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及保税物流业务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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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0712,1,保税加工及保税物流 业务讲座,2,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一、海关最近出台的新政策情况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牟新生署长签发了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3月1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借此机会结合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作个交流,也算是提前做一次政策宣传。新的单耗管理办法分5个章节,总共有31条,对单耗的概念、标准、申报、

2、审核及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和老办法(海关总署96号令)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3,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一是完善了单耗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三、四章规定了:单耗申报和审核的程序,建立了单耗质疑和复核机制。与老办法(96号令)相比,程序(备案申报审核)显得更加规范和严密; 二是建立了单耗申报制度。办法的第三章明确了单耗申报的概念(13条)、时间(14条)、内容(15、16条)、要求(17条)、变更和撤消(18条)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该承担的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建立了单耗申报制度。解决了老办法

3、中,对备案单耗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确的问题;,4,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 耗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5,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4、(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6,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7,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

5、)业务,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8,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三是创设了单耗复核、质疑、磋商制度。 第四章规范了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定的程序、权利(20、24、25条)和义务(21、22条)。以及企业在海关单耗审定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20、23、24条)、拥有的权利(21、26、2

6、7)和保障权利的途径等,创设了单耗复核、质疑、磋商制度;,9,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海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

7、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10,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海关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 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11,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海关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

8、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12,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义务: 第二十条 配合海关做好该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13,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

9、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14,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四是进一步提升了单耗的法律地位。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

10、行核销。”而老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对超国家、关区单耗标准的,由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批准后,可以据实核销。因此,与老办法相比,进一步增强了单耗标准的刚性;,15,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企业申报单耗的责任(第三章),删除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硬性规定(老办法12条),增加了企业可对主管海关单耗核定结果申请复核(27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96号令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通过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方式接受单耗管理。) 第二十七

11、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16,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管理办法(署令第15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0号)。 为了适应党中央提出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需要,海关总署积极投身改革实践。大胆探索各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方向的管理措施;200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100号令),开展了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尝试,这是海关为了适应加工贸易转

12、型升级后的管理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之一。2006年海关总署在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海关总署100号令,以海关总署150号令的形式进行重新公布,并把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管理工作,纳入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常态监管。针对150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近期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管理办法(署令第15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0号)。进一步明确了:,17,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一是联网企业的资格审核。公告第一条规定:在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联网监管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主管海关应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实

13、际情况确定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 二是联网企业监管模式的法律依据。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主管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AA类及A类-实施电子帐册模式管理;B类及以下的-实施电子手册管理;新设立的信誉良好的大型B类企业,可在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基础上,报总署个案审批. 三是联网企业的政策定位。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电子帐册模式管理的不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仍实行银行播保证金台账制度;,18,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四是联网企业类别调整后,海关应采取的措施。公告第三条规定:联网企业管理类别下调的,应按调整后的

14、企业管理类别确定联网监管模式或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联网企业能够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主管海关可以继续对其按电子帐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不能的调为电子手册管理。对发文以前已经联网企业的模式调整,参照此条执行; 五是联网企业备案、变更、内销征税的相关规定。公告第四、五条规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相应批准文件; 六是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告第六、七、八条规定:联网企业发生管理类别调低或违规情事时,不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海关可以对其电子底账设置为停帐状态;联网企业由于身份识别卡丢失而申请停账的,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停账手续;联网企业已不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的,主管海关

15、相应注销其电子底账”。,19,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单耗问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类是企业对单耗工作的意义了解不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新成立刚开始做加工贸易的企业,第一本手册由于试生产阶段,单耗自然比较高,生产稳定后逐渐降下来。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在新的手册备案时,应及时调整单耗,而是仍按老单耗备案,加上海关长时间没有下厂,时间一长就出现问题。按实际单耗一核,就会大量的余料出现,按照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就得罚款加补税;如果企业不注意将余料自行处理了的话,就会形成案件;海关总署第15

