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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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安全促进生产,范畴: 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 交通运输行业 商业服务行业 其他部门 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 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 义务性法律规范: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 通常采用“应该、应当、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义复合法律规范: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大多是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注意,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特征: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具有强制性。 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安全生产法律法

3、规体系,宪法 法律 基础法 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 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法 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 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

4、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他又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 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就是指安全生产法。 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是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专门法律 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关法律 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例如:劳动法、建筑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

5、总称。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安全生产规章,规章可以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不仅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我国的安全生

7、产标准大致可分为4类: 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 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有权的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国务院所属部委 或有权的地方政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一 章,总 则,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 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二、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

8、失效。 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香港、澳门并不适用,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和交通除外),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

9、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 二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和

10、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11、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培训管

12、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资质管理: (5)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 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

13、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培训业务范围: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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