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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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本科生使用) 郑重声明: 本教案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翻录必究!,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发起的。从那时起,有关民事诉讼价值的著述也不断出现。 (一)绝对工具主义理论 (二)相对

2、工具主义理论 (三)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四)经济效益程序理论,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类型 (一)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价值(内在价值) 1.程序公正 我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必须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裁判者中立性; (2)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性; (3)双方当事人主体参与性(实质性程序参与) ; (4)裁判者与当事人交涉性。 2.程序效益(诉讼效益) 效益是表示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这种投入中当然包括时间 投入,还有其它投入。程序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 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如何实 现程序效益呢?程序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两个方面:

3、一种 是降低成本;另一种是提高诉讼效率。,(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认定事实准确 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

4、系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存在一致性 公正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因为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 于认定事实的准确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 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尤其独立的价值评 价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呢? 鉴于我国法律传统上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认 为,为了维护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信赖以及考虑到程序正义的独立 意义,应当树立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违反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到 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应当对作出这一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作 出否定性评价,可以据此作为撤销一审判决或启动再审程序推翻 生效裁决的绝对理由。,

5、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2.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什么价值? 3.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也即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什么设立 的?围绕着这个命题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诉讼目的论, 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诉讼目的论与诉权论、既判力本质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 中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论。 所谓民事诉讼目的,也称民事诉讼法目的, 指国家基于其客 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通过 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或结果。为了更加明白什么 是民事诉讼目的?可从以下几

6、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民事诉讼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主体是国家; (二)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三)民事诉讼目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基础 理论之一。在国外,经常把民事诉讼的目的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并形 成了较完整学说体系的是德国和日本,长期以来,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 析研究,并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 1.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该说最早出现于19世纪初期,盛 行于德国普通法时代,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提出,代表人物 是赫尔维格。 2.维护法律秩序说,又称

7、私法秩序维护说、司法维护说。这是20世 纪初期德国学者标罗提出的目的论学说。 3.纠纷解决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的目 的论学说,并经三月章等学者发展而成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 4.程序保障说。此说由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首创,在英美学者的著 述中十分盛行,在日本也得到了以谷口安平、井上治典教授为代表的一 部分学者的支持,在日本法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5.多元说。 6.搁置说,也称否定说。这是日本东京大学高桥宏志教授所倡 导。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1.维护社会秩序说。这是从我国民诉法第2条的规定引申而形 成的。 2.程序保障说。该说在对外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

8、的的重要学 说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民事诉讼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最相似的纠纷解 决方式相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的本质特征是诉讼程序本身,进而主张民事诉讼目的是程序保障。 3.利益保障说。利益保障说最早是由西南政法大学李祖军博士在 其专著民事诉讼目的论一书中提出的。该说认为,宪法在赋予国 民主权时,也同时赋予国民以自由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各项基本权 利,为保障和实现上述基本权利,宪法又赋予人民以诉讼权。当事人 就某项特定利益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并请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进 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从而发现利益的归属并以判决确认,以强制 力保证实现之。这样,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9、应是利益的提出、确认和 实现,即利益保障。,4.纠纷解决说(刘荣军等) 5.多元说或多重说(何文燕、廖永安等) 三、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一)理论上意义 (二)立法上的意义 (三)执法上的意义,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目的? 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 3简述国内外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其种类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英文为pattern。何谓模式?模式是指对某一类事物的概括, 模式是对某类事物特征的抽象和概括,反映的是某一类事物的本质特征 (不是全部特征)。通过“模式”这个概念可以说明和揭示该事物与它事 物的本质属性以及

10、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所谓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表述, 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种类 多数学者认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两种主要民 事诉讼模式,只是这两种模式在世间各国中的划分上,即对那些国家的 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 歧。 多数人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 取职权主义,而少数人比如张卫平教授则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的是 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并将当事人主义划 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二、

11、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划分依据)及其发展趋势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 1.辩论主义与经济因素 2.综合因素(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以及政治形态、经济背景等)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优劣比较与发展趋势 1.比较 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 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 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 性问题。 2.发展趋势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行使的关系, 实质上就是法官权力行使的态度(主动或消极)和界限(权力范 围)问题。审判权膨胀,必然导致诉讼权的萎缩;审判权自律和 受约束,就能保障诉讼权行使。关

12、于审判权与诉讼权两者关系不 同的认识,形成了法官在诉讼中权力的大小之分,从而构成了两 种诉讼模式。,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 我国的诉讼法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已逐步 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未适时制订颁行民 事诉讼法典,但发布了许多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并 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的十六字方针。 民诉法(试行)于1982年3月8日公布,同年10 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典职权主义色彩较浓。法官在 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诉讼中包揽了一切。,(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13、。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1.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何谓协同主义?是指民

14、事诉讼中法院(法官)运用职权发挥能动 作用,与当事人实现充分地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使法官和当事 人在事实发现、程序促进等方面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模 式。 2.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什么是和谐诉讼模式?目前学理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谐主 义诉讼模式是指基于社会和谐主义的基本理念,法院和当事人之 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法院、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是一种充分协商与沟通的、 互动和协作的和谐关系。,思考题 1简述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2试述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当今世界到底有几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属于什么诉讼模式,? 3如何理解协同主义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你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应是什么? 4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转换中的问题,也就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模式或特征在移植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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