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3422541 上传时间:2019-08-23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1.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租船合同主要条款.ppt(6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租船合同主要条款,主讲:曾志勇,目录,第一节 租船合同范本 第二节 合同条款的分类与陈述 第三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四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五节 光船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见书本P186),一、租船合同条款概述,一:合同条款性质 二:租船合同条款分类(P183) 1.条件条款 2.保证条款 3.中间性条款,二、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航次租船合同的标

2、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 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的北美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铁矿石租船合同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 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三、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船东的默示义务包括: (一)提供绝对适航(

3、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

4、的默示义务,(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

5、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三、航次租船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默示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

6、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四、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P187)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espatch )条款; 7、

7、销约(Cancelling)条款;,四、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8、) 16、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7、冰冻条款(Ice Clause),(一)合同前言,在合同前言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这一条主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营业地址及身份 2、船舶说明 这部分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5、6、7栏属于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包括 船名(Vessel ,s 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5栏,加注在船名前,(一)合同前言,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

9、d Class)。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包括注册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与注册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之分,(一)合同前言,3、订约时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 这项内容填写在表格的第8栏,此项内容有助于租船人合理

10、判断船舶能否如期抵达装货港以及明确本航次、本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 4、预备航次(preliminaryVa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 次的一部分 。,(一)合同前言,5装货港和卸货港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规定也是合同的重要规定。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二是不具体列 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 *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安全性的义务,船舶所有人未对所指定的港口提出安全性的

11、任何异议,被认为是船舶所有人默认所指定的港口是安全的.” “附近港口条款”:当原定港口变得不安全时,承租人应当指定或重新指定临近的港口. 港口或泊位的选择:承租人在定立合同时,无须考虑船舶所有人的利益。,(一)合同前言,6、货物 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方面。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二)船东责任条款,在海牙规则中,提单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已比较明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

12、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三)运费支付条款,1、运费的计算方式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有两种计算运费的方法。其一是规定一个运费费率,即每单位货物*美元,例如每公吨10美元(US$10permetric ton)。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则按港口分列费率,或者规定一个一港装一港卸的

13、基本费率,然后订明每增加一个装港或卸港再加一个附加费率。用运费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就得出运费的数额。,(三)运费支付条款,货物数量的计算标准有两个, 一种是按装入量计算, 另一种是按卸出量(Delivered or Out-turn Quantity)计算。多数情况下,装入量比卸出量大。这种情况一方面是货物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所致,另一方面是有些散装货残存舱底不易卸出所致。但有些货物的卸出量可能比装入量大,如磷灰石和木材等。,(三)运费支付条款,2、运费的支付方式 (1)运费到付 英美普通法下,运费是船东为完成货物运输所得的报酬。换言之,如果合同中没有另文规定运费支付时间的话,租船人只有在船舶抵目的

14、港卸货时才须支付运费。如果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沉没,即使离目的港近在咫尺,由于船东未完成其运输任务,船东是无权收取运费的。但如果船东在该船发生事故时改用它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则船东有权收取运费。 现实中这种到付运费的支付方式虽已不多见,但普通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却未改变。,(三)运费支付条款,(2)运费预付 凡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支付运费,都属于预付运费的范畴。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常见的预付运费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签发提单时全部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at signing bill of lading); 签发提单时付90,10于目的地卸货时支付,(三)运费支付

15、条款,签发提单七天内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signing and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签发提单七天内支付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签发的预付运费的提单相当于一张已收到运费的收据。如果事后租船人不付运费,而提单又已经转让,船东不但收不到运费,而且还必须完成提单项下的义务,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四)装卸费用,租船人的提供货物义务中包括把货物运至船边,具体而言就是把货物运至船上吊钩所及范围之内,就完成了提供货物的义务。在卸货港,船东只须把货物从吊钩上卸至岸上或驳船上,就完

16、成了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租船人与船东在装卸作业中风险划分也就以吊钩为界。,(四)装卸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装卸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贸易条件和各国港口货物装卸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有关装卸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还要看合同条文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装卸费用的承担与装卸风险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一致的,即有可能租船人负责部分装卸作业的费用,但其风险与责任由船东承担。例如,由租船人出资雇人进行理舱(Stow)、平舱(Trim),但其风险仍由船东负责。,(四)装卸费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货物装卸费用的划分,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班轮条件 指由船东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2、船东不负责装卸

