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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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解释权问题,经营者通常在各种优惠活动中声称保留或享有“最终解释权”。一方面,应当承认商家有权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但不仅仅商家有权解释,消费者乃至任何人也都有权解释,只是这种解释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释是法律上的判断,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可见,商家是不可能享有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解释权”的。,关于合同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就格式条款,我国合

2、同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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