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项目六出境货物报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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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六出境货物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 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 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报检 任务五木质包装与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装运前检验 任务六出境市场采购、非贸易性物品、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

2、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报检范围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规定:,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地检

3、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隔离前7天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下同),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下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巧天报检。 (6)出口肉类产品在启运前,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4、构报检。 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 (7)一般出境货物,在出口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2)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3)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5、,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品种审批单。 (5)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6)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7)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 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 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应有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单证。 (8)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 原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6、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9)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 注册登记证。 (10)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种的动物,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11)批量较小的边境贸易出境水产品,提供出境水产品的单证资料,如出口企业备案证书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检测报告。 (12)出口水产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和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应提供下列单证: 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出货清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

7、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所用原料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输入国 (地区)以及我国要求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出境水生动物。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

8、动物。 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 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国家对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 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国家对出口肉类产品的饲养场或屠宰场或中转冷库、水产品加工

9、用动物的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的备案受理机构是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批准机构是直属检验检疫局。 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加工用动物的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提供供货证明。 (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 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 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其他水产品:6个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植物检疫是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中的主要环节,是植物保护和森林保护学科的重要分支。它与动物检疫一道作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在国内蔓延和在国家间传播所

10、采取的一项技术行政措施。 (一)报检范围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包括: (1)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 材料。 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规定: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

11、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报检地点 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2)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须出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 (3)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

12、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4)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5)供港澳地区蔬菜,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地区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四)出境水果注册登记及其他检验检疫规定 (1)国家对出境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以及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准出口。 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

13、 连续种植基地。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2)注册登记主管机构。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3)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4)出境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检测防治等工作。,上一

14、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需符合其规定。 (5)对输往智利的水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家、产地(区或省)、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出口商名称”等信息。承载水果包装箱的托盘货物外表应加贴“输往智利共和国”英文标签。 (6)对输往秘鲁的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份)、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15、、“中国输往秘鲁”的字样。,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五)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境种苗实施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公司+基地+标 准化”管理模式,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 来自未实施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企业的种苗花卉,不准出口。 (2)国家对供港澳地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地区的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三、出境木制品

16、及木制家具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竹木草制品的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同时实施检疫监管和检验监管,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一)报检范围 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

17、声明; (4)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 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报检出口;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生产企业可以报检出口,但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 (3)企业应对

18、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豁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并由CH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4)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 四、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 (一)报检范围 包括出境的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

19、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生产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自2008年4月1日起,出境竹藤草柳制品应来自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管及年审。 (2)国家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

20、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通过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企业类别。并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结合企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家具与竹木草制品报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上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一、出境食品 (一)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21、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4)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5)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6)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的,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 (三)

22、卫生备案与主管机构 (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实施 备案管理制度。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必须办理卫生备案,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2)国家认监委(CNCA)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备案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换证复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 (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其他规定和要求对备案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日常监督管

23、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定期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备案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备案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获得国外卫生备案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3)换证复查。 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

24、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2)在对卫生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3)吊销卫生备案证书情形。 有上述“监督管理”第(四)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企业因原料、生产、

25、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备案证书、备案编号、卫生备案标志,或者本企业未备案食品使用本企业备案食品的备案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备案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备案申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卫生备案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卫生备案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

26、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1年内没有出口备案范围内食品的; 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5)其他规定和要求。 出口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对于出口至韩国的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二、出口饲料及其添加剂 (一)报检范围 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填写出

27、境货物报检单; 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L/ G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 等外贸单证; (3)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4)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对申报用于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注明用于动物饲料加工。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注册登记。 国家对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一律不得出口。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

28、、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注册登记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2)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3)企业在出口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内容一致。 (4)不管是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还是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

29、料的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都一律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三、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 S.编码为33030000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1000的唇用化妆品、33042000的眼用化妆品、33043000的指(趾)用化妆品、3304910001的痱子粉、爽身粉(不论是否压紧)、3304990010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3304990091的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品和化妆品、3304990099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3305100010的含濒危植物成分