17、费用(Free In and Out-F.I.O.) 指由租船人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为了明确理舱,平舱费用的承担,在F.I.O.后面加上Stowed and trimmed(F.I.O.S.T.)表示理舱、平舱费用亦由租船人承担。在运送大件货物的情况下,在F.I.O.S.T.的后面加上lashed and Dunnages 表示船东负责捆扎及垫舱费用。,(四)装卸费用,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ln.Liner Out)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负担装

18、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Free Out)。,(五)装卸时间(Lay time),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的时间损失是由船东承担的,因此船东总是期望能尽量缩短每个航次的时间,以便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规定装卸日数或小时数,或者规定船舶装卸定额。具体的规定方法有: (1)规定装货若干日(小时)和卸货若干日(小时) (2)规定装货和卸货共若干日(小时), (3)规定每日装货和卸货若干吨, (4)规定每日每舱口装货和卸货若干吨,(五)装卸时间,2、规定按港口习惯尽快装货和卸货 3、规定按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最快速度装货和卸货

19、 当装卸时间以“日”计算时,对“日”的含义在合同中应加以明确。在航运业务中,“日”算法有下面几种: 日历日”(Calendar Day)。或“日”(Day),其含义是从二十四点到二十四点,即24小时为一日。 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即从开始装卸计时之时起,时钟走一小时算一小时,连续24小时算一日,不作任何扣除。,(五)装卸时间,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港口习惯工作时间计算装卸时间,非工作日进行的装卸不计入装卸时间。 累计8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 hours)。指不管港口习惯工作时间如何,累计进行装卸作业8小时即为

20、1个工作日 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其含义与前述相似。 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指昼夜连续作业24小时算作一日。其间因天气原因不能作业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六)滞期费,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

21、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六)滞期费,通常滞期费按船舶滞期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滞期时间等于实用装卸时间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差。滞期时间的具体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或“一旦滞期,始终滞期”。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滞期时间计算,(六)滞期费,第二,“按同

22、样的日”(Per like Day)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计算,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速遣费按船舶速遣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速遣时间等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与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之差。,(七)留置权条款,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大致含义为: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应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租船人亦应对运费和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后仍不能得到偿付为限。但须注意留置权的行使是以船东合法地占有和控制货物为前提的,一旦货

23、物脱离船东的有效控制,留置权也就成为一纸空谈。,(七)留置权条款,船东要想能够有效行使留置权,就必须使本条款与运费支付款及船长所签发的提单上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良好地配合。否则,即便本条款的规定清楚异常,留置权仍有可能落空。 例如,租船合同内规定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在交货后结算,那么合同内即使有一条置留权条款,船东也不能行使。又如船长签发的提单内没有写明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或是所用字句不够清楚,那么提单一经转让,就变成一份新的合同,提单持有人不受原租船合同的约束,船东也不能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了(关于这一点,在提单条款中还有详述),(八)销约条款,如果船舶未能在所规定的日

24、期或之前备妥装货(无论停靠泊位与否),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东要求,租船人至少应在本船预计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宣布是否行使此项选择权; 如果本船因海损或其它事故而延期,应尽快通知租船人,如果本船延期超过预计准备就绪装货日期(受载期)十天以上时,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八)销约条款,本条款是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 1预计准备就绪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 船舶应准备就绪并接受装货的期限,一般是一段10到15天的期限(例如8月1日至8月10日),也有订15天到30天的。受载期越长,船东的选择空间就大,因而对其就更有利;相反,则对租船

25、人更为有利一些。,(八)销约条款,2销约日(Cancelly Date) 在租船合同中一般订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该日24时之前未能抵达装货港口,租船人有权选择保留或撤销合同。 本条款对“抵达”的要求也是较为宽松的,只要船舶抵达规定的装货港的港区,无论靠泊与否,均算抵达,即便合同中列明泊位。如果船舶在受载期之前即抵达装货港,租船人可以选择拒装货物,到受载期以后才开始装货,租船人也可以选择立即开始装货,当然这是船东所欢迎的。,(九) 其他条款,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26、 共同海损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船方、货方、运费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摊。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则均属合法,2、补偿 本条款表面上是限制船东与租船人双方的赔偿责任,对双方是比较公平的,但实质上本条款是偏袒船东的,因为租船人不履行合同,船东的损失最多不会超过运费,而船东不履行合同给租船人造成的损失可能就远不是运费所能抵偿的了。所以,本条款对租船人显失公正,租船人在签定租船合同时,最好争取把本条款划去。,3、佣金 佣金是

27、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 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IClub)投保。,4、通用罢工条款,主要是关于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及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等问题的,其大意如下:租船人和船东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准备起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

