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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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家元首制度,一、元首、元首权与元首制度,1、元首 就字意而言,“元”与“首”均可作“头”或“第一”解。 国家元首在英语中的表述是head of state。可以说,有国家就有国家元首。但其涵义在古今有着明显的差异。,古代(主要是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就是独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的君主。 例如中国古代文献中,“元首”一词的涵义就是如此。,“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 尚书益稷,“君为元首” 汉书丙吉传,现代世界上,除极少数传统痕迹明显的国家外,一般国家的元首已不再是全部最高国家权力的垄断者,而是国家(主权)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亦即国家的象征。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

2、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的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王惠岩主编的比较政治制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国家元首的特征: (1)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2)元首居于国家机关的首脑地位 (3)根据宪法行使元首权 (4)享有礼仪上的最高待遇,学术界有人认为,最早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元首职位的是比利时王国。该国1831年宪法明定:国王即国家元首。 也有的认为,世界上首先在宪法中使用“元首”一词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现代很多国家都通过宪法来规定本国国家元首。,如意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

3、义宪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元首的职位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难看出谁是该国的国家元首。 例如,世界公认美国总统是美国国家元首,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这样明确规定过。,有的国家由于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故在“谁是国家元首”问题上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国宪法只写明“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象征”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元首?在日本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元首的分类 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元首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可作如下分类:,就国家性质看,可

4、以分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元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元首两大类型。 就产生方式看,主要可分为世袭的国家元首与选任的国家元首两大类型。一般而言,君主制国家(包括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前一类,共和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后一类。现代世界上,选任的元首明显多于世袭的元首。 就组成情况看,可以分为单一元首与集体元首两大类型。前者由一人独任,后者由地位基本平等的二人以上同时担任。 就任期看,可以分为终身元首与限任元首两大类型。通常是,世袭的元首往往属于终身元首,选任元首往往属于限任元首。,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对现代国家元首进行了七种分类: (1)就国家的政体不同,可以分为君主国的国家元首和共和国的国家元首; (2)就国家

5、的结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复合国的国家元首和单一国的国家元首,其中复合国的国家元首又可以分为联邦国家的元首、身合国的元首、政合国的元首等; (3)就国家元首本身的组织构成不同,可以分为单一的国家元首与集体的国家元首; (4)就元首的产生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世袭的国家元首和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 (5)就元首任期的长短不同,可以分为无限期任职的国家元首和有限期任职的国家元首; (6)就元首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和不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 (7)就国家元首在实际上行使权力的状况不同,又有虚和实的区分,前者通常被称为“君临而不统治“的元首,后者被称为“总揽统治权“的元首。,世

6、界各国国家元首的任期与连选连任的规定,大都由各国宪法作出决定。任期的有: 圣马力诺,元首二人,称为“执政官”。每逢四月、十月进行改选,并规定不得连选连任。 任期一年的有瑞士联邦,元首的代表称为“联邦主席”,任期届满,由副主席递升,同时另选一名副主席。 任期四年的国家比较多,如朝鲜、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美国、菲律宾、马尔代夫、缅甸、新加坡、卢旺达、葡萄牙,以及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等国。 任期五年的有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均不得连任);还有古巴、德国、保加利亚、印度、法国(2002-)萨尔瓦多、刚果、上沃尔特、尼日尔、象牙海岸、巴拉圭、乌拉圭、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总统

7、”与“主席”可连选连任。 任期六年的有:墨西哥、黎巴嫩(以上两国规定不得连任);阿根廷、芬兰、奥地利、埃及、巴西、斯里兰卡等国都可连选连任。 任期七年的仅有法国(1958-2002)、意大利、爱尔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元首皆称为“总统”。 任期八年的就更少了,仅有利比里亚与智利两国总统,并可连选连任。,3、元首权,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都认为,元首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元首实际上或形式上统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后者代表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常见的元首权大致包括八项:,公布法律权。 发布命令权。 召集代议机关权。 最高外交权。 统率武装力量权。 任免高级

