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的会计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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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教学目的】通过学习,熟练掌握消费税的计算;理解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学习本章后使学生具备能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消费税计算和会计核算的能力。 【教学重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销售、委托加工等环节消费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销售额的确定,已纳税款扣除的计算。,第一节 消费税的基本原理,一、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只对特定货物征收,属于特别消费税。,二、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税负

2、具有转嫁性。,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 2.与价格的关系不同:价内税/价外税。 3.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计税方法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三、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委托加工的纳税人

3、为委托方,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二、征税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后用于销售的,缴纳消费税; (2)生产后自用的,分两种情况: 用于本企业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a.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b.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c.提供劳务; d.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 )的应当缴纳消费税。 A.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赞助、集资 C.广告、样品 D.职工福利,二、征税范围,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

4、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委托: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为委托方,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税。 受托方于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可以由委托方回原地纳税的是( ) A.委托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 B.委托私营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 C.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 D.委托个体经营

5、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下列几种情况中,属于自制应税消费品的有( )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征税范围,3.进口应税消费品; 是指由境外报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从1995年1 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5.批发应税消费品。 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

6、一道从价税; 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二、征税范围,下列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有( ) A.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 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 C.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三、税目与税率,五大类十四个税目: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实木地板及木质一次性筷子;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

7、括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及游艇;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 4.不可再生且不易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包括成品油税目。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税目。,三、税目与税率,(一)烟 注意:卷烟要交两道消费税,一道在生产(进口)环节缴纳,一道在批发环节缴纳(从价税,税率5%); (二)酒及酒精 注意:饮食业、娱乐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啤酒的收入并入营业额要交营业税,同时,再按自制啤酒的数量交消费税(250元/吨)。,三、税目与税率,(三)化妆品 注意:不是高档护肤品,而是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

8、、油彩,为特殊演出需要,不是日常用的,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注意: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三、税目与税率,(五)鞭炮、焰火 注意: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七)汽车轮胎 是指用于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八)小汽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从价定率

9、计算方法,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对于包装物押金(酒类产品的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10、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使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采用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含增值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 ) A.成本+利润 B.成本+利润+增值税 C.成本+利润+增值税+消费税 D.成本+利润+消费税,(一)从价定率计

11、算方法,在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时,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对方收取的( ) A.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 B.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价外费用 C.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D.全部价款,(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下列关于销售数量的确定正确的有( ) 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入库时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B.

1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D.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三)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计算,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3个子目采用该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应税销售额X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有( ) A.烟丝 B.酒精 C.白酒 D.卷烟,二、生产销售环

13、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6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80万元。计算该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解析,应纳税额=60X2000X0.5+1800000X20%=420000(元),(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均视同对外销售。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

14、税率,案例,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为8000元,当月及最近时期无同类化妆品价格可参考,但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产品应纳消费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8000X(1+5%)/(1-3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X30%=3600(元),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

15、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含增值税金。,案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2010年8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万元。该类化妆品无同类产品价格可供参考,试计算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300000+50000)/(1-30%)=50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0X30%=150000(元),四、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案例,某外

16、贸公司2010年8月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使用关税税率20%,按规定应缴纳关税24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解析,组成计税价格=(1200000+240000)/(1-10%)=1600000(元) 应纳税额=1600000X10%=160000(元),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17、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五、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案例,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2007年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2)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3)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

18、10%)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案例,(1)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解析,(1)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81.6+487%-(32.79-2.79)17%-2.79(1-7%)7%-400(17%-13%) =81.6+3.36-5.1-0.21-16=63.65(万元) (2)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5017%-63.65=-38.15(万元) (3)当月应退增值税: 当月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当月应退增值税=3

19、8.15万元 (4)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15010%=15(万元),第四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

20、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二、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每个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三、纳税地点,有不同于增值税之处,消费税主要是核算地纳税。 1.销售的以及自产自用,核算地。 2.委托加工,除委托个人加工外,受托方所在地。 3.进口报关地海关。 4.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5.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各自机构所在地或总机构所在地。 6.因质量等原因而退货,经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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