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法务相关知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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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的海洋中畅游,租赁合同,目 录,法务的工作职责 法的基础知识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租赁合同的基础知识 为权利而斗争,法务的工作职责,协助公司招商进行合同谈判 起草、审查、翻译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件 租赁、法律文件归档和管理 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与公司其他部门和外部律师配合处理法律事务 法律调研,法的基础知识,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的基础知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1、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合同

2、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2、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条款的形成的不同等为标准,分为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 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合同法的基础知识,3.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当事人须达成合意,4.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5.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基础知识,6、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

3、变更与转让,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9、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前,当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溯及地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10.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4、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5、法的基础知识,11.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等民事责任。,合同法的基础知识,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 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的基础知识,12.免责事由: 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债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外在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6、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租赁合同是诺承、有偿、双务合同,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2.租赁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二百三十六条,租赁合同,4.出租人主要的义务: 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维修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租赁房屋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负担税赋及费用的返还,租赁合同,5.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按期

7、支付租金的义务 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6.转租(区别租赁权让与) 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继续其租赁关系,但将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第三人支付租金于原承租人(转租人)的行为。,租赁合同,7.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人(新所有人)仍承受出租人的地位。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更将私有

8、房屋扩展到所有的房屋,该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 黄某夫妇拥有厦门某小区403房的产权。2006年3月,黄某夫妇将此房卖给了洪某,洪某随后装修入住,但不久洪某就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是合邦公司,据该公司称,2005年6月1日,黄某夫妇与合邦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出租给合邦公司,租赁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租金总额为5万元。但黄某夫妇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合邦公司实际使用。 虽然没有实际入住,但合邦公司认为,租赁期未到,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自己作为承租人有权状告洪某和黄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

9、腾空房屋交其使用。,为权利而斗争,结语,还有几句教训,希望你们铭刻在记忆之中: 不要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凡事必须三思而行。对人要和气,但不要过分狎昵。相知有素的朋友,应该用钢圈箍在你的灵魂上,可是不要对每一个泛泛的新知滥施你的交情。留心避免和人家争吵;可是万一争端已起,就应该让对方知道你是不可以轻侮的。倾听每一个人的意见,可是只对极少数人发表你的意见;接受每一个人的批评,可是保留你的判断。尽你的财力购置贵重的衣服,可是不要炫新立异,必须富丽而不浮艳,因为服装往往可以表现人格;法国的名流要人,就是在这一点上显得最高尚,与众不同。不要向人告贷,也不要借钱给别人。因为债款放了出去,往往不但丢了本钱,而且还失去了朋友。向人告贷的结果,容易养成因循懒惰的习惯。尤其要紧的,你必须对你自己忠实。正像有了白昼才有黑夜一样,对自己忠实,才不会对别人欺诈。 (摘自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第一幕里波洛涅斯叮咛他即将出行的儿子的那段话),(结束) 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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