8、官吏权。 赦免权。 最高荣典权。,英国国家元首,从理论上说,英王(King or Queen)是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系统的领导、全体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总管。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至上的地位,然而,经过几百年来的演变,英王已丧失了实权。国王“统而不治”,不直接参政。,英国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英王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 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 在国家面临特殊情况时发挥特殊的作用 对党争起调节作用 向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作用 行使荣典权,册封贵族,美国国家元首,美国是首创实行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的国家

9、。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又是政府首脑(chief of government),他拥有三权中的行政权,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美国总统 奥巴马,弹劾:对美国元首权的制约,*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 ( 1868年受众议院弹劾,参议院差一票未通过,继续任职) *尼克松 Richard Nixon ( 1974 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弹劾,尼克松在众议院全体表决前辞职) *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 ( 1998年受众议院弹劾,参议院未通过,继续任职 ),法国国家元首,法国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总统(President of Republic)。现行法

10、国宪法赋予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 总统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主要有:除拥有任 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除叛国罪外,议会不能弹劾总统。,法国总统奥朗德,法国元首的三项特殊权力,总统可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dissolution of National Assembly),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 总统有权绕过议会,就修改宪法、组织公共权力机构、批准共同体协定或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表决(Referendum)。 当总统认为国家出现“紧急状态”(state of emergency

11、)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行使非常权力(emergency power)。,瑞士国家元首,每年度的瑞士联邦主席与副主席,是由联邦委员会的七位成员中选出。根据惯例,主席与副主席是以每年轮流方式由每一位成员轮替 。 瑞士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瑞士主席并非瑞士的国家元首,即使近年来主席在外国进行官方访问时,逐渐有被视为国家元首的态势。瑞士主席只是“同僚中的第一人”,没有超出或低于其他委员的权力。 主席必须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担任瑞士的国家代表。若委员会面临紧急状况,无法及时作出决定时,主席有权代表整个委员会作出行动。,瑞士联邦主席 于利毛雷尔,一般来说,关于国家元首产生、组成、

12、任期、职权等方面的规定和惯例,便是国家元首制度。,4、元首制度,小结,1、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2、国家元首可以根据国家性质、产生方式、组成情况、任期情况、权力运行状况等进行分类。 3、国家元首权一般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召集议会、外交、统帅武装力量、任免、赦免、荣典权等。但实践中各国差异较大。 4、关于国家元首的产生、组成、任期、职权等方面的规定与惯例,就是国家元首制度。,思考题:,虚位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哪些作用?,第四章 国家元首制度,二、当代中国元首制度的沿革,第一阶段,19491954年。 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当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13、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驻外国的使节;任免政务院组成员以及政务院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解放军领

14、导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成人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 另一类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如颁布法令、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等。 前一类职权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一类职权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兼为中国的国家元首。,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15、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时,也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以及由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的秘书长1人组成。每两月举行一次会议。,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毛泽东主持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法律规定

16、,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可见,中央人民府主席在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主席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后来的国家主席不一样),因此,不能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而只能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集体元首。诚然,其中包括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作用。,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集体元首

17、。,第二阶段,19541975年。 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不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而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解释当时设国家主席的初衷时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设主席,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设主席,在国务院和常委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从宪法结构看,国家主席既不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

18、免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等等。,可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各项元首权。,第三阶段,19751978年。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职位的设置。,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职位。与此同时将原属国家主席的对外方面的职权,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

19、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等,转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原属国家主席的对内方面的大部分职权,如公布法律和法令、授勋、发布命令、宣布战争状态等,则被一笔勾销。 至于原属国家主席的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行使;原属国家主席的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行使。 总之,这一阶段由谁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问题很不明确。,第四阶段,19781982年。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职位。,在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的归属方面,承袭1975年宪法规定。而将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20、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职权,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另外,还恢复了公布法律和法令以及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的职权,也规定由委员长行使。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因此,这一阶段,中国国家元首职权可以说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1978-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元首。,在此阶段中,虽未设立国家主席的职位,但曾经使用过“国家名誉主席”的称号。1981年5月1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通过了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21、第五阶段,1982年至今。 1982年12月通过的现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职位,从而也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制度,但又有一些差异。,实践表明,恢复国家主席职位确实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我们可以将此归纳为三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开展国际交往。 第二,有利于实行党政分开。 第三,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分工。,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国家主席对内与对外职权,(1)对内方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22、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2)对外方面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职权的三点变化 :,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与1954年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相比,除了不再发布大赦令并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取代“发布戒严令”外,还有三点变化。,第一,195

