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203年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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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 (解读) 2013年12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三、关于检验、检测工作 四、关于监督管理 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2,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一)立法必要性 1.安全形势依然严禁。 2.安全技术规范缺乏法律地位。 3.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4.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3,1984年墨西哥城一液化石油气分配中心贮罐爆炸,死452人,伤4248人。 4,1982年美国俄州某中学热水锅炉

2、爆炸,死亡7人,伤43人。 5,1979年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液化气泄漏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 6,1997年北京东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因操作 失误引发爆炸,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 7,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 8,钢包在吊运下落至就位处2-3米时,突然滑落,钢水撒出,冲进车间内5米远的一间房屋,造成在屋内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逃离现场,受轻伤。事发时,钢水温度高达 1500多度,救援人员无法进行搜救。,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当天

3、7时45分左右,装有30吨钢水的,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二)立法过程 包括酝酿、准备、起草、立项审议、通过颁布5个阶段。 1.酝酿阶段(从2001年至2006年) 代表议案,列入议事日程。 2.准备阶段(从2006年至2008年) 成立起草组,进行境内外调研、法规研究。 3.起草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 起草、征求意见、财经委全体会议通过。,10,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一)立法的过程 4.立项审议阶段(2012年至2013年) 2012年一次审议、2013年二次和三次审议,其 中多次召开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协调会、 汇报会、评估会。 5.通过颁布(2013年

4、) 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 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 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 个重要的历史时期。,11,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三)立法思路 1.总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为改革创新留有空间;强化企 业责任,加强处罚力度;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 会力量;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力。 2.立法初期(即一审稿、二审稿) 在条例的基础上达到综合、包容,一审稿为六十五条、二审稿为七十二条。 3.审议后期(三审稿) 具有可操作性,将条例有关内容纳

5、入,增加一 些内容和条款,为一百零一条。,12,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三)立法思路 3.审议后期(三审稿) 在表决的闭幕会上,张德江委员长讲话谈到: 会议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常委会高度重视特种 设备安全法的立法质量,按照能具体尽量具体、 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 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 和可操作性。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 落实法律规定,严格执法监管,努力将安全隐患 消灭在萌芽之中。,13,立法目的、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四)基本结构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

6、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其中生产、经营、使用一章又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四节,共计一百零一条。 第一章总则有十二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有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有的义务、人员要求等。,14,立法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四)基本结构 第二章第二节生产有九条,规定生产单位义务。 第二章第三节经营有五条,规定经营单位(包 括进出口)义务。 第二章第四节使用有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 (包括充装)义务。 第三章检验、检测有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 构作用、义务和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 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

7、15,立法过程和立法思路、结构 (四)基本结构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有二十五条,规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有三条,收费、对其他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等。,16,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2.预防事故 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 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17,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适

8、用范围(第二条) 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除监管的的环节增加了经营外,设备的范围也基本上没有变化,但是兼顾立法本意。 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 条第二款),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 2.适用范围有条件的调整(第一百条、压力管道)。 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18,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三)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 本法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节能环保。 3.综合治理。 (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第四条) 1.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

9、管制度或者方式。 2.全过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 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19,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 正如人民日报在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法时所附的评论员文章指出的那样: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不能只靠事后监管,而要将安全意识贯穿到特种设备从生产到使用、从经营到检测、从维护到报废的全过程。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围绕特种设备从“生”到“死”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该法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五)监督管理体制(

10、第五条) 1.监管体制的历史情况,监察、监督管理概念。 2.政府负责的部门含义。 (六)政府职责(第六条) 1.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2.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在本法中得到确定,确定了其法律地位(第八条)。 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 制约束力。 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21,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七)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

11、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22,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六)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4.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 5.形成完善的制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 互交流。 (八)为改革留有空间 本法在坚持基本原则、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适应改革,为其留有空间的措施。 1.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实施方式未明确规定 (1)生产单位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核准(第十八条、第五十条) 没有规定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级别

12、。,23,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七)改革留有空间措施 (2)安全管理人员、检验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的资格管理(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 2.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奠定法律基础 本法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第 九条)。 (1)行业自律。 (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3)提高管理水平。,24,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 (一)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规定企业的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 培训

13、义务(第十三条)。 2.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资格和义务(第十四条)。,25,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一)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 3.规定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 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 4.明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 求(第十六条)。 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 (二)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 1.规定应当基本一定的条件,取得许可(第十八 条)。 2.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 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26,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二)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

14、核准的检 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 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 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 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 责(第二十二条)。 6.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 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27,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义务 (二)全面的规定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7.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 令召回(第二十六条)。 (三)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 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 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 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

15、止销售不符合要 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 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 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28,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三)增加了经营环节的要求 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 (1)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 (2)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 (3)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 (4)进口告知。,29,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四)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包括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进行维护

16、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提出定期检验(第四十条)、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水(介)质处理(第四十四条)等安全使用责任,也增加和进 一步明确一些要求。 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要求(第三十七条)。,30,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四)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2.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 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 三条) (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前安全检查。 (2)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 置。 (3)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 3.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 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

17、作(第四 十五条)。 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 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31,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四)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5.提出特种设备共有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 (1)产权共有人。 (2)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 (3)实际管理人。 6.明确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 限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1)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2)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功能、注销。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32,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义务 (四)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7.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

