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 2、受试例量:最终统计中试食组和对照组不少于50人,试验的脱离率不得超过20。 3、开始试用前要常规体检(包括心电图、胸透和腹部B超,根据情况决定试验结束后是否重复。儿童不需做这些检查),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五、对受试者的要求: 1、功能试验的受试者必须是知情、自愿的。 2、受试者必须符合纳入和排除标准。 4、

20、必须有受试者和主要研究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试食试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特殊情况除外),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六、对实施者的要求: 1、试验单位是合法检验机构。合作医院必须选择三级甲等医院。 2、指导受试者的日常活动,监督检查受试者遵守试验有关规定。 3、在受试者身上采集的样品应详细记录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次数、采集方法和采集日期。 5、负责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七、安全性指标: 1、一般情况:精神和体力的主观感觉、进食、睡眠、大小便 2、生理指标:血压、心率 3、血液学指标:血红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必要时

21、做白细胞分类,人体试食功能试验的基本要求,4、生化指标:转氨酶、血清总蛋白、白蛋白,尿素、肌酐、血脂、血糖 5、常规粪检:外观、寄生虫、显微镜检查 6、尿常规:尿八项测定 7、常规体检:心电图、胸透和腹部B超,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一、一般问题(12种) 1、未做研发试验,产品未定型,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常需要修改配方。 2、检验样品批号不一致,毒理、功能、人体试验样品不同批。 3、推荐日服量太大,给予样品的途径不畅,高剂量达不到推荐日服量的100倍。 4、浓缩倍数不明、密度不明,造成配制样品浓度与设计剂量不符。,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5、样品去辅料后未应注明去除何种辅料,造成检测结

22、果不适宜全面正确评价受试物。 6、样品推荐日服量太大,动物试验去辅料,人体试验不去辅料,造成样品批号不一致。 7、溶剂选择不合适,水溶性产品用油配制。 8、益生菌类产品超过保质期。 9、膨胀系数高的样品难以给样,灌胃量超20ml/kg,一天给予四次也不够量。,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10、Ames试验样品未处理或处理不当。组氨酸问题。未处理对照、溶剂对照选择不合适或未说明。 11、配制样品浓度未达到要求。掺入量超过5%未加蛋白。 12、营养素补充剂超量,颗粒剂超过20克/日,口服液超30ml/日。,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二. 实验动物与设施: 1、实验动物级别、品系问题。 2、30天

23、和90天喂养试验选用动物体重超标或太小。 3、老年大鼠、离乳大鼠鼠龄问题。 4、实验过程中动物的体重称量,每周一次与二次的问题,食物量不规则波动。 5、30天与四周、完整的一周与有差别的一周对体重与食物利用的影响不同。,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三、实验设计 1、急性毒性试验:各检验机构的 LD50/MTD 剂量不一致,如10g/kg、15g/kg、 20g/kg、21.5g/kg 2、微核试验、精子畸形试验:设10g/kg,以下二组。1/2LD50、1/4 LD50、1/8 LD50,不考虑人体推荐量的问题。无精子畸变类型。 3、Ames试验:不符合0.2-5mg/皿范围,不设未处理对照或

24、溶剂对照组。如出现抑菌,以下要设四个组。,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天、天喂养试验:未按成人60公斤少年儿童30公斤、3-7岁20公斤计。饲料掺入量超过5%时未补充蛋白质,应添加样品量的20%的酪蛋白。掺入饮水给样时,未记录和计饮水量。新原材料剂量未达到推荐日服量的300倍。 5、传统致畸试验:剂量选择原则上可采用1/4、1/16、1/64LD50,或以最大无作用剂量为最高剂量组。最大无作用剂量无法的确定时,也可选择推荐量的300倍。,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四、实验结果统计 1、毒理学30/90天喂养试验 实验结果的意义:统计学意义 有 无 生物学意义 有 无 如何判断具有生物学意义

25、? 重点考虑以下几点:,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1)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具有剂量反应关系 3)阴性对照组与历史性对照的比较,在其均数的2-3SD范围内。 4)阴性对照组的数据离散度CV低于历史 性对照CV的1/2。 5)超标组数据无坏数(2SD范围外),毒理与功能检验过程常见问题,6)超过本实验室的参考正常值范围 7)两组均数的差值超过检测误差的2 倍 8)注意该实验的相关意义指标是否阳性 9)符合单向是否阳性的评价意义 10) 检讨实验过程有无差错,如果多个同类型的物品相同指标未见阳性结果,必要时可重复试验,保健食品评审动向,原则要求: 配方要有: 科学性、安全性、 有效性

26、、合法性和合理性。 安全性: 不能证明安全就不批,不是证明安全就一定要批。 儿童用产品严格把关。,保健食品评审动向,功能性: 评价要科学, 注重量-效关系 功能上可能确切的不批。 功能依据不足的不批。 生产工艺:防止批准的不能做,做的不批准,保健食品评审动向,对中药配方产品: 不是用来治病,更重视安全性。 组方要有科学依据或中医理论依据。 非传统处方的组方,要阐明机理。 中药+营养素组方,要有安全性依据。 处方用量严把关,药用的1/21/3 乱处方的不批。,保健食品评审动向,关于多不饱和脂肪酸:每日用量不得超过20ml中链脂肪酸2ml/日。 关于银杏提取物:银杏酸不得超过10ppm 营养素补充剂用量:颗粒剂不超过20克/日,口服液超30ml/日。 核酸类保健品,0.6-1.2g/日。 褪黑素1-3 g/日。芦荟干品用 量2g以下/日。 吡啶甲酸铬250ug以下/日。 酒类产品38度以下。 辅酶Q1050mg以下/日(可以做 抗疲劳、免疫、降脂、抗氧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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