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3340421 上传时间:2019-08-14 格式:PPT 页数:112 大小:2.7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2页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2页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2页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12页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ppt(1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食品与化学扫盲(恶搞录).doc 浙江新昌县 毒胶囊(20120416).doc 江西赣州查获 人造猪耳朵(20120505).doc S1 产品质量法概述 S2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S3 产品质量义务 S4 违法责任,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立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 所谓产品,是指相对于自然物的一切人类劳动的成果,即人类劳动的产物。 但法学意义上的产品一般非指一切产品,而仅仅限于法律有规定的产品,其具体范围取决于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及其含义,(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与含义及其特性,1、

2、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简单地讲,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于明确或者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词义 3、特性(特征),2、相关词义,(1)所谓“特性”,是指产品满足某种要求的特有属性,即质量。 (2)所谓“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要求; (3)所谓“隐含要求”,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作出判断的要求。,3、产品质量的特性(特征),(1)适用性即产品适合社会和人们需要的程度。 (2)安全性即产品

3、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 (3)经济型即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4)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或能力。 (5)维修性即产品在发生故障后,能够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 (6)获得性即产品被使用者接受的能力。,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立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国家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过程

4、中与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瑕疵或产品缺陷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关系,(二)产品质量立法,1、产品质量的立法沿革 2、产品质量的立法体例 3、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1、产品质量的立法沿革,(1)产品质量单行条款自古即有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对建筑师和造船工所建造的房屋和船舶不合格而与惩罚的规定 我国早在西周的法律中就有规范产品质量的相关措施,如“物勒工名”、“鬻(读yu玉音,意为“卖” )市中度”、“分级陈肆”等规则 早期的罗马法和近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通过确立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规制产品质量 (2)产

5、品质量专门立法,产品质量专门立法,产品质量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工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大工业生产的到来和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产品质量(特别是缺陷)更为隐蔽、复杂,危险日益增强、损害日益加重 传统私法对产品质量的契约规制渐显不足而需国家公权干预,即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 产品信息偏在将产品买方已沦为弱者,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需要强化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 因此,独立于民事契约和民事侵权制度的产品量专门立法应运而生。,2、产品质量的立法体例,世界各国的产品质量立法大体分为以下两种体例: (1)分立体例即分别制定“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分别调整两种不同的产

6、品质量关系 (2)合一体例即制定一部“产品质量法”综合调整产品质量关系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采用的是“合一体例”,3、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立法,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共6章74条。 2000年修正案的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产品质量法 2000年修正案的内容变化,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 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 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 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 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

7、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约束 建立了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三)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T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主体范围(T4)“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范围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的适用.doc (1)有形产品物化的(包括固体、液体、气体、流体等)有形劳动成果而非无形产品 (2)经过加工、制造的产品人工产品而非天然物品 (3)用于销售的产品商品而非自用品 产品的适用除外 ,产品的适用除外,(1)无形产品。如技术、劳务等非物化的劳动成果。 (2)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

8、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29).doc (3)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试制品(但不含试销品)、试验品、自产自用品等。 (4)不动产(即建筑工程)。如房屋、楼宇、桥梁、道路、堤坝等固定建筑设施,但不含其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适用1997年11月1日八届人大28次常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楼脆脆”)上海13层在建住宅楼整体倒塌1人受伤.doc/(“楼歪歪”)成都一小区两栋楼房靠在一起.doc/九江大桥断裂现场图片.doc/南

9、昌顺外路发生大面积塌陷.doc (5)、(6) (不完全适用的两种情形) ,产品的适用除外,(5)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管。如武器、弹药及其他军械、警械。“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T73 一) (6)核设施、核产品的损害赔偿。“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T73 二),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二)机构与分工(T

10、8) 1、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行业主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认证制度 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略,自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略,自学),(一)认证制度 两种法

11、定认证(T14),“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概念指根据企业的申请,依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

12、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由专门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并颁发认证证书( 图 )以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对象与内容 对象生产产品的企业 内容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副本 下一个上一个,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依据国际通用标准(ISO9000)认证ISO9000简介.doc 目的在合同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保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非合同条件下,是为了评价和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水平 原则自愿,(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概念指依照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由专门认证机构对产品的质