18、单位义务(第四十九) (1)取得许可。 (2)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 式容器和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 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33,三、关于检验、检测工作 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 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和体现了 政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 责任,并利用检测这只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 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作用。 (一)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作用和做法 1.在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 2.我国目前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做法。 3.境外的基本做法。,34,三、关于检验、检测工作 (二)我

19、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历史和现状 1.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2.监察与检验双轨制。 (三)现时存在的问题 监察、检验队伍力量与特种设备迅速增长以及安全要求越来越严格的矛盾。 (四)优化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1.区分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同性质 (1)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申报、提出、接受(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35,三、关于检验、检测工作 (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2)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 (3)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不同 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五十六条),否则受到 惩罚第九十三条第(八)项

20、; 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 2.在优化法定检验监督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 检测力量的作用 (1)允许委托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 (第五十条)。 (2)合理的设定自检和法定检验项目、周期。 (3)创造条件进一步发展检测力量的作用。,36,三、关于检验、检测工作 (四)加强法定检验、发挥社会力量 3.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 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21、)。 (1)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关于故意刁难的投诉(只适用于检验机构)。,37,四、关于监督管理 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执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新的规定 1.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 十一条)。 2.建立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 条)。,38,四、关于监督管理 (二)许可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职权 1.许可工作职责 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包括单位资质

22、、人员资格、使用登记。 2.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六十一条) (1)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 (3)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证件(第六十五条) (三)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 改为总体状况、内容按照条例。,39,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本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 (一)事故应急救援 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和 使用单位 (1)国家监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 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体系。,40,五、关

23、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应急救援 1.预案的制定 (2)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 地区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地方应急处置和 救援体系。 (3)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预案,并且定期组织 演练。 2.预案实施和事故报告(第七十条)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 场和证据、及时报告。 (2)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核实情况,按规定报告。 (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蔽、毁灭证据和 故意破坏现场。,41,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事故应急救援 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 当地政府负责(第七十一条)。 (二)事故调查组织 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条例一致,增加提出

24、调 查组的工作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 (三)事故处理 调查报告的上报程序和对处理要求基本和条例 一致,但是增加了事故责任单位整改和赔偿责任。,42,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总的原则规定 有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一般都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行表述。 1.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 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等都基本上对应的规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 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 3.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 有的达到十倍。 4.加入治安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43,六、关于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说明 1.

25、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第七十九条),销售、 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八十二条第四 款)。 2.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七十四条),生产许 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第八十 一条)。 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 验(第八十三条),使用未取到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四 条)。,44,六、关于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4.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责任(第九十三条)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一第二项)。 (2)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款第六 项)。 (3)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 执业

26、(第二款)。,45,六、关于法律责任(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 条) 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第一项)。 (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第七项)。 (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八项)。 (4)泄漏商业秘密(第九项)。 (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十一项)。 (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第十二项)。 (7)其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第十三项)。,46,六、关于法律责任(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玩忽职守、失职(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 (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

27、、检验、检 测(第二项)。 (2)发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 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第三项)。 (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当撤销核 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 真不予查处(第四项)。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 理(第五项)。,47,六、关于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2.玩忽职守、失职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未报告, 接到报告不立即处理(第六现)。 (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第十项)。 (7)其他玩忽职守(第十三项)。 6.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28、(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 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48,六、关于法律责任 (二)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说明 5.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2.玩忽职守、失职 7.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条)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 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 8.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49,六、关于法律责任 (三)处罚种类及有关说明 1.责令

29、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一共有八条,限期时间应当根据设备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 2.情节严重 一般可以理解有下列4种之一: (1)危害程度大; (2)屡教不改; (3)影响恶劣; (4)造成重大后果。,50,六、关于法律责任 (三)处罚种类及有关说明 3.严重事故隐患 一般可以认为有下列之一: (1)使用非法制造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已经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 用而继续使用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 未以改正的。,51,六、关于法律责任 (三)处

30、罚种类及有关说明 4.无改造、修理价值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的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以下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 (1)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 (2)已经报废的。 (3)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4)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52,六、关于法律责任 (三)处罚种类及有关说明 5.重大违法行为 一般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 的。 (2)违章使用造成严重以上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 真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 (5)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从事生产、

31、销售、 监制、监销活动的。 (6)违反治安管理法和构成犯罪的。,53,六、关于法律责任 (三)处罚种类及有关说明 6.关于取缔、吊销、撤销、注销 (1)取缔,明令取消或禁止,用于对无证行为。 (2)吊销,违法行为,明令取消许可证。 (3)撤销,明令取消许可证,一般不是由于相对人 的原因。 (4)注销,吊销、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 失效证件实际的处理。 7.关于罚款额度 本法罚款额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万元,幅度有的达到十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54,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 本法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正确贯彻执 行本法,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的设想没有落实。 2.事故分类和事故报告批复不明确,事故调查权限没有调整。 3.特种设备含义没有纳入。 4.保险仍然为鼓励性。,55,需要探讨的问题和近期工作 (二)做好各项工作 正确贯彻执行本法,目前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1.抓好宣传工作。 2.进一步练好事故调查基本功。 3.修改特种设备目录。 4.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5.研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6.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56,谢 谢!,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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