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讲义(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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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讲义 (第3章),李庆峰 华南师大经管学院,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特征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1、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 作为一般经济合同的要件 特征: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2、保险合同的要素,2.1 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关于受益人 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3 内容(权利义务关系),2.2 客体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经营资格的管理 投保人的概念

2、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关于被保险人,概念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明确列明(可以是多个)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关于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概念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保单抵押借款;5)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1)短期合同,没有现金价值;(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 我国的人寿保险

3、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相应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关于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注意: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受 益 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 受益人不必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分类 可撤销的受益人和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顺位(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 比例 均分,受益权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

4、的保险受益权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受益权是从狭义上而言的,相应的受益人可以理解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当然也具有保险金受领权,但那是就生存保险金而言,可以理解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概念。,保险小知识,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不要在受益人一栏简单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我国保险法第64条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5、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权的。” 案情简析(一),概念辨析 受益权和继承权的比较,收益权和继承权的联系:两者都属于期待权 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受益权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简言之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积累,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这些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成为遗产。,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第一,适用调整的法律范畴不同。受益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受保险法的调整,而继承权属于民法的范围,受

6、继承法的调整; 第二,权利主体及其产生的方式不同。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其产生主要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体是继承人,其产生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且仅限于自然人;,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续),第三,二者的客体不同。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后,受益人和继承人的义务不同。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如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证明事件发生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而继承人的义务则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及应当缴纳的税款和遗嘱继承所负有的义务。,投保小技巧,投保人在投

7、保寿险填写受益人时,无论想到的受益人是哪几位,最后一栏,最好填上“法定继承人”。约定如果前述受益人不在时,做为给付理赔金的对象。这个小动作,可以为你投保当时没想不到的家人,做到节税。,典型案例介绍(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的保险金归属问题),2000年8月12日,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指定女儿乙为受益人。2001年7月17日,甲带乙去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甲的丈夫丙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甲的父亲丁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丙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却遭到丙的拒绝。丙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甲的遗产,而是其

8、女儿乙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丁将丙告上法庭。他认为甲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乙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乙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由其和丙共同继承。,案情简析(一),本案属于保险理赔中的“共同灾难”问题。所谓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意外事故中死亡,此种结果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状况:(一)能够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二)确定两者系同时死亡;(三)无法确定两者的死亡先后顺序。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受益人乙与被保险人甲同时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案情简析(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9、同一事故中遇难,其死亡顺序的推定将直接影响到保险金受益权的确定,不同的推定将使保险金的分配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解决本案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推定甲和乙的死亡先后顺序。,如果有证据表明(或推定)被保险人甲先于受益人乙死亡,相当于受益人乙取得受益权后死亡,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单独继承。 如果有证据表明(或推定)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由于受益权没有实现,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丙和丁(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法上的同时死亡推定规则,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中的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

10、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国外的做法,国外保险业界的“同时死亡规则” 美国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

11、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思考:同时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法理基础何在?,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以保险法的根本立法精神为原则来进行推断。,保险法的根本精神关照在于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来分配权利义务,从而设计并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案例的引申思考,在运用同时死亡规则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哪怕间隔时间很短,甚至是仅仅几分钟,保险人也不能援引统一同时死亡法,保单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的那个时刻起就已经属于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因此在受益人死亡后,保险金成为受益人的遗产

12、,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可以说这一结果同样违背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初衷,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关照。,进一步的思考(续),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发明设计了“同时死亡条款”(也称“幸存者条款”或“时限条款”),该条款解决的便是受益人短期幸存的问题,用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同时死亡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其信赖的人获得而特别设立的,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又存活了一个特定的期限(通常为3060天)后,才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如果受益人在这段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还是按照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关

13、于保险金请求权的进一步认识,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是法定请求权,必须依据保险法的强行性规定产生,并不受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际是受益权,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利益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享有受益权。因此,受益权实际上又可被看作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启示,受益权和继承权属于不同的范畴,在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继承法的同时死亡推定规则; 针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尽管保险业界在理赔时也在参照国外的实践与做法,但法律上毕竟没

14、有明确规定,因此,还是应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学习保险学,结合案例学习会收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内容,请参考以下网络资源,http:/ http:/ http:/ 客体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概念 保险标的的概念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可保利益必须得到法律承认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保险标的本身吗?,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分: 基本条款 特约条款 保证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 行为