28、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东可以要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4、通用罢工条款,如果租船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东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东应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他货物。,4、通用罢工条款,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其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 租船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个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风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东

29、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 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 且,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5、战争风险 战争条款也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一旦遭遇战争风险时,明确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P206,一、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1、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2、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3、合同

30、解除(Cancelling)条款; 4、货物(Cargo)条款;Limits 5、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6、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7、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8、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一、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9、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10、停租(Off-hire)条款; 11、船东的责任及豁免条款; 12、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 13、转租(Sub-let)条款;

31、 14、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15、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16、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17、战争(War Risks)条款; 18、仲裁(Arbitration)条款; 19、佣金(Commission)条款,二、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前言 (二)合同正文,(一)合同前言,在合同前言中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关合同成立的地点、时间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等内容。其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相似规定相同 。 第二部分是船舶详述。主要内容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船名、船旗、建造年月、船级及鉴定的

32、船级社、载重吨、吃水(Draft)、注册吨等内容,其规定与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类似。其二是有关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方面的规定,这是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说明。,(一)合同前言,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船舶的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而且租船人须负责提供船用燃料并支付费用,因而船速及燃油消耗量直接关系到租船人在船舶运营期间的成本和经济效益。船东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的船舶。本条款的性质属于中间条款。,(一)合同前言,如果船舶的实际船速远远低于合同中的规定航速,以致于使租船人丧失了他依赖于定期租船合同所期待的利益,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船东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航速只是略低于合同中规定的数

33、值,对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租船人只可向船东索赔。如果船舶实际燃油消耗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值,租船人可就因船舶多消耗燃料而造成的损失向船东索赔。,(二)合同正文,1、租期(Duration)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租船人租用船舶的期限。租期的计算方法,依租船合同中所用的字眼而定。一般地,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默示伸缩性规定。如“约一年”(about one year)或“约九个月”(about nine months)。有时即便合同双方没有在租期前加上“大约”(about)这个字眼,法庭在解释时仍会“默示的”给予一个伸缩期限;,1、租期,明示伸缩性规定。即在订明租期的同时,规定伸缩期及其选择权。如“

34、约1年,25天伸缩,由租船人选择”(about 1 year and 25 days more or less at charterer|s option。)即租期为1年,由租船人选择提前或顺延25天。这25天补充期限是租期的极限,不得超过。 订明租期的最长最短期限。如“最少三个月,最多六个月”(Min/Max 3-6 months)。这里,最长、最短的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都不能超出(最长的期限),一天也不能减少(最短的期限)。否则,就以租船人违约论处。,2、交船(Delivery),交船是指船东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予租船人使用,条款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交船的地点、交船时船舶应具备的状态及船东应

35、提前通知租船人预计交船时间的天数。 关交船地点的规定,合同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订法: 在指定港口交船。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只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就算抵达交船地点。 指定码头或泊位交船。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有一项默示义务,即指定的码头或泊位是可靠泊的(Reachable or Available),如果码头或泊位拥挤、造成船舶延损而导致租金损失,甚至过了销约期,租船人应对此负责。,2、交船(Delivery),在指定港口的引水站交船。 在指定港口领航员登船时交船 在航行途中某地点作为交船地点。 在列名数港中由租船人选择。 舶状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船舶的所有货舱已准备就绪并清扫干净,适于装

36、载约定的货物; 船舶必须坚实、牢固、密水,在各个方面适应货物的要求; 船舶必须有压舱水和足够的动力,能够同时运转所有的起货设备。,3、船东负责事项(Owners to Provide),本条款规定了船东应负责的事项,也即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担的费用,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应负担船舶的管理和日常费用, 主要包括:船舶的保险费、船舶用品及船舱、甲板、机舱的备用品的费用,锅炉用水费用、船长及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的领事费、以及从属于船员的港口服务费等。 船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船舶投保、提供船舶用品及船舱、甲板、机舱所需之备用品包括锅炉用水;保持船舶的船级,使船舶的主机、船壳及设备处于完全有效的状态,

37、配备充足的船员。,4、租船人负责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本条款规定了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船用燃油费用、港口费用(包括警卫费用及垃圾费)、通讯费、领航费、拖带费、代理费、佣金、领事费、熏蒸费、垫舱物料等等,5、租金支付(Payment of Hire),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租船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租船人必须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若租船人对此义务有任何轻微的触犯,则无论租船人有无过失,均可能导致船东撤船。租金的“准时”支付以“付到”为准,即按合同规定付到船东手里或者付到船东指定的收款银行和帐户。 租船人必须按时付租金。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

