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托幼园所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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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共25条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共15条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

2、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旧版无,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旧版无,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五条 托几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

4、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旧版无,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

5、须设立保健室, 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各类托几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宣(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

6、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八条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室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 2名,以后每增加 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

7、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

8、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

9、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评估,保证膳食平衡;,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

10、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七)加强日常

11、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 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

12、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旧版无,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

13、能正常的儿童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儿童的健康检查项目。,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

14、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六)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儿童入园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

15、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版无,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旧版无,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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