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3360372 上传时间:2019-08-18 格式:PPT 页数:298 大小:3.9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8页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8页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98页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98页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9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串讲-北京考前培训审业部-韩晓春2009.ppt(29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1,知识点串讲,韩晓春,相关法律知识,北京,2009年7月11日,2,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1、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2、人身关系 (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 (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1、,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3,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

2、过错责任,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4,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 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民事法律关系,3、,民法,5,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 3、内容: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

3、系的构成,4、,民法,6,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示例,张三,李四,专利权,主体,主体,客体,张三购买李四的专利权,内容为“买和卖”,5、,民法,7,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6、,民法,8,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监护

4、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4、监护人的职责: (1)针对财产 (2)针对人身,民法上的监护,7、,民法,9,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失踪; 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 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年); 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 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财产要返还。,公民失踪和死亡宣告,8、,民法,10,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为住所 3、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

5、民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9、,民法,11,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 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 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10、,民法,12,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公民:

6、 (1)无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受限制; (3)完全行为能力; 3、法人 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行使,民事行为能力,11、,民法,13,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 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未成年时为监护人) 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的区别,12、,民法,14,1、概念:(法律拟制的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 2、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怎样理解法人,13、,民法,15,1、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 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法定代表人及法人住所,14、,民法,16,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

8、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法人的主要分类,15、,民法,17,1、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特征 (1)依法成立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具有集合性(独资公司例外) (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新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怎样理解公司,16、,民法,18,1、概念: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事业务或者联络等工作。 2、特征: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

9、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 (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怎样理解分公司,17、,民法,19,1、概念:指本公司在外地、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 2、特征: (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 (2)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区别于分公司 (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怎样理解公司的办事处,18、,民法,20,1、概念: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 2、理解该问题的角度: (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

10、义上的“所有” (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 (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权的归属,19、,民法,21,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07年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 2、种类 (1)普通合伙:每个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20、,怎样理解合伙企业,民法,22,3、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

11、伙合同(合伙合同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的产物)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怎样理解合伙企业,民法,23,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2、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21、,怎样理解联营企业,民法,24,1、概念:由

12、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 (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 (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起字号) (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22、,怎样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民法,25,财产权的范围,财产权,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合同所生之债,侵权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知识产权,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含股权中的财产权),继承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等,租用

13、权、独占实施权等,占有,23、,民法,26,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世权) 2、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 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3、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如何理解物权,民法,24、,27,物权与债权区别示例,张三,李四,王五,100斤大米,卖给李四,借给王五,(1)张三签订合同后,未交付大米 (2)李四只有要求

14、张三支付大米的请求权 (3)张三将大米借给王五(对李四只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王五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25、,28,1、物权绝对原则(就物权的性质而言) 2、物权法定原则(就物权的种类而言) 3、一物一权原则(就物权的客体而言) 4、物权优先原则(就物权的效力而言) 5、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物权的成立或变动而言),物权有哪些基本原则,民法,26、,29,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

15、,“空间”是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时效限制。,对物权绝对原则的理解,民法,27、,30,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即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 2、理由: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不能自行设定。 如: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民法,28、,31,1、概念:是指在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2、解释和理由:一物一权原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件物品不能既属于张三、又属于李四。所有权是各

16、种物权中支配力量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在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否则就既不完全又不彻底了。 3、意义:可以有助于人们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其他财产权的界限。如专利独占实施权的权利界限。 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学(所有制)中的“所有”是有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解,民法,29、,32,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事例1:(见下页) 事例2:(见下页),对物权优先原则的理解,民法,30、,

17、33,A厂,B厂,C厂,D厂,A厂从B、C厂各借入100万元。后又从D厂借入100万元。,用专利权进行质押,民法,事例一:在受偿顺序上较债权优先,34,事例:如专利权的“一物卖二主”,受让乙,受让人丙,专利权人甲,登记,事例二: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民法,35,事例: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具有先购置权。,乙,甲,丙,丁,专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事例三:在权利转让上较债权优先,民法,36,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 2、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

18、为公示 3、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产生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民法,31、,37,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 如:甲乙共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 2、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登记的公信力; 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视为撤回,公众使用后又予以恢复,公众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中用权问题)。 3、专利权终止登记的公信力;(终止后的恢复) 4、专利权无效登记的公信力;(无效后再审有效)

19、 5、专利权授予登记的公信力。 如:甲的发明专利先申请,乙的实用新型后申请先授权,均是分别独立研制出的,在乙专利无效后,相对甲专利权,乙是否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实施。,专利登记的公信力,民法,32、,38,物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停止专利侵权) 2、妨害防止请求权(禁令,财产保全,防止专利侵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是怎样行使的,民法,33、,39,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 特点: 1、债

20、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可以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怎样理解债权,民法,34、,40,债的种类: 1、合同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常态) 2、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 4、侵权赔偿所生之债(市场交易的变态),债权的种类,民法,35、,41,1、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特点: (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

21、)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合同所生之债,民法,36、,42,1、概念: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害人有赔偿对方的义务,以此形成的债即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2、特点: (1)由非法行为引起(合同是由合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 (3)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合同是意定之债) (4)主要内容为赔偿损失,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民法,37、,43,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因事务的管理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2、构成 (1)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2)主观