38、: a.合同规定由于该种原因可以停付租金,如停租条款中规定的事项; b.由于船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时间损失; c.船舶灭失。,5、租金支付,租船人在抵减或扣除租金时应特别留意,只有少数项目可以从租金中扣除,如船长借支款项、上期租金多付部分、代垫款项、佣金和利息等。而除上述合法扣除项目外,租金的任何非法减除或少付,哪怕只有1分钱,都可能导致船东撤船。 在租船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船东如欲行撤船的权利,则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此项权利,而且必须明确通知租船人及船长,撤船是终局性的。否则,船东可能因弃权及禁止反供行为而丧失此项权利。,6、停租(Off Hire),所谓停租,是指在租期内,由于

39、约定的原因,致使租船人不能按合同规定使用船舶,在这段停止使用期间,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值得注意的是,停租不以船东或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为前提条件,即只要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停租事件,则无论船东及其雇员有无过失或疏忽,船舶均应停租。 停租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6、停租,(1)船员不足或船员过失或罢工 (2)船舶供应不足 (3)火灾 (4)船体、主机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 (5)搁浅 (6)船舶由于被捕获而导致的延滞,但租船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船舶被捕的除外 (7)船、货海损事故引致的延滞,但由于货物固有暇疵、质量、缺陷引起的除外 (8)船舶因检修或涂底入干坞,由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引发的案例,某轮根据航

40、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7年在中国天津新港装载钢管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争议的问题是,出租人是否应按大副收据记载的货量和体积在新港将货物全部装船运出,以及少装货物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承租人提出,在天津新港,出租人接受承租人定舱后,大副签发的“收货单”和船代理签发的“出口载货运费清单”,记载着出租人接受的钢管重量为897.2吨,体积为2422.30立方米,而该轮在装了212吨/730.13立方米钢管后搁浅,出租人答应涨潮后再装,但后来在未通知承租人也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船驶离新港,致使1692.17立方米钢管被甩掉。由于承租人的转租承租人D公司是按每立方米35美元的运价向

41、承租人支付转租运费,转租承租人因未收到1692.17立方米货物而拒绝向承租人支付转租运费59225.95美元,使承租人遭受了该笔转租运费损失。,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未将其全部装船运出,违反了租船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海商法第92条、第96条的规定,应负违约责任。承租人指出,天津新港是该轮的船籍港,出租人作为承运人理应对该港情况十分熟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出现搁浅,新港的货物被甩掉,完全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还指出,租船合同规定的最低载货量为14500吨,如果出租人将897.20吨/2422.30立方米货物全部装船运出,该航次共装载货物14848.498吨,仅超过出租人保证的最低

42、载货量348.498吨,占最低载货量的2,应属合理范围,出租人不应拒装1692.17立方米钢管。,出租人提出,由于承租人选定的装港新港的吃水不足,该轮在装载了货物212吨时搁浅,出租人同意涨潮后继续装货,由于港方命令该轮离港,该轮被迫放弃继续装货。 出租人认为,租船合同未列明新港为装港,承租人应保证未列名港口有足够的吃水,吃水不足造成该轮不能装载全部货物,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出租人指出,租船合同规定的装货量为14500吨,本航次共装载14163.298吨,较约定的货量少装336.70吨,即使出租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承租人在计算转租运费损失的几种方法中,最多也只能索赔运费损失8475.55美元(3

43、36.70吨/14500吨365000美元)。,仲裁庭认为:该轮大副1997年2月23日在新港签发的“收货单”载明,该轮已经收到897.20吨/2422.30立方米钢管。大副签收了897.20吨/2422.30立方米钢管,出租人作为承运人应按大副收据记载的货量 /体积将货物装船并运出,出租人未将大副收据记载的货物全部装船运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出租人所称因港方命令该轮离港而被迫放弃继续装货,因没有证据支持,仲裁庭不能认定存在出租人可以免责的任何原因。经查,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转租租船合同规定的运费率为“天津新港至埃及亚历山大港(不含卸费)每立方米35美元”。承租人与转租人是以立方米为计算转租运费的单位,因该轮少装1692.17立方米货物而转租承租人拒付转租运费,致使承租人遭受实际运费损失59225.95美元。但是,承租人转租运费的较高费率是出租人不能完全预见的,仲裁庭故此认为,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三分之二实际损失即39484美元,比较合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