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课件5第五机动车辆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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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机动车辆保险,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三节 保险金额 第四节 保险责任 第五节 保险费率 第六节 赔偿处理 第七节 特约条款与批单 第八节 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是一各种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的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 不作为分类的依据,只是在划分费率档次时有所体现。我国只以一种机 动车辆保险条款承保各种不同的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分车辆损失险和第 三者责任保险两种险别。,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属于不定值保险。 2、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 3、赔偿采取绝对免赔额(率)的方式。 4、采取无赔款安全优待方

2、式。 5、同样适用于代位追偿和委付原则。 6、机动车辆保险损失赔偿的特殊性。,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车辆本身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特殊用途的车辆。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分为国产、进口两个类别17个车种。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是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节 保险金额,一、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 专指车辆损失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 1、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2、可以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3、可以 由被保险人与

3、保险人协商确定。,机动车辆保险的几种情况 : 1、超额保险:保额超过 承保时的重置价值。 2、足额保险:保额达到承保时的重置价值,为定额保险。如全部损失, 按两者中较低者赔付,部分损失,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3、不足额保险:保额低于承保时的重置价值。如全部损失,按两者中 较低者赔 付,部分损失,按保额与出险地当时的重置价值的比例 赔偿修理费用。,第三节 保险金额,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规定保险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了几 个档次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应根据不同车 辆种类选择确定: 1、对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

4、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对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4、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 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第四节 保险责任,一、车辆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车辆在行驶中或停放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包括: 碰撞(倾覆)责任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保险责任。 非碰撞责任。 1)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2)全

5、车失窃3个月以上。(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不 构成“全车失窃”)。 3)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本 身发生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施救、保护费用。,第四节 保险责任,1、除外不保危险: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地震、高温烧烤; 3)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4)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5)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的翻倒; 6)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2、除外不保损失: 1)自然磨损、虫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等属正常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于这些原因 而引起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可予以

6、赔偿;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 予赔偿; 3)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一、车辆损失险,(二)除外责任,第四节 保险责任,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保险责任,承保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及其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认定保险责任时,需把握几个 概念: 1、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2、保险车辆。 3、直接损毁。 4、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5、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6、善后工作。,第四节 保险责任,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除外责任,1、除外

7、不保危险:,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除外不保损失: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第四节 保险责任,三、举证责任,(一)车辆损失险的举证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因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经历了整个出险过程,因此 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义务提供必要而真实的证据。如出险现场资 料、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事故调节结案书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等。,(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8、,被保险人不能免除举证责任。,甲车与乙车在行驶中相撞。甲车车辆损失600元,车 上货损15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元,车上货损5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试计算 甲车承担的经济损失是多少?得到的保险公司的赔款 是多少?乙车呢?(两车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案例一:,案例一分析:甲车的保险公司负责甲车的车损险和甲车对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的保险公司负责乙车的车损险和乙车对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两车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 甲车承担的经济损失=(600+1500+400+500)70%=

9、2100(元) 乙车承担的经济损失=(600+1500+400+500)30%=900(元),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计算: 甲车获得的保险赔款=600 70%+(600+1500) 30%=1050(元) 乙车获得的保险赔款=400 30%+(400+500) 70%=750(元),案例二: 这笔保险费该赔吗? 2001年4月23日,某运输站为其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某运输站为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212,000元,保险费总计11,066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24日零时起到2002年4月23日24时止。2

10、001年7月1日该运输站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违章逆行,与对面一辆正常行使的汽车相撞,造成陈某及对方司机受伤。运输站于事故发生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2001年7月24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案例二分析: 1、运输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雇佣司机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运输站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但是,运输站的司机陈某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未年审,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属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不保危险(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相关链接一,车险中如何界定车