23、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并有权提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决定)。国防委员会是军事方面的咨询性质的机构,不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现行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没有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第二,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现行宪法已取消国家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所谓“最高国务会议”,是指由国家主席召开的,由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不定期地协商和研究国家重大事务的会议。它不

24、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是由国家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方面讨论并作出决定。如果这些机关认为意见不妥,可以不予执行。 但在实际上最高国务会议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力,往往会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按照有的学者的说法,最高国务会议“实际上起到了最高政治动员会、政策宣讲会和最高层统战会的作用”。,据统计,从1954年宪法实施起到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为止的十二年中,国家主席一共召开过20次最高国务会议。其中毛泽东主席召开16次,刘少奇主席召开4次,每次会议都提出了对于重大问题的意见

25、。 例如,1956年1月25日,最高国务会议讨论了中共提出的1956年到1969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5月2日,毛泽东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上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著名讲话,等等。,第三,根据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家主席(及副主席)还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不再作此规定。,可以说,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军事与行政事务方面,处于较为超脱的地位,不拥有相关的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治实践中,国家主席与中央军委主席两个职位可以由一人兼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席职位本身就有军事方面的职权与责任。,3、国家

26、副主席可代行部分职权,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一样,在设立国家主席职位的同时,设置了国家副主席。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与国家主席的地位和权力并不相等。因此,不能以设有副主席职位这点,得出中国实行集体元首的结论。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曾对1954年宪法草案有关条文作过解释性讲话:“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这是我国的特殊规定。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当主席(或总统)在任时,副主席(或副总统)只能协助主席(或总统)进行工作,而不能代行主席(或总统)的部分职权。当主席(或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如去

27、世),副主席(或副总统)才能行使主席(或总统)的职权。我们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作了特殊的规定。副主席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就可以拿出更多的时间考虑更重要的事情。” 这段话对于理解现行宪法的相同规定仍是有参考价值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中国国家主席休假或出访期间,均由副主席根据主席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如接受外国使节及国书。这时,副主席“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主席处理的国务同等的法律效力”。,小结,1、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经历了五个阶段:1949-1954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元首职权;1954-1975年由国家主席行使元首职权;1975-1978年不明确;1978-1982年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28、行使元首职权;1982-现在,由国家主席行使元首职权; 2、国家主席主要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交、任免、赦免、荣典、宣布战争等职权。国家主席可以委托国家副主席代行部分职权。 3、与1954年宪法相比较,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在军事、行政、提案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思考题:,当前我国国家主席有哪些职权?,第四章 国家元首制度,四、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与任期,1任职资格 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资格是: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即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必须年满45周岁。,2任免程序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

29、举产生。法律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 实践中,往往是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的意见后,先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以主席团的名义依法在某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在全国人大各代表团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再提交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案。,3任期与就职 1954年

30、宪法在起草时,曾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比全国人大的任期多一年。但经讨论,为了更方便,更适合中国的习惯,在修改稿中将主席任期改为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现行宪法仍作这样的规定。 因此,国家主席、副主席现在的任期是每届五年。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目前,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尚无专门的就职仪式。,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现行宪法第一次作出了“限任”规定,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57年5月5日,毛泽东在送给他阅读的一封信上,不仅批写了他坚持不再连任下届国家主席的话,而且还批写了这样的文字:“可以考虑修改宪法,主席、副主席连选时可

