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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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范文一】尊敬的仲裁员: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及理由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

2、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

3、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直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北京宏大机械公司

4、应向林芳支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双倍工资。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六七月工资3000元、补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工资12000元。本代理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此致市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20年12月10日【范文二】尊敬的仲裁员:郑诉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郑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业经2011年11月30日仲裁庭前调解(未果)和2012年1月16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

5、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事实如下: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职期间印制的工作名片。此名片无论内容、格式,还是尺寸和材质都与被申请人提供给本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名片无差别,这就充分说明了该名片出自被申请人公司;2、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上面,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但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囿于银行保密规定,未能够显示出工资支付方名称,这还需要贵仲裁委依据职权调查确认;3、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申请人在职期间,上下班时间需要通过指纹打卡机确认,而且现在该指纹打卡机仍旧存在公司,请求贵委依法调取;4、在2011年11月30日,在贵委组织的仲裁庭调解

6、活动当中,被申请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人事部长)当庭承认双方的职务关系,以及当庭对于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予以肯定,这些都充分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5、在2011年11月30日当庭调解未果之后,被申请人又多次邀请申请人去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和解;6、在2012年1月16日的庭审当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曾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申请人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1966元,这就表明被申请人积极承认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7、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客户详细情况也证明了申请人曾经代表被申请人为客户提供一系列购房服务的事实,而这些工作,如果没有公司授权,很难想象非公司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另:被申请人要求每

7、个置业顾问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单和购房人签名,都可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此审核单有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无法提交。8、申请人至今能够清楚表述其在职期间所售楼盘的户型、价格及坐落位置等详细信息及对于其所在公司内部办公环境情况,相信这也是非专业和内部人士难以办到。9、在2012年2月16日的开庭中被申请人在当庭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承认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如关于五险一金缴纳的辩解为,流动性大,申请人同意不缴纳,同意经济补偿金;业务提成已发放完毕,等等都已说明被申请人承认与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以上相关证据及事实,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8、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依据所上阐述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自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职期间工资18866.27元。关于工资,

9、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关于申请人在职时间,有以下证据可予以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充分显示出申请人自2011年10月起每个月的基本收入和奖金(业务提成)收入。根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可以确认申请人每个月所发工资;2、申请人离职时给公司递交的辞职申请书中表明了申请人自2010年8月8日入职,到2011年6月20日

10、离职,且该辞职申请书业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请贵委依职权调取; 3、申请人2010年8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置业顾问一职时,曾经填写有入职申请表,请贵委依职权调取;4、申请人在职期间,上下班时间需要通过指纹打卡机确认,而且现在该指纹打卡机仍旧存在公司且仍旧正常使用,该指纹打卡机所存储资料能够清楚显示出申请人开始打卡时间,请求贵委依法调取;对于以上相关证据,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予以支持。三、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离职后未结清的业务提成金26132.8元。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可以表明申请人

11、2011年6月20日离开被申请人公司后,被申请人曾经连续几个月给申请人账户打钱,而这些后续汇款,被申请人代理人曾经在2011年11月30日的仲裁庭调解当中表明,是在职期间未发放完毕的业务提成金;2、申请人提供的提成明细上所有客户资料,可以印证该提成明细得有效性和真实性;在客户购房时,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批表,审批表内容有申请人填写,并有申请人名字及客户签名。3、业务提成比例是有公司开会宣读告知申请人的业务提成比例,此提成比例并有公司文件和会议记录为证,但因此证据在被申请人保管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12、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能够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也能够推算出被申请人是按购房款1的标准为申请人发放业务提成金的。对于以上事实,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予以调查确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13、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四、被申请人应该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既未与之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14、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处罚和纠正。五、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6.6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六、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在节假日的加班费5563.2元。房地产销售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工作人员经常日平均工作十个小时以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得不到休息,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第44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合理合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申请人在职期间,上下班时间需要通过指纹打卡机确认,而且现在该指纹打卡机仍旧存在公司

15、,请求贵委依法调取并确认相关事实。综上所述,对于以上请求,请求贵委依据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条、第39条等规定以及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予以支持。此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20年月日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用人单位)【范文一】尊敬的审判员: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的委托,指派陈忠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方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仲裁

16、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原裁决应依法得到维持。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原告于2000年6月从泸州医学院临床专业毕业后经人事部门分配到被告处上班,直至离职之日,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审理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作了批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人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17、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4)224号第八条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三、关于违约金问题。1、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了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申请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修,进修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进修结束后,在被告处服务时间不得低于十年。否则,原告应承担违约金壹拾陆万肆仟元。原告进修后两年于2013年12月30日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被告未予同意并告之原告(原告已签字确认)。原告于2014年2月2日起未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于

18、2014年2月7日通知原告按时上下班,通知送达后,原告至今拒不回到被告处履行工作职责,故原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该进修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64000元。2、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守约方损失的赔偿,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夫,也包括间接损失。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19、能造成的损失。和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约金的好处在于守约方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际损失不负举证责任,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计算损失的麻烦;也可以把风险和责任限制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风险和成本以及未来的收益。原告是一位具有一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医生,应当知道签约行为的法律后果。4、原告进修完回医院工作不到三年,即向医院申请辞职,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以旷工形式自动离职,属于违法(不到30天离职)、违约解除聘用合同,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44条:受聘人员

20、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5、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第42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45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6、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人事聘用关系违约金均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

21、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工作人员辞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约定了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办理。原告的辞职和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协议,扰乱了被告的正常人事安排和正常诊疗活动,损害了被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金164000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诉讼代理人:陈20年月日【范文二】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委托,

22、指派我担任其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申请人与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无须对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3年11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的公司工作,从事补漆工作。但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被申请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请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根本不认识申

23、请人。二、申请人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现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所谓对账单和家具采购安装合同,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没有任何被申请人与之直接发生工资关系的凭证。3、申请人也没有工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申请人提供的采购安装合同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另外申请人称出具的所谓对账单,由于没有出庭作证,单凭一张单据的真实性无法予以证实,即使是真实的也无权代表公

24、司出具任何劳务结算单。由此可见,本案中申请人从法律上并未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三、被申请人在外承揽的业务有需要雇佣劳务的,均与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合同。另外,公司只是委托去签订家具采购安装合同并没有授权可以代替公司聘用劳动者。另外,淮南古阳国际酒店的项目负责人另有其人并不是,其只是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的代理人。个人写的所谓对账单,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不被单位认可的。退一步讲,即使,真实的雇佣了也仅存在了劳务行为成立劳务关系,也是由个人雇佣,应由个人来支付劳务费用,与被申请人无关。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委充分考虑,驳回的仲裁请求。律师事务所 律师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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