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理学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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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法理学,第一节 法理学研究对象 一、法律现象的种类和法的种类 “法”在“法律现象”之中。(前面已讨论) 有关婚姻年龄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施活动,属于“婚姻法律”现象,这种现象反映了婚姻法的存在和运作。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施活动,属于“继承法律”现象,这种现象反映了继承法的存在和运作。总之,法律现象有许多种类,与此相应,法也有许多种。,二、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请看下面一段话: 鲁迅的短篇药,讲的是一户人家的孩子生了痨病。民间的迷信是,馒头沾了鲜血给孩子吃,他的病就会好。或者说祝福里的祥林嫂;祥林嫂是一个唠唠叨叨的近乎疯狂的女人,她的孩子给狼叼走了。 让我们

2、假象,如果你我是生活在鲁迅所描写的那个村子里头的人,那么我们看见的,理解的,会是什么呢?祥林嫂,不过就是一个让我们视而不见或者绕道而行的疯子。而在药里,我们本身可能就是那一大早去买馒头,等着看人砍头的父亲或母亲,就等着要把那个馒头泡在血里,来养自己的孩子。再不然,我们就是那个小村子里头最大的知识分子,一个口齿不清的秀才,大不了对农民的迷信表达一点不满。 但是透过作家的眼光,我们和村子里的人生就有了艺术的距离。在药里头,你不仅只看见愚昧,你同时也看见愚昧后面人的生存状态,看见人的生存状态中不可动摇的无可奈何与悲伤。在祝福里头,你不仅只看见贫穷粗鄙,你同时看见贫穷下面“人”作为一种原型最值得尊敬的

3、痛苦。文学,使你“看见”。,龙应台的这段演讲,原本是想对法学院学生说明文学的作用。在她看来,文学作用就是让读者看到“诸多人生表面现象”背后的“一般问题或者根本问题”,从而,使人们产生关心天下的忧患意识。我们可以清晰地类比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关系。 即“诸多人生表面现象”比作“一般法律现象以及法”,而将 “一般问题或者根本问题”,比作“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在此指导思想下,再回到前面提到清朝法律现象。透过表面可“看到”: “是政府制定出来的”、“强制性”、“人的行为”、“社会作用”、“如何运用”、“与其它现象关系”等.这些“共通之处或问题”,作为人们通常不易察觉的“一般性或根本性”

4、问题,正是法理学关心的“普遍根本性”问题。 法理学目的在于“看见”法律现象和法“背后”的普遍根本性的问题。,三、法理,“法理”指法律现象以及法中存在的道理和原理 (1)法理-“道理” (2)法理-“原理”(深层的道理具有通性) 实质上“道理或原理”是有层次的。“法理”包含了较为具体的法理(如债法原理、产权原理)、较为一般的法理(如刑法原理、民法原理)和一般法理(如法的原理)。通常一般可推出较一般,较一般可推出具体。较具体和较一般的法理之分和法律现象以及法的分类有着相互关系,一般法理则和整体法律相关。 一般法理就是各种法律现象以及法之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道理或原理。这种“一般法理”或“各种法律现象

5、以及法之中的普遍性根本性的道理或原。”正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第二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反过来对于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同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参见p61-64),第三节 中国法理学,(参见p64-69),第四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参见p69-72) “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

6、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法理学训练的是:如果部门法是要训练对于该法有专长的人,那么法理学训练的是-顶天立地之人:头顶着一般法理和价值的天空,脚踩法律和技术之地! -熊春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错误的。,分析与讨论:,1.分析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

7、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讨论: (1) 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2) 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是否有道理? (3) 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还有其他答案,那么请尝试列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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