31、以再任一期”。,1980年3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废止干部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这一重大决策。同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了形成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原因,提出了克服这一弊端的基本思路。 1982年底通过的现行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而且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律实行限任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政治影响。,有利于防止国家干部队伍的老化,促进新生力量的成长,使最高领导班子始终充满活力,适应繁重的领导

32、工作。 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有利于保持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辞职与补缺,国家主席、副主席依法可以提出辞职请求。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国家主席或副主席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所谓“缺位”“是指因去世、辞职或被罢免而使职位出现空缺的情况”。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即原副主席自然地成为主席,不需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直

33、到主席原来的任期届满时再由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主席。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五、中国元首制度有关问题的理论探索,1关于“集体制”与“单一制” 现在中国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还是单一元首制?对此,学术界有明显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国家主席只是集体元首的一个组成部分。理由是,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元首权。或者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元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但国家主席是集体元首的“个人代表”、“单

34、一表现形式”,即可称为:集体元首、个人(单一)代表。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元首制,国家主席就是中国国家元首。,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从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看。 元首最基本的特征是,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或者说,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主权)的象征。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其次,从国家元首的职权与作用看。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元首,就其国家元首(国家的最高代表或象征)的身份而言,主要是在国家活动的程序性、礼仪性和象征性方面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因其是国家最高代表,故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仪和尊严;因其主要参与礼仪性、程序性和象征性活动,故

35、一般不行使重大决策方面的实权。中国现在的国家主席职位本身,就宪法的规定而言,不拥有立法、行政、军事等实际权力,其职权与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内对外活动的程序性、礼仪性和象征性方面。应当说,这正是典型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元首的职权与作用。,最后,从国家元首的构成形式看。 一般来说,由一人独任国家元首的,称为单一元首。由地位相等的二人以上组成同一机关,担任国家元首的,称为集体元首。在中国,国家副主席与国家主席不构成集体元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家主席能否共同构成集体元首?我们认为从元首的构成形式看,也不能。因为它们不是同一个国家机关(与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与其主席的关系不同),而是两个不同的国

36、家机关。前者应是实际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者则是形式上、礼仪上的最高国家权力的代表(象征)机关。,2关于国家主席的“地位” 国家主席是中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此结论,国内学术界一般不存在异议。然而,对于国家主席在中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有不同看法的。,例如,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并列”。我们就不赞成这样笼统地将四个机构并列起来。,由于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并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因此,应当认为,国家主席的地位高于国务院,两者不是“并列”关系。如果说,国务院与

37、中央军委是并列关系,那么,可以认为,国家主席也自然高于中央军委,两者也不是“并列”关系。如果说,从国家主席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象征)言,那么,国务院、中央军委更不能与国家主席“并列”了。顺便指出一点,将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并列”,无论如何是不恰当的。,我们认为,由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命令以及所决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须由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予以公布或发布;由于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活动中享有国家的最高代表权,因此,从国家活动的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意义上看,国家主席具有最高的地位。,由于国家主席不仅由全国人民代

38、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及副主席;由于国家主席的大部分职权都必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行使,因此,从国家活动的实质性意义上讲,国家主席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从属地位。,3我国国家主席是虚位元首吗? 第一种观点,现代国家不存在虚位与实权元首之别。现代国家的元首就其职位本身而言,只是整个最高国家权力(主权)的象征。 第二种观点,中国国家主席实质上不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基本上属于“虚位的个体元首类型”。 第三种观点,中国国家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属于实权元首。,1954-1975年期间,国家主席不仅拥有公布法律、接受外

39、国使节、授予荣誉勋章等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权力,而且拥有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提出议案等实权,因此属于实权元首。 1982年以来,从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国家主席不拥有立法、行政、军事等实权,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也不承担实际责任。但国家主席有外交权,经常开展外交活动,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既不同于英国、德国等国的虚位元首制,也不同于1954宪法规定的实权元首制。但总体来讲,是不完全的虚位元首制。,小结,1、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一定程序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2、国家主席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家主席、副主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国家副主席继任。 4、国家主席具有程序性、礼仪性、象征性的最高地位,又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思考题:,试分析当前我国国家主席与国务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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