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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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人民主权原则 三、基本人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五、权力制约原则,法律原则释义 德沃金(Ronald Dworkin) :“我也会把原则和政策区别开来。我把这样的一个准则成为一个原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 张文显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 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和准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面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

2、基本精神。 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 抽象性;稳定性。 3、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宏观指导作用;整合和协调作用;补充作用,二、人民主权(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原则 1、 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为法国古典法学家让博丹首创:反对封建割据,主张建立君主主权; 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从坚持集权专制出发,主张君主主权,但坚决反对“君权神授” 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出发,主张议会主权,反对君主主权; 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 这些学说是近代宪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美国总统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的葛特斯堡

3、的演说中,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孙中山译,英文为: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原则被认为概括了人民主权的全部内涵。,卢梭的人民主权观 卢梭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所有个人同意服从国家意志,政府的统治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通过“公共意志”的表达来完成这种委托,但在委托的过程中,既没有失去自我,也没有失去自由,因为每个成员“尽管将自己与全体结为一起,但仍然可以服从自我,仍然像以前那样自由”。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有两个基本特性:其一是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因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形式,而公意又是人民整体的公共意志,是不能分割的,所

4、以主权当然也不能被分割了。其二是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它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如果转让主权就意味着转让意志,而转让意志就是出卖自由、出卖生命,这是主权者所绝对不能容许的。,2、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 (1)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主权在一国中地位最高; (3)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受制于人民主权。,3、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人们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为基础”。 “国民议会本身没有如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4、 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规定

5、:“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人民主权原则被传播于世界各国。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最终成为资产阶级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宪法规定的方式 1、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俄罗斯宪法等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前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后者如朝鲜宪法规定“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

6、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力”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问: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在整个宪法原则系统中,“主权在民”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宪法其他的宪法原则都源于它,是它的要求的具体展开和表现。,三、基本人权(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原则 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的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 人权宣言,1、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1)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 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我国古代也有此类思想: 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

7、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子 :“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都蕴含了独特的人权理念。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农民起义的领袖们曾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贵贱,均贫富”等口号,体现了争取平等自由的精神。,(2)近现代人权理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 荷兰另一思想家斯宾诺莎首次提出并论证了“天赋之权”观。洛克、卢梭等人进一步完善该学说。 英国的洛克把人权理论系统化,总结、归纳了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启蒙思想家们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有: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人

8、民主权论等。他们普遍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2、人权概念的内涵 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三层含义:,(1)人权是“人”的一种权利 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凡是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地转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 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 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保护动物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

9、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保护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即人的发展的权利。,(2)人权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3)人权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 人权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人权,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人权相对立的。 人权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

10、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3、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1)人权的来源: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天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 (2)人权的属性:资产阶级主张普遍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普遍的”、“超阶级的”,是具体的、有阶级的; (3)人权的范围和内容:资产阶级坚持传统的人权观念,认为人权只是一种个人的、私人的权利,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除个人的、私人的权利之外,还应包括集体的权利 。,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

11、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 我们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美军虐俘事件 长久以来,美国历届政府标榜“自由、民主、人权”,肆意干涉别国内政,动辄以制裁为手段,甚至不惜动用军事力量,铲除被视为不符合美国价值观的别国政府,推行强权政治,以期实现其霸权战略。 2004年5月上半月的国际新闻焦点,当属震惊全球的美国“虐囚门”事件。我们看到伊拉克战俘、囚犯在监狱中惨遭美军男女看守凌辱、拷打甚至杀害的一幅幅照片,强权下的人权状况令人发指。,4、人权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对基本人权最先予以规范化的是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政治行动纲

12、领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1791年美国宪法的第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有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人权宣言 在资产阶级立国以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成为资产阶级政治运行和立宪行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人权观念经历了一个从不谈人权到忌谈人权、从争论人权到接受人权、再到全面认识人权的

13、过程。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发表题为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世界介绍中国人权状况的变化。 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分别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尚未批准)( 即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政治生活发展的里程碑。 04年修改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当今各国宪法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这种形式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不规定基本人权原

14、则,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美国宪法。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较少。如,法国1958年宪法。,四、权力制约( restraint of power )原则 (一) 权力制约理论(分权思想) 及其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在历史上,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认为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执政者难免会引起政治偏向,为此需要他方的制约,这是因为“人们互相依仗而又互相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 他因此提出了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一系列的权力制约方法。其在

15、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近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思想,最典型的是以洛克、孟德斯鸠与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首倡者,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如果立法权和执行权由一人或同一机关掌握,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人们去攫取权力,使之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三种权力应由特殊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因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它也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可由君主一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说的完成者,他不仅将国家权

16、力明确地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他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之一汉密尔顿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阐述了美国政府的建制,并且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而且应该互相牵制与平衡的原则。杰斐逊在美建国初期,坚决主张在美国必须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共和国,指出政府必须在人民的控制下体现和执行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并且只有人民才是政府的唯一可靠的保护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

17、分肯定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学说,提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宜采用民主共和制,并加强对权力机构的监督。他们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来保证自己可能防范他们。” (二)权力制约的两种模式 由于各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的不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是不一样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资本主义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分权原则;二是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它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即分权制衡原则,它是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

18、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的原则。从各资本主义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分权原则的运用有三种基本形式:,1.美国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原则最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按照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三权间的制衡关系。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换其职务,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

19、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等。 采用总统制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多采用美国分权模式。 2.英国式 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是: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起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其基本内容为: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司法独立,上议院承担最高法院的职能,但法院无权对议会的立法进行审查。 采用议会制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多采用英国式。,3.

20、法国式 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的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从立法转向了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国家政体。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的规定,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他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总统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复决等。宪法还规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

21、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的说明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等。 监督原则(权力制约思想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 由巴黎公社首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第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一般规定了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如苏联1977年宪法第107条规定:“代表必须对选民以及其他为代表候选人的集会和社会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苏维埃的工作。”“辜负选民信任的代表,根据多数选民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随时召

22、回。” 我国1982年宪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7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第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原则的内容。如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23、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五、法治(rule of law)原则 (一) 法治含义 法治,即法的统治、法律的统治的简称。在中文中,法治又叫“法治主义”、“依法治国”等;在外文中,有rule of law(法律主治)、rechtsstaat(法治国)等。 所谓法治,它是指与“人治”和“德治”相对立或对应的一种治国理论、方略和制度模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民治”、“宪法治”,它是指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宪、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

24、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思想可追索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是由英国的哈林顿、洛克、戴雪,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和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以及美国的潘恩、杰弗逊共同丰富发展的。他们明确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等理论。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施统治” 。潘恩认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

25、王”。,在这些学者中,其中戴雪被认为是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法治的含义,这就是学界所熟悉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戴雪的法治三原则对于反对封建特权,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因而对西方乃至非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将法治概括为三条原则:一是立法机关

26、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二) 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宪法中的体现 综观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 2.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其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5.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依法行使; 6.司法独立。,

27、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有两种形式:在宪法典序言或宪法条文中明确地宣布为法治国家。如现行葡萄牙宪法序言规定:“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 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条文却清楚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如1958年,法国宪法第1条规定“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美国、日本等国宪法也是如此。 (三) 中国宪法中的法治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不仅宣布宪法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规定了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法治原则也被明确地宣布为宪法基本原则,如我国现行宪法典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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