30、的洗发剂、3305100090的其他洗发剂(香波)、33052000的烫发剂、33053000的定型剂、33059000的其他护发品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L/ G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4)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

31、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二出境食品、化妆品报检,(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 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上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一、出口小家电产品 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我国自2000年起,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

32、报检范围 小家电产品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功能或热能,涉及人身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4)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出口时,应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包括产品

33、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2.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 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应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次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合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3.禁止出口以氯

34、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制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其中,所适用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凌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 所适用

35、的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l3), CFC-11(CF2Cl2), CFC-113(C2F3Cl3), 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 二、出口电池 1.报检范围 H. S.编码为8506, 8507品目下所有子目的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及复印件)。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出口电池产品

36、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未经备案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对含汞的以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3)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出口商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及复印件)申报放行;含汞电池产品必须申请汞含量和其他项目的检验。 (4)对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实施单独备案制度。 对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的原电

37、池产品,出口商应作为单独单元进行备案。放电性能等主要性能指标将被纳入备案范围。放电性能项目测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备案。 从2007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单独备案的出口非洲等低端市场的电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受理报检,并不得出口。,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三、出境玩具 出境玩具已成为我国主要轻工出口产品之一。玩具不仅关系到少年儿童的生命健康和智力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由于儿童受智力发育的自然限制,不能识别玩具的潜在危险,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伤害。ll此国际上对玩具的安全、卫生性能要求很高,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玩具

38、安全法规标准,并实施严格的检验管制。 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出口玩具实施法定检验,对出口玩具实施注册登记。,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1.报检范围 出口玩具的具体报检范围查找当年的法检目录。如带轮玩具、玩偶车、动物玩偶、电动火车模型、玩具乐器、智力玩具等产品。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4)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

39、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5)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6)出口日本的玩具,须同时提供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和能证明其产品满足日本玩具法规要求(特别是满足相关的化学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 (2)严禁在玩具的材料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40、 出口玩具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含有1, 4-丁二醇的材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出境机电产品、玩具报检,(3)使用新的材料时,应提供该新材料的成分表和有关物质的安全分析表(MSDS),或有关机构的毒理评估报告,同时提供进口商或品牌商对该成分的安全保证确认函。 (4)出口可充电类玩具产品时,出口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产品的首件检测报告或安全项目检测报告外,还必须提供所使用电池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者该玩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供检验检疫机构对充电电池的安全性检测。 (5)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上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41、一、口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同时烟花爆竹又属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各环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证其安全运输出口,我国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管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办法。 (一)报检范围 H. S.编码为360410000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5)生产企

42、业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的声明; (6)出口规格为6英寸及以上的礼花弹产品时,在口岸查验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合格报告。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2)对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检验。 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

43、花爆竹,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测。 (3)凡非本地直接出口的且以集装箱运往口岸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应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境货物通关单。 (4)对在产地直接报关出口的烟花爆竹,出口商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5)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凡经检验合格供出口的烟花爆竹,应在其运输包装

44、明显部位加贴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二、出境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一)报检范围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 S.编码为96131000的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的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的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等。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2)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5)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

45、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6)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7)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包装、储存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 (3)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严格

46、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讫标志。 (5)检验检疫机构对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坚持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原则。 (6)在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首次出口或其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打火机全项型式试验,全项型式试验必须由国家

47、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产品出口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进行常规检验。 (7)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实施批批检验,同时对其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三、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一)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一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

48、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出具的该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对经鉴定合格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

49、报检,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销。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可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分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如果包装不良、不适载或不适于正常的运输、装卸和储存,造成危险货物泄漏,甚至引起爆炸等,会危及人员、运输工具、港口码头、仓库的安全。国际上对运输危险货物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如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国际航运危规等。各国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际运输规则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检验,是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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