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词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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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代理词范文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

2、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

3、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本案中,被告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年三月六日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

4、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

5、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

6、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

7、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8、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

9、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

10、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代理人:20年月日离婚原告代理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

11、论,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明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重视并采信。一、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关系僵化,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弥补。法庭依法调查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1986年相识,但双方并未真正了解,便于1988年2月6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并非是基于感情成熟充分了解后结合在一起的,他们之间缺乏婚前的感情基础。2009年11月领取了结婚证以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进一步的加深,相反婚后夫妻感情恶化,自2010年3月双方便分居至今,原告在所经营的门市部居住,被告在家居住,实际分居已近2年。双方曾经协议离

12、婚,但最终因协议不成未领取离婚证,协议离婚后,原、被告仍与往常一样分居两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原告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且原告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跟随原告更有利于其成长。通过法庭调查我们了解到原、被告婚生女儿仅一周岁多,因此婚生女应有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对被告少分或不分,婚前陪嫁物品归女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万元。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1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不仅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作为有配偶者经常与人同居,依法应对被告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综上所述,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从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健康角度来考虑,判决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至成年,合法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公平判决,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代理律师:杨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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