13、量审核、评价,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图 ) ,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对象与内容 对象具体产品 内容产品的质量水平,质量认证标志.doc,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 目的提高产品的质量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种类与原则 1)合格认证自愿 2)安全认证强制“三C”认证制度.doc,(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概念国家有关部门向具有生产条件并对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的许可其生产该产品的凭证。(属于资格认证) 依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doc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14、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doc 适用范围重要的工业产品 许可条件( 条例 T9,七项) 主管机构(实施办法T5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许可程序(实施办法C2)申请、审查与决定、颁发证书和标志 使用管理( C7)与监督检查(C8),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条例T2),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15、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许可条件(条例T9),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

16、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许可程序 (实施办法第二章 C2 ),申请和受理 (T11-17) 审查与决定 (T18-34),证书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C7、C8),许可证书及标志的使用管理(T80-17) 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T100-106),(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T1517,T22),抽查制度 检验制度 查询、申诉制度,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1)抽查对象三类产品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

17、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抽查选样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查制度,3)抽查规划与组织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4)抽查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5)抽查结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公告 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6)抽查公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

18、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CCTV13 周日12:35每周质量报告),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的含义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以判别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的种类 (1)合格检验 (2)抽查检验,合格检验,合格检验是根据企业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对产品进行的常规检验 检验对象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 检验机构 1)自行检验企业自设检验机构,如质检部、科等 2)委托检验其他企业或机构 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做合格标示(证、签);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抽查检验,抽查检验是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对产品进行的检验 检验机构 1)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

19、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独立性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检验规则,抽查检验规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3)查询、申诉制度,(T2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

20、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盘点全球被召回的产品.doc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召回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

21、更换的制度。 制度价值产品安全,企业信赖;预控消险、普遍救济。,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产生与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于1966年制订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汽车的义务,开创了全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先河。之后,又陆续出台了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消费者食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2000年又通过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TREAD),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目前世界上

22、已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 2004年11月1日,在我国市场占有重要份额的东芝笔记本发布一则通知,称其九款笔记本电脑的内存可能导致电脑发生故障,对其提供免费更换,引发国内媒体高度关注。自此,产品召回制度开始进入我国公众视野。,3、我国的关于产品召回的立法,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发布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发布实施

2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 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正待审议通过,“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社会意见,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缺陷产

24、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090408送审稿).doc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26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以及邮件方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召回制度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doc 该条例至今未颁行,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 (依条例送审稿),召回客体 召回主体 召回方式 召回程序 召回措施,(1)召回的客体,召回客体缺陷产品,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缺陷产品之外

25、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产品缺陷意味着产品存在危险性,即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身体、生命及财产造成主动性的侵害。(缺陷与瑕疵) 不合理危险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产品存在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缺陷产品之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锦湖轮胎案锦湖轮胎事件始末.doc 客体范围仅限于某种同批次、同型号或者类别的的具有“同一性”的 “缺陷产品”丰田汽车召回案.doc 可能使电脑不能正常启动 富士通召回1000万硬盘.doc,(2)召回的主体,监管者县级以上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 实施者制造商、进口商 协助者实施者的销售商、租赁商和消费

26、者中介,(3)召回方式,主动召回制造商、进口商自行召回,也称自愿召回。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 责令召回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召回,也称强制召回。(),责令召回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1)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 2)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 3)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缺陷产品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的。,(4)召回程序,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

27、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缺陷调查与确认(生产者缺陷调查 ;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 ) 制定召回计划 实施召回,缺陷调查与确认,生产者缺陷调查 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 ,生产者缺陷调查与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

28、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院质检部门: 生产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缺陷调查的; 生产者接到省级质检部门通知,进行缺陷调查后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的通知; 其他有必要由省级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可以启动缺陷调查,也可以通知要求省级质检部门或者生产者进行调查:

29、 产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的;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标准的; 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的; 其他有必要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召回计划,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当及时制定有效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计划书,并在召回计划开始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交备案。 召回计划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拟采取的召回措施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实施计划的组织机构、联系方

30、式; 通知消费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的方案; 召回缺陷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召回的预期效果。,实施召回,召回计划书经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30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召回措施,生产者应当根据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以下召回措施进行控制与消除该缺陷: 1)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修正消费说明; 2)通知有关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使用、租赁等经营活动。对销售者尚未售出的存在该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

