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法律精神_理解法律体系(2013年修订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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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 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

2、矣。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聪明反被聪明误,我没偷东西,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独裁国家 君主是法律 法制国家 人民是上帝,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

3、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法律的词源,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的历史发展,灋,一、法律的词源,法、法律的词义(语源考释),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 右上部代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 右下部表示凡被该神兽的独角顶触的当事人均应败诉。,廌(獬豸),为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

4、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上图中第八个就是獬豸,说文解字,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故曰均布也。(均布:音乐中调律的工具,表征法律的规范和谐功能。),平之如水公平,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 强制,触其不直者而去之 正义,西方的法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

5、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法者,国之权衡也。 -商鞅 法者,必国家乃可制定。 - 霍布斯 一切法律都必须同 国家的体制相适应 -西塞罗 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奥古斯丁,二、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汉莫拉比法典,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一节,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

6、律,三、法律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律,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 愚昧:神明裁判 残酷:酷刑、身体刑,古代奴隶社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等级严明、重刑轻民,封建制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疏议 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公元前五世纪战国时李悝编订的法经,公元六世纪古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法的渊源古兰经,资本主义法,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确认契约自由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确认法制原则,1787年美国 联邦宪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法系,定义:西方国家根据法的历史传

7、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并具有某些共同特点的国家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 分类: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和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 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 提倡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英美法系 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上级法院的判决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主要分布地区,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中,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属于英美法系的有英国、美国、加

8、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和波多黎各、加拿大的魁北克省除外)。 大陆法系一般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类型的法。,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

9、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一)法律的规范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告诉人们合法与不合法,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遵守同而自觉,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二)法律的社会作用,4.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物质

10、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关系的发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环节包括: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遵守(守法)。,(一)法律制定(立法),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的 提出,法律的 公布,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审议,(二)法律执行(执法),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

11、律的活动。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三)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司法的基本要求,1正确,3合理,4及时,2合法,司法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法律运行图,(四)法律遵守(守法),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在

12、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案例:警察也要守法,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开办的“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5000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

13、“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门市部店主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0元损失的50,即12500元。,违 法,违法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表现为超

14、越法定权限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经济违法 行政违法 违 宪,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违法的类型,法律制裁,第一节,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内容最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效力最高,(一)宪法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的内容,第一节,一是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二是确认国家制度,三是确认和规范公民

15、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的作用,四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贾桂花肖像权案,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 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 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 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

16、000元。,2003年3月17日晚,27岁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17、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孙志刚案的结局: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 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至3年。,“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18、孙志刚家属: 获国家赔偿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通过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人身和信仰自由等。,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集中共同意志。,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 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

19、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并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人权保障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我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

20、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概念,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爱国统一战

21、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6,3,人 民 群众,2,4,5,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新兴社会阶层,新社会阶层八大特征 由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分化形成 相当部分是知识分子 主要集中在非公有制领域 聚集了大部分高收入者 职业和身份不稳定性大 政治诉求逐步增强 多数是非中共人士 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爱国统一战线,(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22、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姚立法现象”,他用了12年连续竞选人大代表成功,他是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人大代表,他投出了潜江市第一张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他5年提交187件议案 去年他再次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遭到失利,他请求全国人大调查选举过程,他还要竞选下一届人大代表,他说这样做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为老百姓多做一点事情。,(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

23、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

24、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已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六)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我国公民的 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 基本义务,几个基本概念:公民、人民,公民与人民不同: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凡具

25、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群体。,几个

26、基本概念:公民权、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 (1)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 (2)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 (3)就一国的本国公民而言,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内涵是一致的。 就我国来说,本国公民的人权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法国国民议会 1789年8月26日,(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平等权指公民平等

27、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

28、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29、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管失职导致:奶粉里掺进三聚氰胺,到猪肉中检出瘦肉精,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

30、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

31、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 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

32、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儿童能否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根据这些规定,儿童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1

33、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刘奇无疑是作品的作者,因此,应当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方面认为:刘奇才六岁,智力发育不全,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也就谈不上有民事权利。这里,他们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二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一回事。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儿童的智力发育状况比成年人差,一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没有能力去履行一般义务,所以,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

34、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仅仅说明他们一般没有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打个比方:某人参加升学考试,结果没有被录取,这里,权利能力好比是“准考证”,而行为能力则是“录取通知书”,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并不等于没有“准考证”,没有考试资格。可见,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版社认为刘奇不能被称为作者、没有著作权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已出版发行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不管其出版目的、用途是什么,都应该在刘奇的作品上署上其姓名,并按法律规定向其

35、支付报酬。,儿童也能享有著作权吗?,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特定主体包括:妇女、离退体人员、残废军人、残疾人、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佘祥林案,1993年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京山县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1994年8月,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该案上诉至湖北

36、省高院,该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张在玉回到家中。4月,佘祥林被取保候审,至此,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 2005年4月13日上午,佘祥林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佘祥林无罪释放。 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2005年4月 湖北沙洋监狱佘祥林被释放,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

37、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从四川大学毕业的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蒋韬感到自己受到歧视,于2002年1月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蒋韬及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身高168米以下男性公民和身高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可诉性。综上所述,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

38、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王芳诉上海希尔顿酒店一案,上海希尔顿酒店原员工王芳原就职于上海希尔顿酒店,后离开了该酒店,应聘于另外一家公司,恰巧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她原就职的希尔顿酒店内。当她欲前往公司上班而踏进该酒店时,却遭到该酒店的拒绝。该酒店在其员工手册第9条中规定:“辞职、退员工,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一理由进入该店。”而她新应聘的公司要求她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班,如不能前来上班,应聘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被逼无奈的王芳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指控该酒店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 在经过一段审理之后

39、,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希尔顿酒店应排除对王芳进入该酒店的妨碍。,(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与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一节,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 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 由法律、

40、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1.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 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破坏民族团结案,林甲,男,17 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 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

41、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 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 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 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

42、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不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民结伙打老汉”,一些

43、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 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 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4、,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利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刑法案例,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

45、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实用”的白旗。邻农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一位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王某如果构成犯罪,其罪过形式是什么? 3.对于李某,构成何种犯罪?B.不构成盗窃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赵某构成何种犯罪?,1、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 2、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却仍

46、在瓜中注射农药,是明显的放任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王虽然明确告知瓜内有毒,但这不足以为其开脱,因为如题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所以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过于自信,而是放任。 3、对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无罪,刑罚的种类,犯罪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

47、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

48、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卖出的古碗还能收回吗?,律师答: 在此交易过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但由于你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该古碗)的价值和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们之间的买卖属于可撤销的,他不同意,你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撤销。另外,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如果要出售,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解答,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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