15、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附加条款(增加或限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协会条款(保险同业之间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目前 仅存于海上保险合同中) 根据合同的约束力的不同划分: 法定条款 任选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的情况 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集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收取保费的标准 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P49) 保险费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终止时间,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条款(家庭版) 基本保险条款 (2001A01号),保险财产 不保财产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

16、金额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与责任 赔偿处理 附则,特别提示 保障金的确定 给付金的约定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给付金的领取,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条款(家庭版) 特别约定条款 (2001A01号),投保单(和要约相联系) 暂保单(不是必经程序)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单内容进行 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人做出承诺),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大多通过批单进行,法律效力的比较 投保单上有记载但保险单上有遗漏的情形 如果投保单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 暂保单在正式保单签发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不常用,与保险单

17、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与保险单内容相抵触的,以保险凭证的特约条款为准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 不一致时 多次批改时,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关于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要约邀请 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一定是投保人吗? 保险合同的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吗? 反要约的情形: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 最好将要约理解为一个反复要约的过程,关于成立与生效 成立生效 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生效与缴纳保费的关系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即“零时起保”,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生效、失效 生效有效 有效的含义 当事人具有行

18、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无效失效 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失效由于某种原因,合同效力中止,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以复效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哪些条件可以造成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声明 恶意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规定的年龄限额 什么是部分无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义务: 如实告知 支付保险费 出险通知 提供单证 财产保险还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危险增加通知 防损减损 协助追偿,权利: 发生保险损失时的索赔权利

19、 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或给付 施救费用 其它合理费用 向投保人说明条款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为投保人等合同主体保密,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 除外损失,保险人为什么要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例如战争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补偿 例如自杀 避免逆向选择 现金、有价证券 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收取保费权 防损建议权(财产保险) 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 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运输保险的背书转让) 客

20、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效力的变更,变更程序: 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 保险人审核 保险费增加 保险费减少 保险人同意,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变更有效 保险人拒绝,通知投保人,合同中止,合同解除,继续履行,提前终止,自然终止,合同终止,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灭失,复效,中止终止,关于合同的解除,概念: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法定解除(一般是保险人) 约定解除 任意解除(如退保) 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区别 行使解除权带来的法律效力怎样?(P58),宽限期条款,该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

21、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须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费。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日(保险法第58条)。 实务中通常为1个月。,复效条款(结合P58和P59学习),复效条款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复效的合同与原有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都相同。 如果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投保年龄限制,则只有要求旧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才有可能继续享受保险保障,而不能重新投保。 申请复效的条件: 复效申请没有超过规定期限

22、(通常为2年); 被保险人仍然符合可保条件(防止逆向选择); 提出复效申请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解释,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关于退保,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 犹豫期退保 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10天为犹豫期。犹豫期可无条件退保,通常保险公司扣除工本费后返还全部保费。 正常退保 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 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能办理退保。,财

23、产保险退保的一个案例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分为3千元、5千元、8千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六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车辆的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四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 车上人员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四个档次,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1、 在第K年末退保时: 退保金额趸缴保费退保比例 其中退保比例根据退保时间和保险期限在摩托车定额保险退保比例表中查找。不论保险标的是否出险,退保费均按退保比例表计算。 2、

24、在第K年末与第K1年末之间退保时: 退保金额(1S)在第K年末的退保金额S在第K 1年末的退保金额 其中,S退保所在保险年度内的已了责任天数 / 365,关于人寿保险的一个退保案例,2001年12月,李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每年需缴保费996元,缴费时间为20年。 2004年10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后,告知他只能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1441元。 李先生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3年缴纳的保费近3000元,而退保的现金价值不到一半,要求保险公司给出合理解释。,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可以退保,比如短期险种一般不退保;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以保险公司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基础的。 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解约扣除)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债务而提取的资金,累积生息的最终积累值。 第K年的责任准备金均衡保费附加费用自然保费,退保和现金价值,退保和现金价值,投保第一年,附加费用非常大,责任准备金通常为负数; 人寿保险一般第三年会产生现金价值; 投保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大,有可能超过缴纳保费总和(累积生息的作用); 现金价值不会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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