11、上人员的赔偿范围,汽车理赔中常常会有这样的疑惑:在处理一些车上责任险的人员赔偿问题时,容易混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范围,往往会为事故中的伤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争论不休。例如,一乘客正欲上车,一脚刚跨上车,另一只脚还在车外时,驾驶员突然发动汽车致使乘客跌倒并被该车撞伤;又如乘客下车时,由于车未停稳,乘客因惯性不慎摔了一跤。这些案例的发生非常普遍。在判断这些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乘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时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在汽车保险中,车上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其所涵盖的风险和获取的保障也截然不同。从法律角度来说,第三者责任险涉及的是侵权民事责任,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车

12、上责任险主要是因违反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合同责任,受合同法的调节和制约。一般来说,车上责任险只能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方能附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车下的人员,而车上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仅限于车上人员。其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一般较高,赔偿限额从5万元至100万元以上。而车上责任险必须按核定座位数投保,赔偿时最高不超过每座赔偿限额。当然,每座限额一般都远远低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这样,同一伤者在不同险种项下计算出来的赔偿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因此,在处理汽车责任险案例时,首先应当分清保险事故中的赔偿对象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有这样一则案例。一辆普通大客车停放在路边带客。有位乘客随身携带了大件行

13、李,于是司机让该乘客将行李放置于车顶行李架上。该乘客在车顶放置行李时不慎失足摔至车下。司机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该车投保了车辆综合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和车上责任等险种。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乘客医疗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对此案能否赔偿,又该在哪个险种项下赔付呢?,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对汽车保险的第三者是这样定义的,“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对于车上人员,顾名思义,是指在车上的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客。因此,在汽车保险中,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要么属于车上人员,要么即是车

14、下的第三者,两者之间是“无夹缝状态”,非此即彼。,司机运送旅客,适用于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均应负责赔偿,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里的“运输过程中”,不但指运输全过程,还包括旅客上下运输工具的过程。即旅客自上车起直至完全离开车辆这一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均受

15、法律保护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对此没有详细说明,但民用航应法第124条就是一项明证:“因发生在民用航客内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旅客在上下车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也理所当然应由承运人负责。本案中,自该乘客登上车时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依照合同法原则,安全运送旅客义务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乘客在车顶作业,承运人应当预防意外情况的发生并尽力采取预防措施。因此,该乘客有权以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机动车辆附加车上责任条款的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由被保

16、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条款中“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发生意外事故”是分断描述的,即车上责任险的发生不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为前提。虽然本案中的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但是车顶上的乘客发生了意外事故;虽然该乘客不是坐在车内,但既然不属于“车下人员”,当然应算做“车上人员”。这个意外事故也不属保险除外的“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等”致人身伤亡的范围之内,按照车上责任险条款,应予理赔。,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处理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的“三步曲”:首先,确定保险事故中的受害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其次,被保险人依法是否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

17、是否属于车上责任条款的赔偿范围。,相关链接二 机动车辆投保小常识,一、车辆的保险金额要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但要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车辆价值,因为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在投保时根据使用情况投保一个座位或几个座位,如果超过2座,则5个座全部投保比较合算。 三、第三者责任险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五个档次,保费分别为1040元、1300元、1500元、1730元、1820元。一般来说,保10万元比较合适,一般的事故都能应付。 四、自燃险是对车辆因油路或电路的原因自发燃烧造成损失进行的担保。但轿车自燃

18、事故极为少见,所以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五、旧车的盗抢险和车损险,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来确定,一般每年折旧千分之十。 六、为避免被人误导,保险业务员所说的内容,特别是对您有利的,您都可以让他指出所述内容在保险条款第几条第几款,眼见为实。 七、如果保险业务人员对您做出一些承诺,一定要落实到文字上,或者在条款中有明文规定或者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注明,否则今后一旦发生争议,您很难取证。 八、最后您可以比较各公司条款的差异,基本的原则是:“保险责任”越多越好,“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越少越好,赔偿金额越高越好,“免赔率”越低越好。再对照相应的费率,一定可以选择一份称心如意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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