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儿童保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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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儿童保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PFdKttjbRiuBOuSdogzD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 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 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 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 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 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 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2、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 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 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第 2 页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 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 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 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

3、的教育金,给付期限 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

4、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 第 3 页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 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 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 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 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 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 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 生效、失

5、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 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 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第 4 页 /P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 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 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

6、围内的死 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 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 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 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 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 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 填单日期:_年_月_日 分户号:_ 附件 儿童保险投保单 第 5 页 投 保 人 父亲 出生 年月日 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

7、月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交费人 姓名 与被保险人关系 住 第 6 页 址 邮政 编码 月交 保费 元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实足 年龄 健康 情况 a、b、 c、d 投 保 人 父亲 出生 年月日 第 7 页 单位 电话 母亲 出生 年月日 单位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父亲:a、b 母亲:a、b 备注: 经办意见: 签章日期: 复核意见: 签章日期 投保 年期 保险证 号 婚嫁 第 8 页 金 元 年度 教育金 元 年度意外伤害 保险金 元 保险 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 1.“健康状况”栏的字母含义: a:健康。 b: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严重心脏病 (心功能级以上)、严重高血压(经常在 200/105mm)、血管硬 化症。 c:残疾。 d:低能。 2.健康状况应据实在相应字母上划“” 。如系 a 以外的项目, 须在备注栏内写明具体病名、程度等。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 司不负给付责任。划 b 者不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因该疾病死 第 9 页 亡免交保险费的规定。 3.粗 框内由保险公司填写,本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出具保 险证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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