31、销售并予以撤回; 3)对已经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监管机构 (1)政府 (2)专门机构 (3)相关机构 2、监管职权 (二)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监管机构 (1)政府(T7、T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政府监管机构,(2)专门机构(T8)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

32、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即产品质量法的专门执法机构 (3)相关机构(T18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相同的职权。,政府监管职权,(1)现场检查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询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取证权。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33、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T10、T22、23),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 (一)积极义务必须为的行为 (二)消极义务禁止为的行为 二、销售者

34、的义务 (一)积极义务 (二)消极义务,(一)生产者的积极义务(T26),1、保障产品内在质量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无缺陷。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与外在标识的质量相符。既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的积极义务,2、保障外在标识真实、规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有”): 有产品质量

35、检验合格证; 有中文标示的品名、厂名、厂址; 有中文标示的质量指标(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 有使用期限(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除外)。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二)生产者的消极义务 (T2932),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

36、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积极义务,1、保障产品质量(T33、34) (1)进货质量检验。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合法标识产品(T36)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履行与生产者相同的义务。,(二)销售者的消极义务(T35、37、38、39),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

37、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机构 2、职权 (二)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一)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T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机构,(2)专门机构(T8、18)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即产品质量法的专门执法机构 (3)相关机构(T18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38、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相同的职权。,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2、职权 (1)现场检查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询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取证权。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

39、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义务 (一)积极义务必须为的质量行为 (二)消极义务禁止为的质量行为 二、销售者的义务 (一)积极义务 (二)消极义务,(一)生产者的积极义务(T26),1、保障产品内在质量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无缺陷。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落地电扇顺口溜) (2)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与外在标识的质量相符。既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

40、、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的积极义务,2、保障外在标识真实、规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有”):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有中文标示的品名、厂名、厂址; 有中文标示的质量指标(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 有使用期限(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除外)。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二)生产者的消极义务 (T2932),1

4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积极义务,1、保障产品质量(T33、34) (1)进货质量检验。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合法标识产品(T36)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履行与生产者相同的义务。,(二)销售者的消极义务(T35、37、38、39),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2、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 违法责任,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与形式 (二)产品瑕疵责任 (三)产品缺陷责任 二、其他主体的违法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与形式,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的两种解释 广义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狭义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仅指产品缺陷责任) 2、广义产品质量责

43、任的形式,广义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并限期整顿、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认证等资格、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2、民事责任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刑事责任比照刑法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T140-15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事责任形式覆盖了所有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二)产品瑕疵责任(T40),案例分析瑕疵产品责任.doc 1、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应有的性能,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瑕

44、疵责任也称合同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责任形式三包、赔偿 3、责任主体销售者“先行负责”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45、。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产品瑕疵责任形式(T40 一),出售瑕疵产品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瑕疵责任主体(T40 二),销售者“先行负责”后,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46、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产品缺陷责任,案例分析缺陷产品责任.doc 1、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 2、产品缺陷的认定 3、归责原则 4、责任主体界定 5、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6、责任期间,1、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存在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 产品缺陷责任也称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产品缺陷的认定,产品缺陷的类型 产品缺陷的判别标准,产品缺陷的类型,1)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

47、构思存在缺陷。如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我国禁止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图).doc、“梅花K”配方梅花K假药中毒案.doc 2)制造缺陷指产品的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用料等不合标准。如金华毒火腿(福尔马林)、龙口毒粉丝(吊白块)、阜阳劣奶粉阜阳惊现“杀人”奶粉.doc、三鹿奶粉三鹿毒奶粉事件(图).doc等 3)指示缺陷指产品不符合其说明标示的功能与效用(如药品的毒副作用、用法用量等标示错误)打假英雄王海起诉可口可乐未标注咖啡因含量.doc 4)发展缺陷指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不能发现的危险(如康泰克感冒药中的PPA、微软产品“补丁” 等),产品缺陷的判别标准,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第

48、46条的规定,我国判别产品缺陷的标准有两个: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对于上述缺陷判别标准,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分歧之点集中到如何理解第二个标准上 ,即有标准且达标但仍有危害是否构成产品缺陷? 3龄童吸食喜之郎果冻被噎死 家长索赔32万.doc,3、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 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销售者)。,(1)生产者严格责任,(T4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只要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即使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生产者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者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