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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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专题讲座,第一专题 物权变动模式,甲乙 甲向乙借款1000万,以别墅一幢抵押,未登记。 问: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不同规则下,法律后果有何不同?,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益 请求他人协助方可享有的利益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 物权法定: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负何种义务 合同债权意定 物权公示: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债权不公示 物权变动须公示 债权变动不公示,二、物权变动模式在抵押权上的实际应用 1、公式:合同公示方法物权变动 公式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2、解题: 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2、第41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 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权中的适用 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物权法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

3、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1、交通工具所有权。(汽车、飞行器、船舶) 2、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三类。 (1)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3)依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地役权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

4、人。 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的物权变动不知情。 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 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总结:物权变动模式及例外。 所有权(交通工具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原则 依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交通工具所有权(汽车、飞行器、船舶)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例外 用益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第二专题 征收与公共利益,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讨

5、论过程回顾,三、最终结论: (1)物权法不对公共利益做概念界定、不做类型列举、不做反面排除 (2)界定公共利益交给具体单行法,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公共利益的最终权利,凡涉公共利益事项均有可诉性,须接受司法的审查 。,第三专题 现实视野下的中国用益物权制度,一、用益物权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28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8条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四种流转方式 抵押?入股? “三权分置”的解读。,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土地管理

6、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格的控制。 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 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城镇化的两难处境:所需土地从何而来?,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的处理 (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一般可获得续期。 若未获得续期,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理论通说,以下四种权利依次行使:买取权(所有权人)、取回权(使用权人)、延期请求权(所有权人)、补偿请求权(使用权人)。,(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关键:这里的“自动续期”如何理解?,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法研究所 于飞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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