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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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9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在会员、政府、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引导、培

2、育、发展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省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垄断、不公平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垄断、不公平竞争的应诉活动;

3、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市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

4、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

5、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六)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八)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

6、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

7、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8、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

9、的奖励、处分和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荣誉会员等。(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从

10、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本会紧急、重大的事项以及其他临时性议题、事务等,可由会长办公会进行酝酿、商议和讨论,形成提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

11、、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12、工作作风民主。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主持召开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贯彻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

13、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六)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八)提出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九)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十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

14、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四)有损害本协会名

15、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五)拒不履行职责的;(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6、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民政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

17、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18、应形成会议纪要。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九条 本会必须严

19、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20、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

21、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

22、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二)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第五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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