22、上又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如:代为管理他人走失的宠物等,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民法,38、,44,1、概念: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2、要件: (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致他人损失或损害,并有因果关系 (3)无合法根据 3、法律后果 (1)返还原物 (2)赔偿损失 如:收取了商店多找的钱,检到他人钱包等,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民法,39、,45,1、概念: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2、发生 (1)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人和合伙人负有连带

23、责任) (2)当事人约定(如保证合同) 3、和连带责任的关系:连带之债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民法,40、,46,1、概念: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2、目的:保证债权的实现 3、类别 (1)人的担保(信用):保证 (2)物的担保(财产):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怎样理解债的担保,民法,41、,47,债的担保图示,债的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民法,48,1、概念: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甲借给乙50万元,丙向甲提供书面保证,如果到期乙不偿

24、还,丙承担偿还的义务。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强制执行后 (2)连带保证:强制执行前,民法,42、,怎样理解“人保”,49,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2、特点: (1)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一般为不动产) (2)是让渡抵押物中交换价值支配权的行为 (3)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物有余时,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 (5)禁止“流质契约” (6)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43、,民法,怎样理解抵押,50,1、概念: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5、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前,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该动产。 2、构成要件: (1)留置物必须是动产 (2)与债权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3)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留置物 (4)债权已届清偿期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但留质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民法,44、,怎样理解留质,51,1、概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代价支付前,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2、定金的效力: (1)交付定金后生效(要物合同) (2)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返还 (3)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 (4)双方均履行义务的,可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和违约金的主要区别: (1)定金必须先行给

26、付,违约金可以是后付 (2)定金是法定担保形式,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权利行使时的限制:通说定金和违约只能主张一项,民法,45、,怎样理解定金,52,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并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就是质权。 2、法律特征: (1)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转移质物(动产或债卷等)的占有; (3)质物转移后合同生效; (4)无形财产的质押登记后生效 (5)禁止流质契约,民法,46、,怎样理解质押,53,1、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7、。(担保法92条) 2、特征:如果移动将造成财产的破坏即为不动产(如电线杆、铁塔、高炉等)。如果移动不造成财产的损害即是动产(如可移动的机器设置) 不动产不包括地下矿藏等,民法,47、,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理解,54,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含法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1)范围: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婚姻自由权 (2)性质:(1)非财产权;(2)为绝对权(对世权);(3)专属权(不得让与) 2、身份权(与特定身份有关的权利) 如:监护权、发明人

28、的署名权等,民法,48、,人身权包括的内容,55,1、民事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几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合) 2、构成: (1)行为 (2)事件 A、自然事实 B、不可抗力事件 C、意外事件,民法,49、,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构成,56,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民法,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图示,非法行为,事件,事实行为,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民事行为,57,1、民事法律行为:指发生民(私)法上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合法行为 (3)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民法,50、,怎

29、样理解民事法律行为,58,1、主体合格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其他民事主体、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主体 2、意思表示真实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 (如禁止流通物就不得交易),民法,5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59,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1、自然事实:如人的出生和死亡、人的下落不明为自然事实; 2、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 3、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而发生的事件。如车祸、空难等,52、,怎样理解法律事件,民法,60,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法

30、律行为 2、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与基于物权发生的行为。(赔偿请求为基于债权发生的行为,停止侵权请求为基于物权发生的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5、要物法律行为与不要物法律行为 6、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法,61,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条件。 1、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 如:考上清华大学,单位提供奖学金 专利一旦授权,就提高付费数额 2、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丧失效力 如:约定一旦收入超过一定数额,不再提供生活费 确定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日出日落不能作

31、为条件),5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62,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一定会到来的事实或者时间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 1、附生效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如:一旦天晴即发货) 2、附终止期限: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终止效力(如:一旦大水退走,就停止供应草袋) 期限或事实必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可以不确定,5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63,1、代理的含意: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代理的四要件: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代理人须向相对方为意思

32、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活动 (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义务,56、,怎样理解民事代理,民法,64,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57、,代理权的来源,民法,65,1、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396条) 2、特征: (1)委托法律关系不必然产生代理; (2)委托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 (3)委托法律关系可以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58、,如何理解委托合同,民法,66,1、概念:委托

33、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 “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通则第65条) 2、特征: (1)授权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授权委托书是对外文件; (3)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委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 (4)公法代理时,签订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单位,但被授权的代理人一定是自然人(如律师和专利代理人)。 (5)授权委托行为往往具有人身信赖的关系。,59、,如何理解授权委托行为,民法,67,1、没有代理权和越权代理: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时,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明知没有代理权或越权的: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

34、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60、,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民法,68,4、表见代理及法律后果: 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9条) 特点: (1)属于无权代理; (2)本人有过错;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5)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民法,69,1、民事责任 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受到的制裁和后果 2、民事责任能力 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侵权行为能力),61、,民事责任和民事

