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百万购地买宅乱挥霍原琼山东山地税所长一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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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上百万,购地买宅乱挥霍,原琼山东山地税所长一审被判15年。 原琼山地税局东山地税所长蔡某,当所长不到两年,挪用税款127万余元,购地皮买私宅。目前,蔡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教师:原琼山地税局东山地税所长蔡某,他犯罪入狱说明了什么问题? 教师: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不可违。这就是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一。刑法的含义 1含义 2。任务 3功能:1)规制功能 2)保护功能 3)保障功能 二。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刑法的正义 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有时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还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罪刑相

2、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体现了刑法公正性。,世博吉祥物,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今日说法:,被告人陈正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经营“菊红”面食店期间,为琐事与汤山镇“正武”面食店业主陈宗武发生矛盾。2002年9月13日晚11时许,陈正平潜入“正武”面食店,将所携带剧毒鼠药“毒鼠强”投放到该店食品原料内,造成300多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案发至今已死亡42人。

3、 9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正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陈正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2)他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及所属违法行为的类别? (3)陈正平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什么处罚?,他违反了刑法,其行为属于刑事违法。,基本特征,1)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例题:某甲与某乙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性 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具有应

4、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5、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

6、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7、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

8、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 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 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 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

9、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 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 如某甲想杀死某

10、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 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 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过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如:某甲挖 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已经预见而

11、轻信能够避免。 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 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案例: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案例、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 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

12、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 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 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 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

13、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 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 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分析:(1)对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 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

14、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案例,案例: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

15、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 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 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 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

16、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

17、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 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 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叶某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

18、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 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 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

19、止。在我国刑法 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并不足以阻止 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

20、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某日晚,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看到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 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 “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在本案中,赵某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

21、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共同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及其基本特征 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 必须共同侵害同一犯罪客体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案情:某日傍晚,宋某、陈某在某村防洪堤处,见赵某骑摩托车经过,遂商定抢赵某的摩托车。随后二人将赵拦住,陈对赵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这摩托车有手续吗?跟我们到派出所去。”三人行至一坡沟处,陈威胁让赵下到沟里去,二人乘机将摩托车抢走。,共同犯罪,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列车车厢盗出1台录像机,价值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

22、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找到录像机,将其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 进行

23、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一直寻机报复。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 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 晨将黄某抓获。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

24、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 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 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

25、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何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开货车。出狱4年6个月的1天,何某出车运输货物,刚出发不长时间,发现刹车有问题。但是何某自恃驾车技术高超,认为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开慢一些,就不会发生事故。车行驶到一个下坡路时,刚好前方一个老年人横穿马路,因车速较快,何某刹车不住,将该老年人撞倒。何某赶紧将老年人抱上车,意图送医院抢救。 但是行

26、驶了一段时间,何某认为,如果把老年人送到医院,可能被判刑而坐牢。所以何某将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将老年人藏在灌木丛中。老年人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问题 1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2何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案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何某的行为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1992年7月詹起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9月刑满释放。1999年9月1日中午,詹起灵到尤溪县某中学找朋友郑生玩,在交谈中,得知郑生的手提包内装有学杂费2

27、万元,便随郑生返回宿舍,郑生把手提包放在宿舍外间的办公桌上,到宿舍里间午休,詹起灵见状即产生盗窃的念头,以上厕所为由,盗走手提包,藏匿公共厕所旁的一座旧房屋内,尔后假装上厕所。郑生发现钱被盗后到厕所找詹起灵,并告诉钱被盗之事。詹起灵又假装与郑生到宿舍寻找和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起灵盗窃数额巨大,又属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张

28、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 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 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 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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