16、5号令(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实施(2007年3月1日)后,就算不处理余料,也构成违规。另一种情况,极个别企业利用上述手段来达到倒买原材料或将制成品当作残次品、边角料来买。前者属于不必要的违规现象,但一旦发生了,还是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后一种是典型的走私行为,是海关坚决打击的对象。,20,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2、一般贸易出口问题。 按照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手册项下进口料件加工成的制成品必须以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不能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最近就有在方面的案例,某企业通过代理报关出口,由于代理公司工作不仔细,将多本手册的成品全部一般贸易出口。造成罚款

17、加补税几百万的违规案件。,21,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3、串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个问题,一是严格控制范围;二是要事先经过海关同意。

18、否则将会成为违规案件。目前稽查处就有案件在查处中。 由于存在不同部门对政策理解的角度不同的问题,包括混料生产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如PTA混料生产的问题。,22,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4、边角料问题。总署第111号令,专门对边角、余料、残次品、废品、受灾物资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归类差异的问题。二是存在单耗申报不实的问题。由此引发出了海关廉政风险问题。同时,一旦案件查处,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处罚。 构成违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令)的有关规定作补税加罚款处理;构成走私的将按照刑法的相关

19、条款进行处罚。 自然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偷逃税款2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企业处以罚款。,23,第一部分 保税加工(加工贸易)业务,5、企业管理混乱的问题。根据海关总署113号令的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料件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帐纪录、专料专用。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了纪录加工贸易料件的实际使用情况。113号第九条就明确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

20、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并没有按海关的要求,设立专门的存放仓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及帐册来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结果造成:报关数据、企业ERP数据、财务结算数据等无法对应。海关无法确认加工贸易料件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构成各种违规案件,而受到处罚。最近已经发生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补税罚款的金额高达数百万,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4,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一、保税物流业务的基本概念 现代物流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竞争能力和强度的重要指标之一。物流和制造业就犹如一个人的两条腿,制造业的大发展离不开物流的大

21、发展,物流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制造业的发展。同时现代物流体系的构建也是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 2004年3月, 海关总署在“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工作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主动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建立多元化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由此揭开了探索构建各种现代物流体系实践的序幕,相继出现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B型)、“区港”(海港港区与保税区)的联动及上海洋山保税自由港等试点工作。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利用这些区域的优惠政策,在此仅对它们的概念和功能作一简要介绍。,25,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二、主要保税物流区域的功能简介 1、

22、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货物存储、展示、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分拨配送的载体。 2、出口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集货物仓储、包装、分拨、配送、拼柜、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于一体。,26,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3、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由中国境内一家独立企业法人专门经营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保税储存、流通性简单加工、分拨配送、转口、转运等国际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整合“两仓”功能为基础,揉合集成拓展“两

23、仓”功能,根据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得赋予若干新功能: 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27,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保税物流中心 分、型: -A型由一个物流公司为主,经营主体是特定和单一的,经营场所是单一的仓库模式。 B型公用型是指由主营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综合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28,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4、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或者保税区规划区域内,划出专门供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产业的独立封闭区域。园区是承接区港联动、区港一体化的载体,性质上是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9,第二部

24、分 保税物流业务,保税物流园区功能: 1、保税仓储; 2、转口贸易国际中转; 3、全球采购、国际分销、国际配送; 4、商品展示; 5、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6、国际贸易; 7、检测维修; 8、其他国际物流业务。,30,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5、区港联动项目:“区港联动”是现代保税物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文件的定义,区港联动是指在口岸港区划出特定范围,实行保税区的政策,以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为主,按“境内关外”的定位,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促进现代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31,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6、保税自由港:2005年上海市政府在外高桥

25、“区港联动”项目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洋山港港区一体化的试点方案;将港口和保税加工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经营,区港一体,港口既是口岸同时又是保税区,既可生产加工,又可吞吐配送,两者并重,正如吴仪副总理所说的“实现前港后区,将保税加工、物流和港口紧密的结合起来”。是我国从目前的“区港联动”向未来与国际接轨的“自由贸易港”过渡的一种雏形。目前该种模式在国内领先,除上海洋山港外,天津滨海新区等地也在积极谋划类似的试点项目。,32,第二部分 保税物流业务,三、海关对保税物流区域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各种保税物流区域的监管模式有两类:一类是采取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为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等。,20060712,33,讲座完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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