35、责任能力,民法,70,(狭义的民事责任) 要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过失和故意),62、,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71,概念: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直接和间接故意)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轻信过失: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与刑法上含义是相同的,63、,怎样理解过错,民法,72,(广义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 (3)消除

36、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道德责任法律化),6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73,1、概念: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标准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2、归责的形式 (1)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 (3)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65、,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74,1、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153条) 2、不可抗力事由的构成 (1)客观方面:A、不能预见;B、或者虽然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及克服。 (2)主观

37、方面:主观努力损失也不可避免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只能具体情况而论,66、,怎样理解不可抗力,民法,75,1、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2、构成要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主观想象的、已经完成的、尚未进行均不能认为是正在进行的) (3)必须是针对侵害人进行;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67、,怎样理解正当防卫,民法,76,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38、。 2、构成要件: (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遭受损害;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想象的、已经完成的、尚未进行均不能认为是正在进行的)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可行的情况下;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68、,怎样理解紧急避险,民法,77,1、概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消灭时效) 2、特征: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 (2)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3)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 3、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是二年 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两国际;五年

39、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69、,怎样理解诉讼时效,民法,78,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149条)。 2、特点: (1)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必须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件;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 (3)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以原剩时间为准)。,70、,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6个月,障碍消除日,原剩时间,79,1、概念

4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140条) 2、特点: (1)在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得超过绝对时效20年; (2)必须是权利人向对方作出了主张权利的表示,或者对方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如停止侵权通知) (3)中断不同于中止,中止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头开始”。 (4)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注意保存证据) (5)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不适用时效中断。(除斥期间不中断),71、,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2年,2年,80,1、目的: (1)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生活;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3)避免了年代

41、久远的举证困难。 2、效力: (1)丧失的是诉讼上的胜诉权; (2)权利人仍有权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3)义务人如履行了义务,有合法的效力; (4)属于民法中的“消灭时效”(相对“取得时效”)。,72、,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效力,民法,81,1、和国内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分为是否转换为国内法) 2、涉及不动产时适用不动产地法:(如房屋的继承,适用房屋所在地国家法); 3、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适用登记地法,离婚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6、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地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

42、法。,73、,涉外民事法律的适用,民法,82,1、合同概念: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不适用于人身关系,74、,合同的概念和形式,民法,83,1、要约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效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求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提前撤回要约;(3)承诺期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75、,怎样理解“要约”,民法,84,1、承诺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3、2、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3、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者依交易习惯生效。 4、承诺的失效:(1)承诺人提前撤回承诺的;(2)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76、,怎样理解“承诺”,民法,85,1、合同的成立: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不得撤回要约或者承诺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生效。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在签订时成立,登记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2、合同成立的时间:签字盖章时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点(收件人主营业地点) 4、最高法院2009年的司法解释:成立后未登记可以判决强制登记,77、,怎样理解合同的成立,民法,86,1、通常情

44、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 2、规定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登记后生效(如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或者期限成就后生效。 4、涉及所有权转移时,合同生效后,债权人转为物权人 5、有强制内容时可强制执行,78、,怎样理解合同的生效,民法,87,1、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1)提供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 (2)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有两种解释时,应当按有利于对方进行解释; (3)有非格式条款的,非格式优先。,79、,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民法

45、,88,无效合同(第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仍有效,80、,什么是无效合同,民法,89,1、可撤销合同的构成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程序 (1)受损害人可以提出撤销 (2)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3)期限为得知之日起一年,不中断期限,81、,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民法

46、,90,1、可撤销的合同可以变更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被无效后,视为自始就无效 3、撤销期限是一年,而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为两年,82、,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后同的区别,民法,91,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没有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辩权: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83、,合同的履行,民法,92,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乙厂欠甲厂100万元到期,而丙厂欠乙厂100万到期,但乙厂不向丙厂要求支付该款,此时甲厂经法院,可以自己

47、要求丙厂向自己支付),乙厂,甲厂,丙厂,乙厂欠甲厂100万,丙厂欠乙厂100万,84、,怎样理解合同的代位权,民法,93,概念: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要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时效为一年),乙厂,甲厂,丙厂,乙厂欠甲厂100万,丙厂欠乙厂100万,85、,怎样理解债权人的撤销权,民法,94,1、合同内容的变更: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主体的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的变更,应当经债权人许可 (3)债务人原抗辩权,可以对新债权人行使;(如原债权人支付的货物有问题),86、,合同的变更,民法,95,1、合同的终止

48、: (1)履行 (2)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债权人免除对方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混同),2、合同的解除: (1)不可抗力 (2)对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履行 (3)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87、,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民法,96,1、抵销:当事人互为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销,但要通知对方。 2、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经公证机关或者法院裁定,交有关机关保管,视为履行债务。(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88、,合同的抵销、提存和混同,民法,97,1、一方违约造成他

49、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可以约定违约金和其他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3、支付定金的,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另一方要加倍返还定金。 4、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要求 5、不可抗力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6、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一方应当先行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89、,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98,1、概念: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2、特点: (1)广义的技术: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广义的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和许可 (3)客体包括服务等,90、,怎样理解技术合同,民法,99,1、技术发开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