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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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前言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现状,以立法方式实行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 在中国,作为社会的稳定机制,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立法和研究逐步加强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社会保障法学研究开始兴起,一些院校开始独立开设社会保障法课程,或者开设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法学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不足: 从总体看:研究者少,成果有限 从研究侧重点看:对策性研究多,理论研究少 从研究范围看:多城市,少农村 从研究领域看:多企业职工,少城市其他阶层 从研究成果看:多应急性、过渡性,少常规性、目标性 从和相关

2、学科关系看:缺乏与相关学科的真正融合,立法不足: 立法滞后 立法层次不高 立法体系不健全 立法范围窄 立法效力低,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任重道远!,一、相关概念辨析,(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官方使用首于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1935)。 我国198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作为官方文件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尚无统一认识。其定义不下二十种 : 有关国际机构的界定 国外学者的界定 中国学者的界定(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现有定

3、义从外延角度可以划分成两类: 一是广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狭义社会福利三类; 二是狭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类。,2、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由于对社会保障概念理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覃有土: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69)。 (2)方乐华: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P23)。 (3)史探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4、的总和(P31)。,(4)蒋月: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便是社会保障法(P23)。 (5)贾俊玲: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P351 )。,社会保障法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子法。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济法 “雪中送炭”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法 “基本保障”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法 “锦上添花” 社会优抚法则为特殊层面的保障,(二)相关概念,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概

5、念主要有:社会保障法学、社会保障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二、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和演变过程,关于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如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始于德国俾斯麦统治时期1883年进行的社会保险立法(史探径,P13) 有学者则把英国伊丽莎白一世1601年颁布的“旧济贫法”看作是社会保障法的开端(覃有土P47、王益英P14、方乐华P46) 蒋月(P30)将它追溯到1531年英皇亨利第八颁布的济贫法 存在不同看法的原因:忽视了社会救济法或者早期社会救济法。 实际上,社会保障法的起源比上述时间都早。社会保障法萌芽于英国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实行的济贫

6、法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P121 ) 。,(一)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的划分,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的划分,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 史探径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始年代(18831909年),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19101939年前后);第三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直到70年代中期(1940年-1974)(P42-53)。 覃有土等将其分为五个阶段,即社会保障法的萌芽、社会保障法的诞生、社会保障法的形成、社会保障法的成熟(1948-1979)和社会保障法的重建(1979年以来)五个

7、阶段(P47-55) 。 其他学者还有不同的划分。,我们认为,阶段划分应该以标志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代表。据此,划分为五个阶段较为确切: 1、萌芽时期(1349年-1883年):社会救济法时期 2、形成时期(1883年1935年):社会保险法时期 3、成熟时期(1935年-1945年):社会保障法时期 4、健全时期(1945年1989年):社会福利法时期 5、调整时期(1989年至今):改革时期,(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演变的社会历史原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演变,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1、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经济方面的原因; 2、民法的局限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法制方面的

8、原因; 3、工人运动的发展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是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方面的原因; 4、有关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学说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5、福利国家的经济停滞和苏联模式的破产导致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和理论来源,(一)人权思想 (二)社会连带思想 (三)人道主义和慈善思想 (四)社会正义思想 (五)大同思想 (六)空想社会主义理论 (七)社会民主主义理论 (八)马克思主义理论 (九)福利经济学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 (十)福利国家理论 (十一)三民主义理论 (刘诚: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四、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一)

9、社会法的界定 法学界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法归属于社会法。但对于社会法的界定,却分歧较大,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 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 部门法的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 , “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社会法学外延探索的一次重要飞跃 。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专门论述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九讲 , “社会法”与“社会领域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法的范围。,已经颁布的社会法法律法规,

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200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9.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劳动法(1994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二)社会保障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定位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是

12、社会法之下的一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2、社会保障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联系与区别 (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3)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4)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五、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所谓法的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部门法的本质和精神,对实现该法的任务和作用一般地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有一批学者在研究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问题时,对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观点 ,主要有: 史探径:权利保障原则、普遍性原则、平

13、等性原则、基本生活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种明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公平原则、共同负担原则、强制性原则。,蒋月:普遍保障原则、适度保障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 王益英: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方乐华(七项) :生存权保障原则、保障水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化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统一性原则、自我保障与群体调剂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意见: 1、权利保障原则 2、责任分担原则 3、普遍性与区别性相结合

14、的原则 4、利益平衡原则 5、社会公平原则,六、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一)保持社会稳定 (二)维护社会公平 (三)增进社会福利,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模式划分,关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模式划分,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同一标准下的划分,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以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四种模式,即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划分为四种类型: 社会保障型(德国模式) 国家福利型(福利国家模式) 国家保障型(原苏联模式、计划经济国家模式) 个人储蓄型(东南亚模式),(二)根据实施方式的划分主要有:,1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划分为: 个人帐户模式 统筹模式

15、2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划分为: “现收现付式” “部分积累式” “完全积累式”,(三)有学者进行以下分类(刘诚),1总体模式(基本模式)应以责任主体为标准划分为三类,即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型和个人保障型;再以管理式(管理体制)为划分标准,可以将社会保障型进一步分为: 自由社会保障型(分散社会保障模式、美国模式) 强制社会保障型(统一社会保障模式、德国模式) 国家保障型(可进一步分为:国家保险型苏联模式和福利国家型英国模式、北欧模式)。,2借鉴角度考虑,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总体模式划分为五类,即: 统一社会保障型(一元化社会保障型) 分散社会保障型(多元化社会保障型) 国家保险型 福利国家型 个人保

16、障型(强制性储蓄型),3以收支关系(积累程度)为划分标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分为: 个人帐户模式(完全积累制,新加坡,智利) 统筹模式(现收现付制,德国) 统帐结合模式(部分积累制,中国) 4以筹资方式为划分标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分为: 收费型(社会保险的筹资形式是社会保险费) 收税型(社会保险的筹资形式是社会保险税),八、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架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可以从法律规范体系和立法体系两个层面来理解(贾俊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 (一)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 1、社会保障实体法 2、社会保障组织法 3、社会保障基金法 4、社会保障程序法,(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1、外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模式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多样化格局,主要有三种模式 : (1)平行模式 (2)母子模式 (3)混合模式 2、中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模式 未形成体系 ”分散立法模式”,可探讨的社会立法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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